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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逮捕条件及慎用逮捕权/李广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7:28  浏览:8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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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逮捕条件及慎用逮捕权

李广洲 王利军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对危险性要件认识淡漠。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却成为例外。这表现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只罗列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而根本不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也很少考虑甚至根本不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有罪逮捕即不错”成为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的一般心态。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5年侦查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47件250人,批准逮捕130件208人,批准逮捕率达到88.5%,批捕后的案件经审查起诉和审判,不起诉3件3人,起诉后被法院判处缓刑的26件36人,判处管制的10件10人,单处罚金的2件2人。不起诉、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占捕后起诉案件的31.5%。这种“前捕后放”的现象给人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感觉,暴露出检察机关在“无逮捕必要”的运用上控制过严,与法院判决不接轨,与司法实践不相协调的缺陷。究其原因,除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落后的司法理念外,刑事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也有很大关系。因此本文拟在论述逮捕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对逮捕的条件和谨慎适用逮捕权加以初步的探讨,以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应有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逮捕的价值追求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体现了制度设计者追求的价值取向,逮逋制度也不例外。有人主张逮捕除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外,还有实际的惩罚作用,又称为逮捕的先予惩罚性。这种观点认为,通过逮捕,对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它与对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并无差异,而且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后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因此,逮捕具有惩罚性。笔者认为逮捕的作用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防止其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的严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人身自由对人至关重要。自由体现着除了生命以外的全部权利,人一旦失去了自由,他的尊严、名誉、价值、事业、家庭及至健康等一系列权利都会受到严重损害。二是羁押期限很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二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的羁押期限可长达五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羁押期限可以长达七个月。此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逮捕具有风险性,所谓逮捕的风险性是指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批捕后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被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被法院宣告无罪,从而发生错捕现象。逮捕的风险性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其证明标准低于起诉与定罪标准。二、逮捕处于立案后侦查阶段的初期,因此,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往往不充分、不全面,许多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待于捕后的侦查阶段去查清、去获取。审查逮捕阶段难以预见捕后的法律、司法解释、事实和证据将要发生的变化。三、在批准逮捕阶段,由于诉讼尚未充分展开,没有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与辩论,检察官难以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
鉴于逮捕的目的及其严厉性与风险性,应当特别注重人权保障,我国逮捕制度的谦抑原则也要求尽可能的不适用逮捕,尽可能的少捕,以减少关押,降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的限制程度来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先要考虑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权保障与保护社会利益都应当成为设计逮捕制度的价值追求,切实保障人权,是人类进步的标志,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际社会往往视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人权状况作为衡量一国整体人权保障水平之重要指标,所以加强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更具有特殊意义。随着民主的不断推进,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日益加强,因此重视人权保障,在人权领域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势在必行。
二、逮捕的刑罚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逮捕条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当然没有逮捕的必要,因此也构成逮捕的必要性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对此,司法实务部门十分重视,我国学者也做了许多精辟的阐述,笔者不再赘述。“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刑罚条件,由于没有明确“可能”的涵义,操作性不强,因此司法实务部门对些条件基本上不考虑,导致逮捕的刑罚条件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对于保障人权与防止滥用逮捕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必要对其内涵进行探讨。笔者认为,根据人权保障优先,兼顾保护社会利益的价值追求,对逮捕的刑罚条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界定:
1、这里的刑罚指法院将要判处的宣告刑,而不是立法上的法定刑,其理由是:宣告刑考虑到了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考虑到了数罪并罚,也考虑到了犯罪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法定刑相比,宣告刑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更加全面、准确、深入;刑法分则设置的最低法定刑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没有任何一个法条的法定刑为处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指法定刑,“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设置纯属多余,因为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定刑均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中的可能,是指由于批准逮捕后证据的变化、法律的修改,由于法官与检察官的角色和任务不同而导致认识不完全一致,使得批准逮捕时检察官认为应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法院的判决为徒刑以下刑罚,但对批捕的检察官而言,根据批准逮捕时的证据和案情,他应当内心确信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检察官对刑罚做出判断时,要考虑法院先前对相同或者类似案例的判决。法院的判决经历了完整的诉讼程序,建立在控辩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标准,因此,法院先前对相同或者类似案例的判决对检察官做量刑判断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对慎用逮捕权的构想
司法实践中,片面追求批捕率这一现象,与逮捕的价值追求和逮捕制度的谦抑原则背道而驰,笔者以为,短时期内要彻底扭转这一现象不太现实,但从长远看,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构建:
1、高素质的警官和高素质的检察官。其中检察官的高素质尤为重要。因为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程度、本人的一贯表现、可能判处的刑罚等等多方面给予正确的判断,才能确定。警官如果素质高,判断准确,就会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而不将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检察官是审查批捕的,是关键性的环节,只有高素质的检察官才能把好这个关,并起到对侦查机关的正确导向作用,否则检察官对提请的不必要逮捕的人也批准了逮捕,就会起到相反的导向作用,象现在的司法实践一样。
2、改革现有的刑事制度。一是要放宽不必要逮捕的审批。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较宽泛,而对不必要逮捕的审批却规定得特别严格。从而导致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的思想中缺乏不必要逮捕的概念,只要是犯罪嫌疑人,除了法律严格规定不能逮捕的外,都无一例外地提请批捕。而审查批捕的检察官也同样是如此,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是简单的,而在审查不必要逮捕而不批捕时,其程序是复杂的,而且还会遭到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复议申请。还要冒着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的风险。从而使不必要逮捕的理念难以扎根于司法人员。二是检察机关对不必要逮捕的情形应规定严格的监督制度,包括对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凡认定为不必要逮捕的,应坚决地不批捕;监督公安机关对不必要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不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如果公安机关将不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不构成犯罪的人而不移送起诉,首先是违法的,因为不必要逮捕的人,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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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38号
06-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 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 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二)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
(三) 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
(四) 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
(五) 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合项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协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协调机构,由其统一负责项目的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贷款项目或者接受赠款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确定地方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执行机构、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和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经费开支计划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 贷款筹借
第十三条 贷款的筹借工作包括贷款申请、评审与评估、对外磋商与谈判、贷款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转贷关系确定以及还款责任落实等。
第十四条 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地方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
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凡债务由地方承担的,还应当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贷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贷款项目主要内容;
(三)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来源;
(四)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
第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对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决定是否将贷款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有关项目应当组织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财政部根据评审意见书决定是否安排对外磋商谈判。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
(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
(二)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应当组织评审。评审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评审后符合要求的、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债务人有关政府的债务负担情况;
(二)省级财政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应当说明项目简要情况、贷款项目的贷款来源、贷款金额、债务人、转贷机构、转贷类型和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三)根据贷款方的要求需要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外国政府贷款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后,应当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资金承诺情况,统一对外提出备选项目。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改变贷款国别和增加贷款金额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财政部统筹考虑贷款方要求、项目实际需要及其他情况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等进行贷款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根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类型委托或者通知转贷机构及时办理评估等相关转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国外金融机构签定贷款法律文件、与债务人签署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本付息和资金垫付。
  第四章 贷款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贷款使用主要包括贷款项目的采购、贷款资金支付、技术援助与人员培训、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报告等。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贷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出国计划、采购计划、采购代理机构的 选择等事项,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出国计划应当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执行。采购计划、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经财政部审核确认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或者指导、监督项目单位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将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依法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有关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贷款项目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监督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根据财政部的委托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以及专用账户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债务分割以及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三)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四)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地方、中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分别经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直接向财政部及贷款方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
第三十二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后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三条 贷款项目完工前,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制订项目未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
在还清贷款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负责对项目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和分析。
第三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贷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三十五条 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转贷机构以及债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制定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偿还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偿还。
第三十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债务会计核算和债务统计,及时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完整、准确的债权债务总体情况报告,并定期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地方政府。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和有关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债权债务统计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垫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 各级政府的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外债的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条 债务人在遵循审慎原则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
债务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在进行交易时避免损失本金。交易结束后,债务人应当将交易有关文件送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
第四十二条 债务人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者破产时,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和财政部的同意,必要时还需要征得贷款方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偿还政府外债。
第六章 赠款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赠款管理包括赠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完工评价与总结、资产管理等。
第四十四条 赠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提出赠款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转赠关系的确立等内容。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赠款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赠款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赠款申请,并附送项目概要。
中央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并报送项目概要,地方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并报送项目概要。项目概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目标;
(三)项目内容;
(四)项目预算;
(五)项目可持续性与示范作用;
(六)项目风险。
第四十六条 在财政部审查同意赠款申请以及项目概要后,中央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建议书,地方项目单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目标;
(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活动;
(四)项目实施计划和组织安排;
(五)项目预算;
(六)项目质量和风险控制;
(七)项目成果应用及推广;
(八)监测与评估。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通过的项目建议书,负责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赠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与国内受赠方签署转赠协议或者执行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收取赠款总额1%的有偿使用费。
与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中的赠款的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赠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
第五十条 赠款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赠款项目财务与会计管理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向财政部门及赠款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赠款项目完工前,财政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明确赠款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处置方式。
赠款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的,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解决和纠正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财政部门可以对其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暂停出国计划审批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者违约金;
(二)暂停新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
(三)暂停贷款项目出国计划的审批和执行;
(四)暂停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
(五)加速贷款项目未到期债务的偿还;
(六)通过预算扣款或者其他方式依法予以清收。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可以采取暂停赠款资金支付、暂停出国计划审批等措施。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转贷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3.2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

4.培训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国家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分类与特性,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知识。

4.2.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概述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4.2.3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等。

4.2.4案例分析与讨论

4.3安全技术理论

4.3.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4.3.1.1燃烧及其特性

主要包括燃烧条件、燃烧过程、燃烧形式和燃烧种类。

4.3.1.2爆炸及其特性

主要包括爆炸分类、爆炸极限及其影响因素、爆轰、分解爆炸性气体爆炸、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粉尘爆炸及其影响因素和雾滴爆炸。

4.3.1.3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包括点火源控制、火灾爆炸危险物质控制、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自动控制与安全保险装置、限制火灾爆炸蔓延扩散的措施。

4.3.1.4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电气安全技术

4.3.2.1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电流对人体的危害及影响因素,触电方式,触电预防措施及触电急救知识。

4.3.2.2电力系统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电气火灾爆炸及危险区域的划分,变、配电所、动力、照明和电气系统的防火防爆。

4.3.2.3静电危害

主要包括静电产生的原因,静电的危害及其消除措施。

4.3.2.4雷电保护

主要包括雷电的分类和危害,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

4.3.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化工生产安全技术

4.3.3.1化工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化学反应工程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单元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关键装置(系统)及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知识。

4.3.3.2化工生产岗位操作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化工生产开车、停车岗位操作安全,化工生产运行岗位操作安全和化工生产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4.3.3.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4化工机械设备安全

4.3.4.1化工机械设备安全概论

主要包括化工机械设备分类、通用机械安全技术。

4.3.4.2锅炉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锅炉基本知识,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锅炉的安全监督与检验。

4.3.4.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分类,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4.3.4.4气瓶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气瓶分类,气瓶的颜色和标记,气瓶的安全附件,气瓶的安全管理。

4.3.4.5工业管道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工业管道的分类,压力管道的管理和维护,压力管道的检查和检测。

4.3.4.6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起重机械分类,工作类型、级别与起重搬运安全。

4.3.4.7化工设备检修

主要包括化工设备检修分类与特点,化工检修作业的一般要求。

4.3.4.8案例分析与讨论

4.4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4.1 重大危险源

4.4.1.1 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

4.4.1.2 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

4.4.1.3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

4.4.1.4 重大危险源监控技术

4.4.1.5 案例分析与讨论

4.4.2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4.2.1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概述

4.4.2.2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4.2.3化学事故应急演练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4.2.4案例分析与讨论

4.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5.1职业危害防治概述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和职业病。

4.5.2工业毒物及其危害

主要包括工业毒物的分类及毒性,工业毒物侵入人体途径及危害,常见工业毒物。

4.5.3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

主要包括生产性粉尘分类,生产性粉尘危害,生产性粉尘的卫生标准。

4.5.4防尘防毒对策

4.5.5噪声危害

主要包括噪声类型,噪声危害,噪声预防与控制。

4.5.6辐射危害

主要包括辐射危害分类及其防护措施。

4.5.7高温危害

主要包括高温作业的危害及其防护措施。

4.5.8灼伤

主要包括灼伤分类及其预防与现场急救知识。

4.5.9个体防护

主要包括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选用原则。

4.5.10案例分析与讨论

4.6 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6.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6.2 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6.3 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6.4 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6.5 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6.6 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6.7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5.2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6.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

第一单元
(18学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6
案例分析与讨论2

第二单元
(14学时)
安全技术理论(包括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安全技术、化工机械设备安全)12
案例分析与讨论2

第三单元
(12学时)
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6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4
案例分析与讨论2
复习2
考试2
合计48

再培训部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

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文件所包含条文,通过在本考核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考核标准的条文。在考核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考核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或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463-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3.考核方法

3.1考核分为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3.2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标准基础知识考核要点确定,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3.3经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能力考核。

3.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考核标准之“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或面试答辨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3.5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合格者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4.1.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1.2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了解危险化学品分类与特性。

4.2.2了解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包装的安全要求。

4.2.3了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知识。

4.2.4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4.2.5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4.3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4.3.1熟悉物质燃烧条件,了解燃烧过程、燃烧形式、燃烧种类。

4.3.2熟悉爆炸分类、爆炸极限及其影响因素。

4.3.3了解防火防爆主要技术措施。

4.4电气安全技术

4.4.1了解电气安全的基础知识,熟悉电流对人体的危害及影响因素,了解触电的主要预防措施和触电急救知识。

4.4.2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电力系统安全技术。

4.4.3了解静电危害,熟悉静电产生的原因及其消除措施。

4.4.4了解雷电分类、危害和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

4.5化工生产安全技术

4.5.1熟悉化学反应过程的安全技术。

4.5.2了解化工生产单元的安全技术。

4.5.3掌握化工生产关键装置(系统)、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知识。

4.5.4掌握化工生产开车、停车岗位操作安全要点。

4.5.5了解化工生产运行岗位操作安全要点。

4.5.6熟悉化工生产紧急情况安全处理措施。

4.6化工机械设备安全

4.6.1了解化工机械设备分类与通用机械安全技术。

4.6.2了解锅炉基本知识,了解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监督与检验。

4.6.3了解压力容器分类,了解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4.6.4了解气瓶分类,了解气瓶的安全附件、颜色和标记,以及气瓶的安全管理知识。

4.6.5了解工业管道的分类、管理和维护,以及压力管道的检查和检测。

4.6.6了解起重机械分类,了解起重机械管理要点。

4.6.7了解化工检修的分类与特点,熟悉化工检修的一般要求。

4.7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7.1了解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4.7.2了解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

4.7.3了解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方法与监控技术。

4.7.4熟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

4.7.5了解化学事故应急预案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7.6了解化学事故应急演练的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8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8.1熟悉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和职业病防治知识。

4.8.2了解工业毒物的分类及毒性,熟悉工业毒物侵入人体途径及危害。

4.8.3了解生产性粉尘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4.8.4了解防尘防毒主要对策措施。

4.8.5了解噪声危害及其控制措施。

4.8.6了解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防护知识。

4.8.7了解高温作业危害和高温作业防护措施。

4.8.8了解灼伤分类及其预防与现场急救知识。

4.8.9了解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与选用原则。

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5.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5.2能有效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3能主持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4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5能正确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6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6.再培训考核内容

6.1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6.2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6.3了解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4了解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典型事故案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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