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析KTV收费事件与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完善/苏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12:53  浏览:8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KTV收费事件与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完善

(作者:苏杰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mail—winner03@163.com)


摘 要: 近期发生的KTV收费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此次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和实践问题,本文分析了收费作品的法律性质、收费的权利依据,以及本次收费方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此次事件暴露了我国在著作权收费问题上具体制度的缺失,本文从作品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两个方面入手,探讨了完善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若干具体制度建设问题。

关键词: 著作权收费 作品独创性 放映权 集体管理 诚信制度

一、 事件背景
2004年3月1日,属于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的环球、华纳、百代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北京天为、盈科两家律师事务所发出一份律师函,矛头直指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一万多家KTV经营者(律师函中把经营者分为三类:专业KTV歌厅、带卡拉OK设施的夜总会、酒吧等同类场所。本文统称为KTV经营者),要求众多KTV经营者为其在营业中播放上述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及卡拉OK作品的行为支付放映权使用费。根据经营者类型的不同,每部作品的收费标准从7千元到12万元不等1。
国内多家新闻媒体对KTV收费事件表现出极大的关注,纷纷报道了此事。一时间,这份薄薄的律师函犹如高悬在KTV经营者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立即在经营者中间引起轩然大波,群情激愤者有之,谋求和解者有之,等待观望者亦有之。
二、 对KTV收费事件的几点质疑
笔者认为,相对于近期发生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长安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正东唱片公司诉北京市纯音歌舞公司MTV侵权案以及新力唱片公司状告“钱柜”侵权使用MV案2,此次收费事件波及面最广、影响最大。因此,更值得我们在法律和实践操作层面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一)本次事件所涉作品的性质及收费的权利依据是什么?
在律师函中,唱片公司主张KTV经营者播放的MTV、MV及卡拉OK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侵犯了唱片公司享有的放映权。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originality)的理论做具体的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理论,一部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才能给予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是指基于作者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投入的某种智力性劳动,而使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3。郑成思先生认为,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上,大陆法系是看作品中是否含有作者的“个性”,英美法系则是看作品中是否包含作者的“判断”4。在美国的版权司法判例中,作品具备独创性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其二是,作品至少要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5。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Fiest案中,法官认为,一个电话簿的名单如果采取按照字母顺序排列这种通常做法(common practice),尽管该电话簿是其制作者独立完成的、也付出了劳动,但仍不具有独创性,原因就在于“按照字母顺序排列”这种通常做法达不到版权保护所要求的“最低程度的创造性”6。在此,让我们结合著作权法的上述理论和司法判例来分析一下MTV、MV和卡拉OK形式作品的性质。
1、 MTV与MV作品的性质及其收费的权利依据
MTV与MV作品不同于音乐作品,因为它们不仅有声音,还有画面,表现为一种音画组合体。但是这种音与画的组合又不是随意的,MTV与MV作品画面部分的诸要素如人物的造型和动作、布景、镜头的色调和拍摄角度等,都是为声音部分(即歌曲)服务的,都是为了充分表达歌曲的思想内涵。例如,广受大家喜爱的MTV作品《辣妹子》,其歌曲的旋律、歌词、歌手宋祖英甜美的歌声与精心设计的一群用红辣椒装扮的少女在河畔舞蹈的画面交相辉映,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使观众既欣赏到了动听的歌曲,又看到了歌曲中唱到的辣妹子那活泼可爱的形象。因此,MTV与MV作品中音与画的组合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或“判断”,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虽然一部MTV与MV作品的片长通常只有五分钟左右,但其摄制过程、摄制方法与一般的影视作品基本相同,只是要简单一些。因此,基于其表现形式和摄制方法上的特征,MTV与MV作品应当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0项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既然唱片公司的MTV与MV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那么,唱片公司对于自己的这类作品就当然享有放映权。KTV经营者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播放唱片公司MTV与MV作品的行为进入了唱片公司放映权的控制领域,唱片公司有权依据放映权要求KTV经营者支付使用费。
2、 卡拉OK作品的性质及其收费的权利依据
卡拉OK作品在表现形式上与MTV与MV作品相同,也表现为一种音画组合体,但是其音与画相组合的情形要复杂一些。卡拉OK作品通常有两种形式:音画有关联的卡拉OK作品和音画无关联的卡拉OK“作品”。
音画有关联的卡拉OK作品多见于播放影视作品主题歌曲的情况。此时,伴随主题歌曲的画面选自同部影视作品的若干镜头,卡拉OK作品的制作者把主题歌曲与反映该影视作品情节的若干镜头有选择地编排在一起,这种特定的选择、编排包含了制作者的取舍和判断,因此,这类卡拉OK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其制作过程比起MTV与MV作品要简单一些,但考虑到它们在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上的基本相同,所以笔者认为,将此类卡拉OK作品归入“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较为适宜。如果唱片公司制作此类卡拉OK作品时事前取得了影视作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7,则唱片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有权依据放映权对于KTV经营者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播放此类卡拉OK作品的行为收取使用费。
音画无关联的卡拉OK“作品”具有音画组合随意性的特点。例如,伴随一首爱情歌曲的画面,既可能是一组城市风光、也可能是海滩风景或者是歌手的演唱会情景。这种组合的随意性难以反映制作者在制作过程中的选择和编排的创造性因素,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成为作品,这也是为什么要给该类“作品”打上引号的原因。但同时也要看到,唱片公司为制作此类卡拉OK“作品”毕竟也“额头流汗”了,它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劳动,从而为歌曲的传播做出了贡献。所以笔者认为,唱片公司可以就此享有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项的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音画无关联的卡拉OK“作品”符合该项规定,应属于录像制品,唱片公司如果是合法的首次录制者,可以享有录像制作者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像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见,KTV经营者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播放唱片公司录像制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录像制作者权的控制领域。故而,唱片公司收取该部分的使用费没有权利依据。
(二)唱片公司此次收费方式的不利后果有哪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唱片公司的大部分收费主张是有权利依据的,然而“理直气壮” 的唱片公司在此次事件中采取的收费方式是否妥当却是一个很值得疑问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至少会产生以下不利后果:
1、 唱片公司将付出高昂的收费代价
唱片公司要实现收费的目的,首先要了解自己作品被使用的准确信息,其次还要在收费标准上与KTV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预见,面对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范围内数量庞大的KTV经营者,唱片公司虽然是在国际唱片业协会的大旗下统一行动,且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但要完成这两项工作仍然会困难重重。相对于由在收费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类组织的优势将在下文说明)来操作此事,唱片公司为此次收费支付的成本要高出许多。
2、 不利于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之间双赢局面的形成
有学者认为,音乐作品“一对多”的传播方式决定了其市场份额主要由作品“载体流通的市场份额、脱离载体向公众表演的市场份额、向公众播放的市场份额”三部分构成8。唱片公司的MTV、MV及卡拉OK作品 同样也可以通过“一对多” 的方式传播,而在KTV歌厅的播放正是这样一种方式,因此其MTV、MV及卡拉OK作品的市场份额也主要由这三部分构成 。 KTV经营者固然可以从公开播放唱片公司作品的行为中营利,但它同时也起到了扩大唱片公司作品的市场份额、提升作品商业价值的作用。可见双方“合则两利”,本应是一种双赢的合作关系。而唱片公司此次采取的大范围发放措辞严厉的律师函的做法,显然是对发展双方今后的合作关系欠缺考虑,增加了KTV经营者的对立情绪。即使唱片公司真的提起诉讼并且“战而胜之”,也难免会造成赢了今天的官司、丢了明天的市场的不利后果。
三、 关于完善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若干思考
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表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催生出大量新的作品种类和新的作品使用形式的同时,又在不断削弱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实际控制能力,最终会打破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原有的平衡状态。就我国当前而言,除了科技因素以外,诸多社会因素也不应忽视: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精神消费需求的增长带动了文化产品生产和消费领域的繁荣,著作权人作品的商业价值也随之迅速提高;另一方面,置身于知识经济浓厚氛围之中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意识也显著增强,保护自身著作权的需求日益迫切。以KTV收费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收费纠纷的接连发生绝不是偶然的,这些纠纷从现象上看,是作品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经济利益的激烈碰撞,实则反映出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科技因素和诸多社会因素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收费制度的严峻挑战。
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还表明: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的飞速变迁向著作权法提出挑战之际,也正是著作权法理论和具体制度推陈出新、臻于完善之时!在此,笔者尝试从作品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两个方面,对于如何完善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谈几点浅见:
(一) 作品权利人方面的完善
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相应的配套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代表著作权人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它对于著作权人授权由其管理的作品可以行使监督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使用者开展谈判、收取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分配等职能。实践证明,对于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等这些著作权人在事实上很难有效控制的“小权利”,引入集体管理制度是最恰当不过的了。WIPO在1990年发表了一份关于集体管理的研究报告,其中既谈到了集体管理制度带给著作权人的好处,也谈到对作品使用者的好处9。这些好处总结包括:(1)能使著作权人无法或难以单独控制的权利(如表演权)仍然保持专有权利的性质,因而是一种比非自愿许可(non-voluntary license)更加可取的选择;(2)可以降低谈判、监督作品使用以及收费的成本;(3)使用者能以更简单和更便宜方式获得对作品的使用。
正是由于集体管理制度的诸多优点,所以在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集体管理组织也随之非常发达。反观我国,专门管理此次收费事件中唱片公司的音像类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至今尚处在筹建阶段10,对于权利人与使用者最易发生纠纷的收费标准问题也没有建立高效率的解决机制。有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建立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拟议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也应早日出台,从而为频繁发生的收费标准纠纷提供一套合理、高效的解决机制。有学者建议通过设立特别仲裁庭和裁判所来解决此类纠纷11,笔者认为这两种方式兼顾了裁决的权威性和快捷性,应当体现将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之中。
(二)作品使用者方面的完善
严格地说,作品使用者方面的完善不属于著作权法的管辖领域,但这方面制度的完善对于在我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著作权收费或者说使用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同样不可低估。
1、 发挥行业协会的应有作用,实现“集体对集体”的作品授权使用方式。
由代表作品使用者利益的行业协会出面与集体管理组织签定一揽子许可合同,是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作品使用者获得音乐和音像作品使用权的成功做法。行业协会的介入,有利于节约谈判时间、争取到更合理的使用费用,从而维护各个使用者的利益。例如在德国,由使用者的行业协会与德国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GEMA签定的一揽子协议,能够使作品使用者在付费上得到比一般合同低百分之二十的优惠12。在我国,目前的作品使用者行业协会还未能彻底摆脱政府机关附庸的地位,难以真正发挥本行业利益代表的应有作用。因此,努力减少行业协会的政府色彩,使其转变成一个能够代表作品使用者整体利益的自律性民间组织,也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重要一环。
2、 完善诚信制度,建立作品使用者的知识产权信用记录。
现代社会既是市场经济又是知识经济。市场经济环境下,制度化的诚信等级犹如市场主体的“第二张身份证”,某个方面信用不良的市场主体面临的是交易机会减损的巨大危险。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无形财产,漠视他人知识产权、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品而不支付费用的行为,与损害他人有形财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同样严重。所以,笔者建议,在构建我国的诚信制度时,应在每个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中设立专项的知识产权信用记录,把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情况进行量化。这样一来,作品使用者顾及到不良信用记录带来的交易机会减损的风险,就会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获得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从而有助于减少双方纠纷的发生。
3、 作品使用者应建立处理突发侵权通知的反应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无形性的特点使得作品使用者即使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也难免发生侵权或被指控为侵权的情况。如果作品使用者事先建立起处理突发侵权通知的反应机制,那么,当出现类似本次KTV收费之类的突发事件时,自己内部的或行业协会的著作权法律部门、有服务关系的知识产权律师就能够立即做出反应,使作品使用者能够从容应对。笔者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首先,事前设立的专业部门或人员既熟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又熟悉使用者的经营情况,所以能及时提供应对策略,减少突发事件对使用者经营的负面影响;其次,能够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为使用者避免不合理的使用费支付,还能避免使用者把这笔不合理费用再进一步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因而该反应机制不仅有利于使用者自身,还间接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余 论
“树欲静而风不止”。此次KTV收费事件会以何种方式、何种结果了结,看来还有劳各位看官耐心等候。然而无论怎样,包括这一事件在内的多起著作权收费纠纷时刻提醒着所有关心、热爱著作权事业的人们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之内和之外进行认真的思考,以便在我国早日形成一个运转流畅、兼顾各方利益的著作权收费法律制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的函

1951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经研究后,我院认为在人民陪审制全面实行之后,陪审员在审理与判决上和审判员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所以陪审员与审判员应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共同署名,以表示其职权和责任;现在我们试行的陪审制,正如来件所说,还只是一种过渡形式;各地区在一定的案件上,虽已酌予采用,但陪审员的人选和名额及其职责各地多不一致,陪审经验尚待继续摸索、创造。为了要恰当地表现我们目前试行陪审制的内容与形式的一致,各级法院对于经过陪审的案件,可在判决理由全文写完之后,另起一行叙述,略加下列的写法:“本案经某某机关(团体)选派代表×××同志为陪审员,参与本案陪审”,同时也应在审讯笔录上记载陪审员姓名及其所代表的机关、团体;暂不采用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与审判员共同署名的办法。这样似较切合实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政 [2005] 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秦各单位、各部队:
现将《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提高义务植树的尽责率,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根据《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义务植树工作,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为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按所属绿化委员会要求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城乡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
城市区及县城要结合创建“园林式、生态型、现代化海滨城市”目标,加强风景旅游区、公园、市内空闲地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及郊区的绿化。农村要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加强“四旁”(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及重点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交通、铁路、水务、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公路、铁路、水库、河渠、牧场等处的绿化。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一年以上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要完成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
第五条 义务植树活动,按照下列组织体系进行: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含直属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进行义务植树活动;其中市属中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县(区)属中小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二)其他组织(机构)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工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按属地原则分别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绿地管护、绿地保洁、校园绿化、就近植树育苗等绿化劳动,由其所在学校组织。
(四)农村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要按本细则第五条确定的义务植树活动组织体系,适时做好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工作,并在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据实报送。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情况,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其余单位(包括驻秦单位)和部门按属地原则报送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进行核实。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汇总后,于翌年1月底前将汇总结果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每年根据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向各县(区)下达全民义务植树年度任务;各县(区)绿化委员会根据市下达的任务和本县(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落实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基地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规划落实。
第八条 义务植树基地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林业、园林等部门选择地块,进行规划设计,其中市级800亩以上,县级500亩以上,乡镇、街道200亩以上,村级50亩以上。基地建设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第九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将义务植树基地建设任务层层分解,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各义务植树组织主体,各组织主体要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要求,组织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到指定地点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下达,其余单位(包括驻秦单位)和部门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绿化委员会下达。
第十条 各义务植树组织主体承担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要确保质量,严格实行“包栽植、包管护、包成活”责任制,保存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标准的要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补植,直到成林为止。义务植树基地要树立醒目的永久性标牌,标牌上注明基地名称、建设单位、地点、面积、树种、绿化标准等内容,建立完整的绿化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准确掌握苗木市场信息,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加强苗木基地建设,培育高标准绿化苗木,保证全民义务植树苗木供应。
第十二条 经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的部门批准,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一)单位可以采用提供车辆、机具、种苗等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相应劳动量的折算标准是:出动一台八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60个工作日,一台五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40个工作日,一台三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20个工作日,一台小型货车(含双排座)一天折15个工作日,一台吊车一天折70个工作日,一台推土机(装载机)一天折80个工作日;提供义务植树苗木,落叶乔木(胸径3厘米以上)10株折一个工作日,常绿乔木(苗高2米以上)2株折一个工作日,灌木20株折一个工作日;其他义务植树相关物质折算标准由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二)适龄公民可以完成相当于两个工作日的种草、育苗、清理绿化场地、林木管护等相关绿化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两个工作日的劳动定额标准是:植草花或草坪10平方米,育苗20平方米,植绿篱10延长米,挖标准树坑20个,清理废土或更换种植土4立方米,其它劳动方式定额由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三)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也可以采取缴纳绿化费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城镇公民或责任单位申请缴纳绿化费,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时间和标准缴纳;不予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其它按属地原则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收到缴纳绿化费的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 绿化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城镇下岗人员、无固定收入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学生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适龄农村公民不缴纳绿化费,但必须履行义务植树的相关劳动。
第十五条 绿化费的收缴办法:
(一)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其中市属中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县(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秦单位的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其中县(区)属中小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 其他组织(机构)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工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应当缴纳的绿化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缴。
第十六条 受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单位可按其征收绿化费总额的20%提取费用,用于义务植树基地规划、植树组织、树木管护等项支出。未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收缴绿化费,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委托个人收缴绿化费。
第十七条 收缴绿化费,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接受社会支持绿化事业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发行绿色纪念卡、贺岁卡、明信片,发行绿化彩票等活动,广集社会资金,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十九条 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收缴绿化费和募集绿化资金总额的10%上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绿化宣传、技术培训、经验交流活动以及表彰、奖励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等项活动的支出。
第二十条 提倡、鼓励单位和公民在指定地点采取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认种认养林木绿地等形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林木绿地的认种、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自愿出资或付出劳动等形式,负责一定面积林木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范围、内容、形式与期限:
(一)范围。指本市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态公益林以及其它林木绿地。
(二)内容。一是保证林木绿地不受破坏;二是全面负责林木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三是承担绿地建设工作。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种和认养。
(三)形式。一是由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林木绿地的养护、保洁和建设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地管理单位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建设或养护管理。
(四)期限。林木绿地认养的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最低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二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办法:
(一)认种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自愿要求认种认养林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定认种或认养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认种认养的范围、形式、养护建设标准等内容,并确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二)管理机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园林局和林业局分别负责城镇系统和农村系统的林木绿地认种认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经费标准。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养护管理或绿地建设的,应在协议书签定后,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地管理单位交纳养护管理、建设经费。经费标准为:委托养护管理,每年每平方米绿地不低于6元,每株常绿乔木30元,每株落叶乔木20元,每株小乔木或灌木10元,认养古树名木的经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绿地建设依据设计方案,以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工程预算以河北省绿地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为准,同时也可根据建设树种(草型)、立地条件、建设标准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费、养护费。
第二十四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认种和认养林木绿地规模较大,且效果显著的,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获得以下荣誉奖励:
(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认种认养者颁发荣誉证书。
(二)个人认养树木,一次性交纳认养费每株常绿乔木300元,每株落叶乔木200元,每株小乔木100元,每株灌木50元以上的,可按认养者的意愿为树木挂牌。
  (三)单位认养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家庭认养绿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
  (四)认养绿地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冠名权。
(五)认种者依据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认种城市绿地4000平方米以上,营造生态公益林60亩以上,个人认种城市绿地100平方米以上,认种生态公益林100株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
第二十五条 全民义务植树实行登记卡制度:
(一) 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并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义务植树组织主体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以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为单元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1、义务植树组织主体与责任单位为一体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一式二份,由单位和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登记卡由单位填写卡上指定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在指定时间内送至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卡上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后返还一份卡由单位留存。
2、其他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如城镇社区、农村行政村、中小学校等的义务植树登记卡一式三份,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日常管理机构和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登记卡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填写卡上指定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填好的三份卡送至所属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至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后返还,分别留存。
(三)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明确专人经常性地清查、核对登记卡与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并及时向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登记卡对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期核实登记卡,并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及时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登记卡对发放机关、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和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聘请造林绿化领域知名的专家,成立秦皇岛市绿化专家组,负责城乡重点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的论证与审定,重点绿化成果的验收与确认,造林绿化成果的评比,推荐获奖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