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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陈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37:12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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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陈召利


  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房屋租赁日益兴盛,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但是,我国法律规范过于原则,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纠纷此起彼伏。本文结合2009年7月30日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解释》),总结房屋租赁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供参考。

一、 书面合同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如果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则视为不成立,只能认为不定期租赁。此外,缺少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易确定,容易发生纠纷。

  因此,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哪怕只有一个月,最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 合同无效的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房屋租赁解释》前,实践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不一,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房屋租赁解释》限定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同时,允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效力。此外,即使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承租人仍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般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在违法建筑物范围的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应当严格审查出租人是否为建筑物的合法权利人,建筑物是否为合法建筑。

三、 租赁期限的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但是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 房屋装饰装修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房屋租赁解释》前,如何处理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缺少统一的裁判规则。《房屋租赁解释》根据房屋的装饰装修是否经出租人同意、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合适用完全不同的处理规则: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注意到,《房屋租赁解释》根据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了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标准。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在合同无效场合,承租人通常已经占用使用租赁房屋一段时间,其在此期间享有的装饰装修利益,不应再列入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这一“价值”的确定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因此,承租人如需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合理确定租赁期限,并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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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工作规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工作规则
1993年9月11日,化工部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工作规则,为了做好化学工业部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部长、副部长职责
1.化学工业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化学工业部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2.部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化学工业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3.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任免干部的文件,由部长签署。
4.副部长按照分工或部长的委托,协助部长分管或联系某些方面的工作、执行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部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部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部长、副部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检查监督;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机关各司局及地方化工部门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加强团结,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提高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勤政建设。
二、化学工业部会议制度
化学工业部实行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化学工业部党组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1.部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和党组成员建议,可指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的精神、决议、决定及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讨论化学工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其他需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2.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机关各厅、司正职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召集。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向召集会议的部领导请假。根据会议议题,召集会议的部领导可指定有关同志和在京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伟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指示;通报化工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法律草案;讨论化学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部署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化工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决定有关表彰、嘉奖和其他事项,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召集。根据会议议题,召集会议的部领导可指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需部领导共同决定的事项,讨论通过向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及化工部规章草案,讨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集体办公审批文件;讨论各副部长和各厅、司提请研究的重要问题;分析化工生产建设形势;通报工作情况。
部长办公会议除每周一上午的例会外,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
4.部领导按照分管的工作,可自行决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一些专门问题和具体业务。
5.部长召开并主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会议(简称厅局长会议),部署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地化工厅局的意见。全国化工厅局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6.根据工作需要,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不定期的召开在京企业或事业单位党政负责同志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布置重要工作。
7.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组织,部长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编写会议纪要和摧办工作。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必要时报部领导签发。
8.为提高工作效率,要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各单位需要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先与有关单位协调并经主管部领导研究后,再提交会议,同时准备好必要的资料。
三、文件审批与签发制度
报部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1.化工部收、发的文件及各厅、司和在京单位向部领导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批注有关厅、司承办或送部领导审批。
送批文件的原则是,已经确定了方针、政策、原则的事项,按照分工送各分管部领导审批办理;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部领导审核;重要问题,应送部长审批。
2.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审核或审批的其他部领导,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3.部发文件,一般按照分工由部长或副部长签发,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的工作,经有关部领导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部长审核后,送部长签发。已经部领导指示同意而需以部名义印发的文件,部领导可授权办公厅主任签发。
4.部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5.化工部的文件适宜公布的,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关于印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政策实施力度不断加大,效果快速显现,对强农惠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家电下乡政策作用,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972号),允许各省(区、市)在现有9类补贴产品之外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

  为加强地方自主选择新增家电下乡品种的管理,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见附件1),对新增品种补贴政策、具体型号确定方式、流通企业及中标产品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情况,确定了各省(区、市)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见附件2)及各类新增品种最高补贴限额(见附件3)。

请各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具体操作办法,并尽快启动相关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惠农强农、扩大内需、拉动生产的政策落实好,切实把好事办好。

  附件1: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附件2:各地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明细表

  附件3:各地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最高补贴限额表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新增家电下乡产品实施方案.doc
附件2……各省份增加品种.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3/P020100329514978902643.xls

附件3……各地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最高补贴限额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3/P020100329514979074404.xls


附件1:

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惠农强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允许各省(区、市)在现有9类补贴品种之外自主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为加强新增品种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新增品种补贴政策
(一)对农民以及国有农、林场职工在户口所在省(区、市)内购买新增品种,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每类补贴品种设定最高补贴限额。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所需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二)财政部商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地方每类新增品种的最高补贴限额。各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综合考虑农民消费能力、市场占有率、价格结构等因素,确定新增品种的最高限价,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新增品种实施期限,与各地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截止时间一致。新增品种每户限购2台(件)。
二、新增品种具体型号的确定
(一)新增品种的具体型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由各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地招标时应当遵守《招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搞地方封锁和垄断,不得设定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附加条件限制企业投标,不得变相指定企业以及品牌型号,不得设定恫吓性违约责任吓阻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中产品标准应对投标产品的报价、产品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予以明确。主要是:(1)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具有较强的开发和生产农村家电产品的能力和经验;(2)节能及安全设计、模式、效果等具有较高水平;(3)符合国家环保标准;(4)适应农村消费环境;(5)质量和功能适合农民使用;(6)具有较强的维修服务能力,维修网点覆盖率能够满足农民对售后服务的要求。
(四)各地招标确定具体产品型号及各品种的中标价格(销售最高限价)后,要与中标企业签订中标协议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五)招标结束后,各地要将招标结果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承担下乡任务的流通企业
目前已中标的流通企业可以承担新增品种的销售任务。若现有中标流通企业不能满足新增品种的销售任务,各地可按照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要求自行组织流通企业招标,适当增加流通企业销售新增品种,中标流通企业需在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其下属销售网点需在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
四、新增品种中标产品的管理
(一)新增中标产品生产、销售、补贴等工作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需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二)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对新增中标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新增中标产品外观等应符合家电下乡专用标识使用规范。
(三)各地要参照《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财建[2009]682号),建立对新增品种中标企业的考核及管理制度。
(四)新增品种与统一实施的9类产品一并纳入对地方的考核体系,考核办法适用于《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增品种的具体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新增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