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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对诉讼主体利益的价值分析/耿慧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02:53  浏览:9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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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分两类:权力主体,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权利主体,即诉讼参与人,主要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传统的刑事司法将犯罪视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在对犯罪的追诉上,主要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国家作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控诉,而切实遭受权利侵害的被害人被边缘化了。现实中,很多轻微的刑事犯罪对国家利益侵害不大,而利益受到侵害最明显的主体是被害人,因此,在刑事犯罪特别是轻微刑事犯罪中,被害人是最应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并能够决定自身的利益方向的人。近年来兴起的刑事和解制度即“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尊重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自主意愿,令这一问题有了明显改观。该制度起源于西方,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今年的刑诉法修正案就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第五编第二章专门加以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外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笔者认为正是因其具有对诉讼主体利益无可替代的价值,下面就在这一维度对刑事和解制度加以论述。

一、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的价值分析

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被严重忽视的被害人利益在国际上逐渐得到重视,被害人的地位得到了提升。1996年刑事诉讼法为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增加了相应条款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如允许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不立案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抗诉申请权等,但这些权利当中,大部分都是增加被害人的追诉能力,满足了他们的报应情感,而被害人恢复的需要并没有被满足。在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不但没有得到被告人的道歉和赔偿,由于长期受诉讼所累,心理创伤得不到平复、案件未结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费用的承担、对诉讼结果的担忧以及担心矛盾激化、被告人的报复等多重因素,使得被害方不仅无法得到心理上、经济上的补偿,反而更增加了其负担,这也是现实中很多刑事案件出现“私了”的原因。但是“私了”终归无法对被害人得到合理的保障,面对被告方的反悔以及时间流逝证据的消失,最终受损害的还是被害人。

总结起来,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1.给予被害人自愿和解的自主权。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在不破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体现对被害人的保护。而此次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证实了立法对被害人自主权的尊重和主体地位的承认,体现了被害人地位的提升,使得被害人不仅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更成为参与解决矛盾冲突的主导者。被害人有权利决定是否进入和解程序,给予被害人对案件处置方式的自主权选择权,有利于其更好的维护切身利益。

2.和解的效力得到法律的保障,避免了私自协议的不确定性。

3.诉讼及时及履行及时。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在法庭审判之前,甚至是在公安检察阶段进行,避免了长期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它通常是在和解协议履行的基础上生效,履行及时,避免了诉讼后执行难的问题,解决了被害方的后顾之忧。

4.有利于案结事了。和解制度因为有了被害人的参与,使双方在一个平和、自然的环境中解决纠纷,避免了多次盘问对被害方造成的身心伤害。和解出于自愿,被害方容易对和解结果产生认同和满足,从而审判结果更容易被接受,和解后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从而更能够实现案结事了,达到和谐统一。

二、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告人的价值分析

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告人的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1.减少审前羁押和刑罚的适用。因刑事和解而减少的审前羁押和刑罚的适用,不仅可以防止短期刑罚对轻刑罪犯羁押造成的“交叉感染”,还可以避免对被告人张贴“犯罪”的标签,也有利于防止被告人不良内心定位。

2.消除被害方的对抗情绪。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消除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对抗状态,在沟通的过程中,犯罪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对抗状态也得到了消除或者缓解。

3.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刑事和解出于自愿达成,缺少了对责任归属的争执,减少了双方的敌意和争执,双方更为真诚的对话和沟通更有利于被告方冷静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真诚悔过,进而减少因诉讼冲突而对被害方产生的怨恨和对未来判决结果不满而引发的次生问题。

4.及时诉讼。与被害方相比,及时诉讼对被告方的意义更为重大,快速审理刑事和解能够在公权力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有利于短期内达到案结事了,进而不影响被告人的生活。

5.对被告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刑事和解制度由公权力的主持下进行,具有权威性,使得被告方担心被害方漫天要价的顾虑,有助于和解的真诚性和实质性。

6.有利于被告人再社会化。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及时地将案件以双方都满意的方式迅速解决,使得造成的损害尚未扩大的情况下消除,从而使得被告人尽快地走出犯罪的阴影,重返社会,不影响其家庭、社会地位等,而刑事和解在这一点上体现了不可取代的价值,同时,刑事和解后的减轻、免除刑罚,防止刑事惩罚对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关系造成不利的影响,体现了对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需要,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刑事和解制度对权力主体的价值分析

除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外,刑事和解制度对公权力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也是有益的,主要体现在:

1.效率价值。此次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诉案件的和解制度,这一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诉讼分流机制能够大大提高效率,特别是在公安、检察阶段将轻刑案件解决,防止一些轻刑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由于其在案件发生初期,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避免了一味的判决使双方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引起上诉、申诉、信访等问题,也解决了后续的执行问题,将处理轻刑案件的社会成本大大降低。

2.减少审前羁押和刑罚适用。轻刑案件及时地达成和解可有效减少审前羁押和刑罚适用,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趋势。

3.解决疑难案件。大量轻刑案件牵涉了司法机关的很多精力,虽然案件轻微,整体对社会危害不大,但是这些轻刑案件常常因为只有言辞证据,客观证据不固定、易流失等问题成为疑难复杂案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很难使当事人满意;如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判决,于法又无据。如果没有一个初期的分流机制,案件数量的巨大和程序的繁杂将直接影响到公安、检察、法院对重大案件、恶性案件的打击力度。和解制度的确立,对权力主体而言,能够以一种双方都接受的方式解决纠纷,不仅能够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由于其将矛盾迅速化解在公诉程序的初期,进而大量地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的有机统一。

4.消除双方矛盾,防止次生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及时回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防止由犯罪引发的报复、群体事件等次生问题。同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在刑事诉讼中允许被害方和被告方作为主体参与到诉讼中,表达自己对于诉讼的需求,进行适当的和解,是公权力的让渡,是民主的体现,也是刑事诉讼主体意愿的体现,是主体地位的回归。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考察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的,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在法治进程中的表现,更体现了对于被害人权利的关注。当然,任何制度的建立并得到有效实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法制观念的增强而不断适应、完善。我们期待其在实践中产生更大的作用,但也要注意,在执行的过程中要确保其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健康地发展,避免由此滋生不公正、腐败等问题发生。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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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
水建管[2003]20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现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003年5月22日

附件1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分级负责;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考核,将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将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将结果报水利部。
大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工程)的考核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部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流域管理机构;初验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向流域管理机构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和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申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
水利部负责部直管工程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部对自检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数额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水利部颁发标牌和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获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水管[1994]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河道防洪安全与保护(320分) 6、工程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防洪标准。 30 堤防达不到设计防洪标准的,按堤长计每10%扣3分。
7、河道安全 在设计洪水(水位或流量)内,未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0 在设计洪水条件下发生堤防溃口,该项不得分;发生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每起扣20分。
8、工程隐患及除险加固 对堤防进行有计划的隐患探查;工程险点隐患情况清楚,并根据隐患探查结果编写分析报告;有相应的除险加固规划或计划;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险点隐患要有度汛措施和预案。 40 没有对堤防进行隐患探查的扣10分;没有工程险点隐患探查成果分析报告的扣10分;没有除险加固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或计划的扣10分;不能及时处理险点隐患又没有度汛措施和预案的扣10分。
9、防汛组织 各种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办事机构健全;正确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抢险队伍落实到位。 20 防汛责任制不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不当的扣5分;抢险队伍不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
10、防汛准备 按规定做好汛前防汛检查;编制防洪预案,落实各项度汛措施;重要险工险段有抢险预案;各种基础资料齐全,各种图表(包括防汛指挥图、调度运用计划图表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图表)准确规范。 30 未作汛前检查的扣5分;没有防洪预案、度汛措施不落实的扣10分;重要险工险段无抢险预案的扣5分;基础资料不全、图表不规范扣10分。
11、防汛物料 各种防汛器材、料物齐全,抢险工具、设备配备合理;仓库分布合理,有专人管理,管理规范;完好率符合有关规定且账物相符,无霉变、无丢失;有防汛料物储量分布图,调运方便。 20 防汛器材、设施不全,抢险工具、设备配备不合理扣5分;仓库分布不合理、无专人管理、管理不规范扣5分;料物、器材、设备账物不符、完好率低于规定扣5分;无料物储量分布图、调运困难扣5分。
12、工程抢险 能及时发现、报告险情;抢险方案落实;险情抢护及时,措施得当。 30 未及时发现、报告险情扣15分;抢险方案不落实扣5分;险情抢护不及时、措施不得当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河道防洪安全与保护(320分) 13、确权划界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及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图纸资料齐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桩齐全、明显;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领取率达95%以上。 30 未完成确权划界,按边界长度每10%扣3分;划界图纸资料不全的扣5分;边界桩不齐全、不明显扣5分;土地使用证领取率低于95%的,每低10%扣2分。
14、建设项目管理 河道滩地、岸线开发利用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情况清楚;对建设项目审查严格;无越权审批项目,审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按有关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运行进行有效监督。 30 违章利用岸线和滩地的每处扣5分;河道内建设项目情况不清楚扣5分;审查不严格造成建设项目影响河势稳定、影响行洪或堤防安全的扣10分;越权审批、审批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手续不合规定的扣5分;建设项目资料不全、没有对建设项目施行有效监督的扣5分。
15、河道清障 河道管护范围内阻水生物、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20 阻水生物数量不清楚的扣5分;阻水建筑物每处扣2分(最高扣10分);未全面清障而又没清障计划或方案的扣5分;新设障制止不力的扣10分,
16、水行政管理 定期组织水法规学习培训,领导和执法人员熟悉水法规及相关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水法规等标语、标牌醒目;河道采砂等规划合理,无违章采砂现象;配合有关部门对水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和监督;案件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完备,执法规范,案件查处结案率高。 30 没有组织水法规培训、领导和执法人员不熟悉水法规的扣4分;无宣传标语、标牌的扣4分;发现违章采砂现象的扣4分;发现在河道内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源及清洗有毒污染物的扣4分;案件查处手续、资料不完备,违规执法的扣4分;案件查处结案率低于90%的,每低5%扣3分。
三、运行管理(410分) 17、日常管理 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和穿堤建筑物有专人管理,按章操作;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健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完整、准确、规范;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告、报表。 50 无专人管理的扣10分;操作规程不全缺1项扣2分;没有定期进行运行检查、维修养护的扣10分;各种记录不清楚、不规范的扣5分;技术报告、报表缺1项扣2分。
18、堤身 堤顶高程、宽度、边坡、护堤地(面积)保持设计或竣工验收的尺度;堤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无洞穴、无杂物垃圾堆放;草皮整齐,无高杆杂草。 50 堤顶高程每低0.1m扣2分;顶宽小于设计要求每0.2m扣2分;堤坡高差大于0.2m每处扣2分;发现冲沟、洞穴、堆放杂物垃圾等每处扣3分;草皮不整齐,有高杆杂草扣10分。
19、堤顶道路 堤顶(后戗、防汛路)路面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路面完整、平坦,无坑、无明显凹陷和波状起伏;堤肩线直、弧园;雨后无积水,便于防汛检查和抢险。 30 堤顶路面宽度小于4m的,扣7分;堤顶路面不平,5m长范围内高差大于0.1m的每处扣2分;堤肩线、弧不顺畅扣7分;雨后有积水扣7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三、运行管理(410分) 20、河道防护工程 河道防护工程(护坡、护岸、丁坝、护脚等)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备料堆放整齐,位置合理;工程整洁美观。 40 工程外观尺寸完好率每低5%扣2分;工程缺损、坍塌的每处扣5分;备料堆放不整齐、位置不合理的扣5分;工程上杂草丛生,脏、乱、差的扣10分。
21、穿堤建筑物 穿堤建筑物(桥梁、涵闸、各类管线等)位置、尺寸、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混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 30 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10分;启闭机运转不灵活、金属构件锈蚀的扣5分;混凝土老化、破损的扣5分;发现隐患、渗漏现象的扣10分。
22、害堤动物防治 在害堤动物活动区有防治措施;防治效果好,无獾狐、白蚁等洞穴。 20 对害堤动物无防治措施的扣5分;发现獾狐、白蚁等洞穴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扣5分。
23、生物防护工程 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护堤、护坝、护闸地)宜绿化面积中绿化覆盖率达95%以上;树、草种植合理,宜植防护林的地段要形成生物防护体系;堤肩草皮(有堤肩边埂的除外)每侧宽0.5m以上;林木缺损率小于5%,无病虫害;有计划对林木进行间伐更新。 30 绿化覆盖率每少5%扣2分;宜植地段未形成生物防护体系的扣5分;堤肩草皮每少5%扣1分;林木缺损率高于5%的,每缺损5%扣2分;发现病虫害未及时处理或处理效果不好的扣5分;无计划采伐林木的扣5分。
24、工程排水系统 按规定各类工程排水沟、减压井、排渗沟齐全、畅通,沟内杂草、杂物清理及时,无堵塞、破损现象。 30 工程排水沟每缺少5%扣1分;排水、排渗沟、减压井堵塞的每处扣2分;排水、排渗沟、减压井破损每处扣1分;沟内有杂草、杂物的扣10分。
25、工程观测 按要求对堤防、涵闸等进行工程观测,以及对河势变化进行观测;观测资料整编成册;根据观测提出利于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建议;观测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50 未进行观测的扣15分;资料未整编扣15分;没有观测分析成果的扣10分;观测设施完好率低于90%的每低5%扣2分。
26、河道供排水 河道(网、闸、站)供水计划落实,调度合理;供、排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防洪、排涝实现联网调度,效益显著。 20 河道供水计划不落实的扣10分;供、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扣5分;防洪、排涝调度不合理的扣5分。
27、标志标牌 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里程桩、禁行杆、分界牌、疫区标志牌、警示牌、险工险段及工程标牌、工程简介牌等)齐全、醒目美观。 30 河道防护工程及险工险段标志牌、简介牌缺1个扣2分;其它各类必设管理标志、标牌每缺损5%扣1分。
28、管理现代化 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改善管理手段,增加管理科技含量;工程观测、监测自动化程度高;积极应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技术。 30 没有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的扣10分;没有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的扣10分;未应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技术的扣10分;工程观测、监测自动化程度低适当扣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四、经济管理(120分) 29、费用收取 根据有关法规及授权积极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采砂管理费(砂石资源费)等各种规费及供、排水费,收取率达95%以上。 30 各项费用(分别计算收取率,取其算术平均值)收取率低于95%的,每低5%扣3分。
30、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及时足额到位;开支合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无违章违纪现象。 3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1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31、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以上并能及时兑现;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30 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每拖欠一个月扣5分;工资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5分。
32、河道资源利用 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可开发水土资源利用率达到70%以上;经营开发效果好。 30 没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扣10分;可开发水土资源利用率达不到70%的扣10分;经营开发出现亏损的扣10分。

说明:1.本标准分4类32项。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2.在考核中,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它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
或由考核专家组商定。


附件3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安全管理(250分) 6、注册登记 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更正变化的内容。 2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注册登记的,此项不得分;未及时更正变化内容的扣10分。
7、安全鉴定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开展安全鉴定工作,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 3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的,此项不得分;未将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库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的扣20分。
8、确权划界 按规定对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使用证;管理范围有明显界桩、标志和警示标牌;保护范围明确。 30 未进行确权划界的,此项不得分;已经确权划界的,领取土地使用证未达到95%的,每低10%扣2分;管理范围界桩、标志不明显扣3分;危险区警示标牌不醒目扣3分;保护范围不明确扣4分。
9、水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管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危害工程安全活动;无排放有毒或污染物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20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有违章建筑,或有挖洞、爆破、打井、开矿、弃渣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每处扣3分;水库水质三类以下(含三类)扣10分。
10、防汛组织 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落实,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防汛办事机构健全,人员精干;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落实。 30 防汛责任制不落实,任务不明确扣10分;措施不具体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扣5分;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不落实扣10分。
11、防洪预案 有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抢险、调度、转移、通讯、照明等预案内容齐全,且计划周密,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 20 无预案不得分;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2分;计划不周密,措施不得力,可操作性不强扣10分。
12、防汛物料与设施 防汛物料按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定额备齐,有专人管理,建档立卡;防汛车辆、道路等齐备完好;备用电源使用可靠;预警系统、通讯手段、抢险工具等设备完好、运行可靠。 30 防汛物料不能按定额备齐,无专人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0分;防汛道路不平整、不畅通,无专用车辆或车辆不能正常运行扣10分;动力系统、预警系统、通讯设施、抢险工具等完好率低,运行不可靠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安全管理(250分) 13、除险加固 大坝能按规划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病险水库有除险加固规划及实施计划,未除险前有安全度汛措施。 2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的,此项不得分;二、三类坝无除险加固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及实施计划的扣10分;未除险前没有制定安全度汛措施的扣10分。 一类坝或已除险加固工程此项满分
14、更新改造 大坝及其附属工程更新改造有规划,经费落实,项目按时完成,质量符合要求,有竣工验收报告。 20 工程更新改造无规划扣5分;经费不落实,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扣5分;质量不符合要求扣5分;无竣工验收报告扣5分。
15、安全生产 防洪、安全生产方面无重大责任事故。 30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此项不得分;在设计标准内,工程及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扣20分。 获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此项满分
三、运行管理(400分) 16、工程检查 主、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及闸门机电设备等,汛前、汛后各检查一次(闸门机电设备要求进行试车),平时每月检查两次(相邻两次检查时间不小于10天),在高水位、水位突变、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次数;工程各部位检查内容齐全,检查记录规范,有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并有负责人签字。 40 不能正常巡视检查扣10分;特殊情况下未进行增加检查扣10分;检查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5分;检查、试车记录不规范、无签字扣5分;无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扣5分。

17、工程观测 固定人员、固定仪器、固定测次、固定时间进行观测,观测项目、频率、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高水位或异常情况时加测,观测设备完好率达到规范要求,观测设施先进、自动化程度高;观测有专门记录,有初步分析意见;观测资料内容齐全,符合规范要求,能用计算机按时整编刊印。 40 观测工作不能做到“四固定”,观测项目、频率、精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每项扣5分;高水位或异常情况时未加测扣5分;观测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规范要求,设备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扣5分;记录不规范,无初步分析意见扣5分;观测资料内容不齐全,成果达不到规范要求扣10分;不能用计算机按时整编刊印扣5分。
18、工程养护 主、副坝坝顶平整,坝坡整齐美观,无缺损,无树根、高草,防浪墙、反滤体完整,廊道、导渗沟、排水沟畅通,无蚁害。 输、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完整、过水断面无淤积和障碍物;混凝土及圬工衬砌、消力池、工作桥、启闭房等完好无损。灌溉、发电、供水等生产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40 坝顶、坝坡等建筑物不平整、不整齐、不美观,导渗沟、排水沟等有堵塞,坝坡有蚁害等,每项扣5分。 输、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不完整,过水断面有淤积和障碍物,每项扣5分;混凝土及圬工衬砌、消力池、工作桥、启闭房有碳化、裂缝、破损等,每项扣5分。生产设施有损坏、不能正常运用,每处扣5分。
19、机电设备维护 有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维护制度并明示;设备维修养护好,运用灵活,安全可靠;备用发电机组能随时启动,正常运行;机房内整洁美观;维修养护记录规范。 40 无维护制度或未明示扣5分;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主要构件有损伤、有锈蚀,油料不适宜扣10分;闸门漏水,启闭不灵活,不安全扣10分;备用发电机组养护不好,不能随时启动,不能正常运行扣5分;机房内不整洁、不美观扣5分;维修养护记录不规范扣5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三、运行管理(400分) 20、工程维修 做好工程岁修、抢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维修质量符合要求;大修工程有维修设计、批复文件;修复及时, 按计划完成任务;有竣工验收报告。 40 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上报扣10分;维修质量不合格扣10分;大修工程无设计、批复文件扣10分;未按计划完成修复任务扣5分;无竣工验收报告扣5分。
21、报汛及洪水预报 建立有库区水文报汛系统,并实现自动测报,系统运转正常;建立洪水预报模型,进行洪水预报调度,并实施自动预报;测报、预报合格率符合规范要求。 40 无库区水文报汛系统扣5分;未实现自动测报扣10分;测报系统运行不正常扣5分;无洪水预报模型扣5分;未实施自动预报调度扣10分;洪水预报合格率达不到60%,或水文报汛系统有缺、漏报扣5分。
22、防洪调度 有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和调度制度;调度原则及调度权限清晰;严格执行调度方案,并有记录;及时进行洪水调度考评,有年度总结。 40 无调度方案、调度规程、调度制度扣10分;调度原则、调度权限不清晰扣5分;未严格执行调度方案和上级(指有调度权)指令扣10分;洪水调度考评为好、一般、差的分别扣0、5、10分(未进行洪水调度考评的扣10分);无年度总结扣5分。 在不发生洪水情况下,洪水调度考评不扣分
23、兴利调度 有经批准的年度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并及时修正;认真执行计划,有年度总结。 30 无批准的年度兴利调度运用计划扣10分;未进行季、月计划修正扣10分;不认真执行计划扣5分;无年度总结扣5分。
24、操作运行 有闸门及启闭设备操作规程,并明示;操作人员固定,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运行,无人为事故;记录规范。 40 无闸门、启闭设备操作规程扣10分;规程未明示扣5分;操作人员不固定,不能定期培训,未做到持证上岗扣5分;未按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运行扣10分;有人为事故扣5分;记录不规范,无负责人签字扣5分。
25、管理现代化 有管理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增加管理工作科技含量,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推进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50 无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扣10分;不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管理工作科技含量不高扣10分;办公设施现代化水平在本省或流域内属高、中、低,分别扣0、5、10分;未建立单位信息数据库和单位计算机局域网扣10分,未加入省(或流域)水利信息网络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四、经济管理(200分) 26、水资源利用 有灌溉、发电、供水管理制度;有年度灌溉、发电、供水计划和实时修正计划;渠系利用系数高,开展发电优化调度,供水计量准确;按批准计划完成生产任务100%。 30 无管理制度,每缺一项扣2分;无年度用水计划和实时修正计划,每缺一项扣2分;渠系利用系数达不到0.5,未开展发电优化调度,供水计量不准确,每项扣3分;未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每项扣3分。
27、费用收取 水价、电价等按批准文件执行,有水费征收办法;有用水协议;管理单位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收入计划;完成计划100%;积极征收其他各种规费。 50 水价、电价等未按批准文件执行,无收费办法扣10分;无用水、用电协议扣10分;未按计划完成征收任务(农业用水、城镇用水、其它用水、发电分别计算征收率,取其算术平均值),每减少5%扣3分;未按规定收取其他规费扣5分。
28、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收入、支出年度计划,开支合理;财务账目管理规范,财务制度执行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5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2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无主管部门批准的收入、支出年度计划扣5分;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不规范扣5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无财政拨款任务的,视同完成。
29、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险。 50 工资按年度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10分。
30、多种经营 充分利用水、土资源;经营方式多样,经济效益好。 20 不能充分利用水库的水土资源扣5分;水产经济效益在全省(或流域)同类水库中处于好、中、差水平,分别扣0、5、10分;多种经营项目效益不好,有亏损扣5分。

说明:1.本标准分4类30项。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2.在考核中,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他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或由考核专家组商定。


附件4 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二、安全管理(200分) 6、安全鉴定 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工作,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闸的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 30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此项不得分;未将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闸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扣20分。
7、设备等级 按规定开展闸门启闭机设备等级评定工作。 20 未按规定开展设备等级评定,此项不得分;评定为二类单位工程 扣5分,三类单位工程 扣10分。
8、水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管理,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倾倒和排放有毒或污染的物质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堤(坝)身及挡土墙后填土区禁止堆置超重物料;妥善保护机电设备、水文、通讯、观测设施,主要部位有明显警告警示标志;发现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20 发生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每起 扣5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上报,每起 扣10分;无明显警告警示标志 扣5分。
9、确权划界 按规定界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对工程管理范围用地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使用证,有界桩。 40 未进行确权划界,此项不得分;已确权划界但土地使用证领取率未达到95%的每低10%扣2分;无界桩扣10分;保护范围不明确扣10分。
10、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 工程隐患情况清楚,并登记造册;有相应的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及实施计划;工程除险前应有安全度汛措施。 40 工程隐患不清楚且无登记造册扣15分;无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及实施计划扣15分;工程除险前未制定安全度汛措施扣10分。 一类工程和已除险加固的此项满分。
11、防汛抢险 各种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办事机构健全;抢险队伍机动能力强、人员需经业务培训,防汛抢险预案、措施落实;配备必要的抢险工具、器材设备。 30 防汛岗位责任制不明确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扣5分;人员未经培训扣5分;防汛预案、措施不落实扣10分;抢险工具、器材配备不完善扣5分。
12、安全生产 按有关规定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0 未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的扣10分;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扣20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13、管理细则 根据《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30 未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扣30分;虽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扣10分。
14、技术图表 水闸平、立、剖面图,电气主结线图,启闭机控制图,主要技术指标表,主要设备规格、检修情况表等齐全,并在适宜位置明示。 30 每缺一项图表扣5分;未明示扣10分。
15、经常检查 经常对建筑物各部位、设施和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拦河坝等进行检查。检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20 检查内容每缺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周期检查扣5分。
16、定期检查 每年汛前、汛后或用水期前后,对水闸各部位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20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扣10分,检查内容不全面每缺一项扣2分。
17、特别检查 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台风、强烈地震等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必须及时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10 遇特别情况未及时进行检查扣10分
18、工程观测 按规定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垂直位移观测、渗透观测及河床变形观测,固定时间、人员、仪器;对资料进行整编分析;根据观测提出分析成果报告;观测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50 必测项目每缺一项扣10分;观测不符合规定每项次扣5分;资料整编不合格扣10分;无分析成果报告扣5分;设施完好率低于90%,每低5%扣2分。
19、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堤(坝)无雨淋沟、渗漏、裂缝等缺陷;岸、翼墙后填土区无跌落、塌陷;河床无严重冲刷和淤积。 20 堤(坝)有缺陷扣5分;翼墙后填土区有跌落、塌陷扣5分;河床严重冲刷和淤积扣10分。
20、石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砌石护坡、护底无松动、塌陷等缺陷;浆砌块石墙身无渗漏、倾斜或错动,墙基无冒水冒沙现象;防冲设施(防冲槽、海漫等)无冲刷破坏;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保持畅通。 20 护坡、护底有缺陷扣5分;浆砌块石墙身有异常扣5分;防冲设施冲刷破坏扣5分;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堵塞扣5分。
21、混凝土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混凝土结构表面整洁,无脱壳、剥落、露筋、裂缝等现象,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及时修补;伸缩缝填料无流失。 30 混凝土结构表面不整洁扣5分;剥落、露筋等每处扣2分;严重裂缝每处扣4分;伸缩缝填料流失扣5分;未采取保护措施及时修补扣10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22、闸门养护修理 钢闸门表面无明显锈蚀;闸门止水装置密封可靠;闸门行走支承零部件无缺陷;钢门体的承载构件无变形;吊耳板、吊座、裂纹或严重锈损;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完好、畅通;寒冷地区的水闸,冰冻期间应因地制宜地对闸门采取有效的防冰冻措施。 80 闸门出现严重锈蚀每扇扣10/n分;闸门漏水超规定每扇扣30/n分;闸门行走支承有缺陷每扇扣10/n分;承载构件变形每扇扣10/n分;连接件损坏每扇扣10/n分;加油设施损坏每扇扣10/n分;冰冻期间未对闸门采取防冰冻措施扣5分。 n为闸门总数
23、启闭机养护修理 A、卷扬启闭机防护罩、机体表面保持清洁;启闭机的联接件保持紧固;传动件的传动部位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配合间隙符合规定;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活、制动可靠;钢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定期清洗保养。 80 每台启闭机存在一项次缺陷扣10/n分 n为启闭机总台数
B、液压启闭机油泵、油管系统无渗油现象,供油管和排油管保持色标清晰,敷设牢固;活塞杆无锈蚀、划痕、毛刺;活塞环、油封无断裂、失去弹性、变形或严重磨损;阀组动作灵活可靠;指示仪表指示正确并定期检验;贮油箱无漏油现象;工作油液定期化验、过滤,油质和油箱内油量符合规定; 油泵、油管系统渗油扣5分;供油管和排油管色标不清晰扣2分;敷设不牢固扣5分;油缸漏油每个扣2分;阀组动作失灵每个扣10分;仪表指示失灵每表扣1分;贮油箱漏油扣5分;油质不合格扣10分。
24、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维护 电动机的外壳保持无尘、无污、无锈,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无松动,轴承润滑良好,无松动、磨损,绕组的绝缘电阻值应定期检测;开关箱应经常保持箱内整洁;设置在露天的开关箱应防雨、防潮;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保持干净,触点良好,接头牢固;主令控制器及限位装置保持定位准确可靠;各种电力线路、电缆线路、照明线路均应防止漏电、短路、断路、虚连等现象,经常清除架空线路上的树障,保持线路畅通,定期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值;指示仪表及避雷器等均应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定期检验;自备电源的柴(汽)油发电机按有关规定定期维护、检修;变压器运行符合有关规定。 40 每台电动机出现每项次缺陷扣5/n分;开关箱、开关、继电保护装置每台套每项次缺陷扣10/n分;主令开关及限位开关失灵每个扣10分;线路存在隐患扣5分;仪表及避雷器等未按有关规定检验扣5分;自备电源未按有关规定定期维护、检修扣5分;变压器运行不符合规定扣5分。 n为相应设备的总台数;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25、管理现代化 建立管理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增加管理工作科技含量;加强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40 无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扣10分;未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扣10分;无自动监测系统扣10分;未实现计算机自动化控制扣10分。
26、控制运用 制定控制运用计划或调度方案;按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组织实施;按照水闸操作规程运行。 30 无控制运用计划或调度方案扣20分;未按计划或指令实施水闸控制运用每次扣10分;违反操作规程每次扣10分
四、经济管理(150分) 27、费用收取 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收取率达95%以上。 30 各项费用(分别计算收取,取其算术平均值)收取率低于95%,每低5%扣3分。
28、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足额到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无违规现象。 4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2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29、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险。 40 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每拖欠一个月扣5分;工资按年度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5分。
30、土地资源利用 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和工程优势,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可开发土地资源利用率在95%以上。 40 可开发土地资源利用率低于95% 每低5%扣4分。

说明:
1.本标准分4类30项。每个单类单项扣分后最低为0分。
2.在考核中,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目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它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或由考核专家组商定。


嘉兴市蔬菜农药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蔬菜农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0]108号

秀城区人民政府,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蔬菜农药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发个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八月五日


嘉兴市蔬菜农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蔬菜生产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秀城区和秀洲区范围内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管理。
市食品开发办公室负责留地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
市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商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生产者的职业道德和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技术培训,指导蔬菜生产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确保蔬菜生产安全。
村民委员会应配备相应的农药管理人员,把好蔬菜农药使用关。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滴水灌溉、防虫网等防治虫害的新措施、新技术,积极开发生产、销售无公害、无污染蔬菜。
第六条 凡需在秀城区和秀洲区范围内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在销售农药时应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有义务和责任向蔬菜生产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七条 严禁在秀城区和秀洲区范围内销售甲胺磷、甲拌磷,并严禁在秀城区和秀洲区蔬菜种植地区销售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国家依法公布的其他禁用农药。
第八条 蔬菜生产者必须到有合法农药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第九条 蔬菜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严禁在蔬菜上使用甲胺磷、甲拌磷、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国家依法公布的其他禁用农药。
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于蔬菜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由销售单位回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蔬菜。
第十二条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
第十三条 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四条 市食品开发、技术监督、卫生部门应对蔬菜的农药残留量进行不定期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对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市场举办单位或经营者统一销毁;系本地生产的蔬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责令蔬菜生产者暂停同类蔬菜上市。
第十五条 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蔬菜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其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