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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05:02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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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7〕65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生猪保险发展,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生猪保险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发展生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妥善解决生猪问题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发展生猪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保险业要高度重视生猪保险工作。全行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动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生猪保险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在建立生猪保险体系时,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能繁母猪保险入手,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按国务院文件关于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遵循“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为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打下基础。

  1、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能繁母猪保险试点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服务网络机构,提高产品开发能力,组建和培训人才队伍,在经营中不断积累经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现阶段,试点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各自核准的经营区域内进行。

  2、要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开发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各试点公司要尽快开发出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并报保监会备案。

  一是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同时,鼓励各保险公司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增减保险责任。

  二是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保户自负12元。

  3、要加强管理,确保能繁母猪保险作用的发挥。各试点公司要抓紧做好如下必要的工作:一是要尽快完成试点方案并报保监会备案。二是能繁母猪保险应独立建帐、单独核算。在操作中要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费补贴比例和具体金额。三是要开发完善能繁母猪识别系统,准确核实能繁母猪投保数量,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完善防疫工作。四是要完成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及IT系统的改造,以满足能繁母猪保险发展的需要。

  (二)加快推进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各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猪保险实施方案,落实国务院关于生猪保险补贴政策,开展生猪保险试点,为养猪场(户)提供保险保障。各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生猪保险方案实施创造条件。

  鼓励各公司积极开发农村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探索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互动机制,帮助养殖户更为容易地获得农村小额贷款,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

  鼓励各公司积极开发包括生猪生产、屠宰、冷冻、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覆盖整个生猪产业链的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结合,确保生猪产业链上下游的稳定。

  (三)工作部署和进度要求

  各试点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于8月15日前必须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工作。

  在能繁母猪保险方面,第一阶段以保险覆盖农业部门确定的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养猪大县(区)为重点,工作要突出重点,按照早安排、快起步、落实好的原则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第二阶段以保险覆盖农业部门确定的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的养猪大县(区)为重点,尽快扩大能繁母猪保险的覆盖面。同时,各保监局、各试点公司要尽快与当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共同推动能繁母猪保险的发展。

  在生猪保险方面,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以规模化养殖户和园区化养殖户为重点,开展试点,逐步推广。

  三、加强监管,做好服务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公司)开展生猪保险的落实措施和具体方案,确保生猪保险尽快起步和快速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加大协调力度。一是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国家关于生猪保险的政策精神,协调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尽快到位,及早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建设;二是积极协调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三是积极与农业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提高生猪防灾防疫水平;四是积极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探索生猪保险与农村小额相信贷结合的新模式。

  (三)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生猪保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养殖户利益,确保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对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处理;对擅自更改生猪保险条款费率、损害投保户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立即取消经营资格。三是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影响对投保农户的赔款支付。四是要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公司经营数据真实,费用控制合理,资金流向明晰。

  (四)各试点公司要提高能繁母猪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宣传工作。一是要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让农户尽快拿到赔款,及早恢复生产。二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能繁母猪的防灾防疫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科学养殖和规范防疫的培训,普及农科知识,检查、督促养殖户认真落实防疫工作和实行科学喂养等。保险公司防灾防损费要侧重于投向加强防疫工作,提高防疫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三是尽快配合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落实生猪保险再保险安排,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四是积极向农户宣传中央关于扶持生猪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农民扩大饲养规模。

  对生猪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保监会汇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请各单位抓紧落实。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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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的管理,平衡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农林特产品收入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
水果、核桃、鲜茶叶 (不含边茶)、花卉 (含制茶用花)、花椒、苗木 (不含自育自用部分)、食用菌 (含黑、白木耳)、主要中药材 (不含非主产区的)、树木 (含制材)、乌桕子、香樟油、生漆、棕片、干鲜竹笋、淡水养殖产品 (不含自繁自用鱼苗、鱼种和稻田间养水产?
罚┑取?
第三条 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第四条 属第二条的规定农林特产,按当年的实际产量和当地中等收购牌价或指导价核定计税收入;当地无牌价或指导价的,可参照毗邻地区牌价或当地集市价格合理核定计税收入;将农林特产品直接加工转化为其它产品 (如木制品、木炭、罐头等)的,可按其所耗原料计算计税收?
搿7布普髋┝痔夭┮邓暗模嘤Φ骷跗湓┮邓暗募扑懊婊扑俺2图普魉岸睢?
农林特产计税收入的具体核定办法,由县级财政局制定。
第五条 属第二条规定的农林特产农业税税率,为计税收入的百分之五。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需适当提高税率的,由市、地、州财政局报省财政厅核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地方附加,一律按照农、牧业税的附加比例,即占应征正税额的百分之十五附征。附征的附加,应划出一定的比例补充农牧业税征收费。
第六条 属第二条规定的农林特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缴税人申请,县级财政局核实批准,可给予减免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照顾:
(一)科研单位属于试验研究的产品收入;
(二)在非耕地上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纳税有困难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生活贫困,纳税有困难的;计税收入总额全年不到二百元的,经纳税人申请,县级财政局核实批准,仍按原规定征税。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办法,由县级财政局根据《四川省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如实申报收入情况,及时纳税。偷税、抗税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全部应纳税款,并可处应补税款一倍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
第九条 征收机关和征收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奉公守法。凡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的农林特产品,仍按原规定征税,即种植耕地上的,按同等土地粮食常产、税率计征;种植非耕地上的,按当年实收入的百分之三计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起施行。



1987年1月6日

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抗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抗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农业救灾资金在减少灾区群众损失、促进灾区经济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救灾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灾情统计、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以及申报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的发挥财政救灾资金的使用效
果,使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安排方针和原则
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是国家拨给灾区抗灾救灾急需的专项资金,是农村和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遭受水、旱、风、雹、病虫等自然灾害后,为恢复生产,减少损失而进行生产自救所需的生产补助资金。财政救灾资金安排坚持“地方自救为主,市补助为辅,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
,真正体现受灾地区政府及当地群众是抗灾救灾资金投入的主体。
二、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筹集
1.根据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原则,救灾抗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
据历年的灾情,在财政预算科目“抗旱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费”、“林木病虫害防治补助费”、“防汛费”、“救灾支出”等科目中安排一定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区县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2.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抗灾救灾,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群众参加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
三、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农业抗灾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适当照顾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乡镇、村(队)。
2.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首先动用本区县或本部门的救灾资金,进行生产自救。如遭受较大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灾区当地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预备费不能完全解决时,区县财政部门或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市财政上报申请抗灾救灾资金报告(同时上报市
农办及有关农口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性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及范围,灾情(受灾对象、受灾数量及面积、直接经济损失),当地政府采取的抗灾救灾措施、所需救灾资金情况,救灾资金的使用计划,包括当地政府救灾资金自筹情况。
市财政局接到受灾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对属于农业救灾范围的灾害,根据灾情和区县政府、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数额,经共同研究后,确定是否给予救灾资金补助。
市财政依据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意见,对确定的救灾补助资金要在十日内下达预算指标。区(县)财政或市级主管部门要在接预算指标五日内下达到受灾地区或单位。
3.抗灾救灾资金一经确定下拨,各区县或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层层留机动,要及时足额到位。各受灾区县和单位接到下拨救灾资金文件后,十日内将其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情况上报市财政,逾期不报,将视为资金未安排使用,在下一年预算安排专项
资金时给予抵扣。今后再发生灾害时,将不予补助救灾资金。
4.受灾区县和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抗灾救灾资金时,要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灾情大小,确保重点,不要平均分配,真正起到减少损失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四、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要加强对抗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每年对抗灾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区(县)、乡(镇)本级财政救灾资金的安排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各区县和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要做到及时、合理安排、使用好救灾资金,要严格把关,跟踪考核。抗灾
救灾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检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对小灾大报、虚保灾情、挤占、挪用、截留、不能及时到位以及随意安排救灾资金,违背其使用管理原则和要求的,要严厉处罚,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要认真做好全年抗灾救灾工作总结,各区县财政局、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在年底及时上报。
五、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