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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04:10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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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践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按照实施“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大开放战略的要求,充分发挥宁波的港口优势,培育和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推进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物流业与进出口贸易业产业、金融服务业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将我市建成国际一流的深水枢纽港、全国重要对外贸易口岸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企业运作、政府推动原则。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培育第四方物流业的市场主体,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关的政策,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信息化原则。根据第四方物流信息技术的特征、现状和发展趋势,建设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息平台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消除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信息瓶颈,满足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发展。
——规范化原则。按照WTO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在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化整合现有资源,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注重先进物流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推广应用,加强服务的标准化和管理的规范化。
——便利性原则。建立高效便捷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规则,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解决存在问题。
二、积极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市场主体
(三)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设计。按照上市公司的组织构架要求,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承包电子口岸业务,组建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明确出资主体和资本构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运营机制。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和银行的双主体设计,密切双方优势互补的联合运作关系,提升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业务整合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建立确保交易安全的会员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质量为目的,建立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实行由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组成,以核心会员为主的交易主体制度。明晰会员的准入条件、与市场的权利、义务关系,健全会员的鼓励、奖励、惩戒制度,提高会员和市场交易的质量与水平。
(五)促进物流企业功能的有机整合,推动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鼓励传统物流企业和其它投资者设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金融、保险、电信等机构及生产、流通企业与现代物流企业合作,以技术信息化和管理专业化为基础,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六)积极提高物流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物流企业的先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模式,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来我市投资、经营物流公司;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设备、技术参与我市物流市场的经营活动。
(七)加快第四方物流市场中介机构建设。鼓励依法成立有关物流信息传播、人才培训与引进、行情分析、业务交流等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现有中介机构增加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中介机构在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技术保障
(八)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建设“数字宁波”为契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专业化、信息化、系统化和集成化的要求,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以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和电子数据交换等为基础的物流信息系统,提高物流信息系统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物流信息规范化管理,降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本,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利用信息技术。
(九)加强物流信息平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结合国家和省有关物流信息化标准,完善与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与仓储、运输、港口及物流园区等物流信息系统,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有效整合与电子口岸系统的市场、客户等资源,统一认证管理,实现两个系统的软硬件、安全设备、客户服务和运营管理系统的共建共享。
(十)积极推广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标准。积极应用国家和国际性的物流术语、编码等标准,推广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物流设备设施和信息技术,遵守国际通用条码标准体系。鼓励开发研究先进的运输、仓储、装卸等标准化物流专用设备,不断提高物流技术和设备设施的标准化水平。
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不断拓宽服务外包的内容和范围。鼓励各类经济组织集中发展核心业务,将软件研发与技术、业务流程、创意设计、产品购销、运输、仓储等委托给服务外包提供商处理。积极开拓第四方物流市场所需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专业业务的服务外包,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十二)逐步优化交易程序、拓展交易标的。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编制科学交易制度,简化交易程序、优化交易流程、密切各单位之间的协作。以格式合同为基础,推行网上市场交易格式和程序的标准化,逐步扩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对象和业务范围。
(十三)加大对会员企业的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对在网上市场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量的会员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并在企业融资、企业推广、运政管理、人才培养、特许经营等方面予以优惠。
(十四)加大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的支持。为推动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营初期,结合电子口岸的服务外包业务,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其他支持。按规定对电子口岸服务外包业务及市场培育业绩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五)有效整合现有货源、车源和中介资源等物流资源。积极扶持并充分发挥我市的塑料城、液体化工产品、煤炭、再生金属、钢材、木材等有形市场和船、货代理企业的作用,积极支持培育和发展海铁联运业务,合理配置和利用港口、码头、堆场、仓库、物流园区等现有资源,共同推动货源在第四方物流平台的集聚,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
(十六)加快物流基础性、公共性服务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物流规划调研和编制、物流专业人才培训、物流技术和信息标准的制定推广、物流产业发展研究、物流市场规范、物流政策法规完善。
五、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秩序
(十七)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制度。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以第四方物流市场为平台,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配合的信用信息体系,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逐步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布、授信、惩戒制度,形成具有规范市场、约束行为、联合惩戒功能的信用机制。
(十八)健全安全监管的行政司法绿色通道。工商、公安、交通、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坚持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加强对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第四方物流市场提供有效的行政保障和法律保障。
(十九)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金融服务。对通过第四方物流市场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实行银行网上结算。推动网上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网上支付业务的结算规则,加强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建立由银行监管下的货款支付和收取制度,保证货款支付和收取安全,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拓宽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保险覆盖面,增强化解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十)加强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第四方物流业的规章制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经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对企业网上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各会员企业和金融机构,要优化交易程序组合,建立健全交易、结算制度,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二十一)及时化解交易纠纷,保障第四方物流市场和谐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预防和及时化解第四方物流市场各方的纠纷。充分发挥和解、调解、民商事仲裁等途径的积极作用,及时解决交易纠纷,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保障
(二十二)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组织保障。成立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交流,切实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作用,培育和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三)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工作保障。各部门、单位要服从服务于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大局,把加快推进第四方物流业发展作为抓住发展机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推进创业创新的实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家在甬直属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智力保障。加强研究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物流发展规划研究机构,跟踪第四方物流发展,及时研究存在问题,为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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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陕西省民政厅:
你厅陕民发[84]092号来文收悉。 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要求按革命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的问题。我们意见,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
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

附: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国民党抗日致残的官兵能否按革命残废军人享受抚恤的请示
(陕民发[84]092号 1984年4月27日)
民政部:
原内务部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内优字第69号文件规定:“‘九一八’以来,国民党军队之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成残废,已与蒋匪军断绝关系有一定证明,无反人民罪行,且为当地群众公认者,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换发新证件,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予
以抚恤。”此后,于一九五八年三月四日内务部(58)内优字148 号关于抚恤工作几个问题对陕西省民政厅的批复中称:“关于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官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应当把原来我部对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和我们需要给予烈士的抚恤问题,在概念上
划分清楚,所谓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满清统治牺牲的烈士是说这些人可以称为烈士,但不是说这些人今天再由政府统统给予烈士称号再发给他们家属一次抚恤,至于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按照这一批复精神,我省对国民党抗日伤亡的官兵,再未办理抚恤
手续。民政部民(1983)优46号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我省一些地方的原国民党抗日致残人员,又要求按政策予以落实。我们意见,类似问题,可以继续按原内务部一九五一年内优字第69号文件精神予以抚恤

妥否,请批示。



1984年6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做好上海世博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保障上海世博会的圆满成功,现就进一步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我国首次举办的综合性世界博览会,是我国继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后,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又一次世界性盛会。办好上海世博会,对于全面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促进我国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世界各国对我国了解,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上海世博会高度重视,今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对进一步办好上海世博会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做好上海世博会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对于维护世博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上海世博会筹办以来,各地把做好世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迎世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办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上海世博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世博安保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办好上海世博会的重大意义,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世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为实现平安世博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创新方式,努力增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

做好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世博会的主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世博会的圆满成功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世博会期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上海及周边地区,要继续开展好“精彩世博、法治先行”、“平安世博、快乐世博”、“迎世博、保稳定、惠民生、促和谐”等主题法制宣传活动。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区域法制宣传教育,抓好世博园区周边、外来人口聚集区、重点旅游区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好世博会重点区域的良好社会秩序。要把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与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结合起来,使世博法制宣传真正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要重点加强上海世博会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保护世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与世博会服务和保障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药卫生防疫等法律规法规的宣传,加强维护社会稳定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增强依法办事观念,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紧紧围绕世博的主题,开拓领域、创新形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切实增强宣传效果。要通过举办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法制宣传栏、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媒体的独特作用,广泛开展世博法制宣传教育,使世博会有关法律知识深入人心。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上海世博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做好世博安保工作的要求,把维护稳定、确保世博会的顺利举办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开展世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作为今年“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五五”普法先进的重要条件,作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要充分整合资源,把法制宣传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机结合起来,与服务民生、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要加强交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开展世博法制宣传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实际,积极创新,不断提高世博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各地开展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活动情况请及时报全国普法办。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