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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8:42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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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0]539号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为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管理和出资人监管的需要,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1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随着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不仅推动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升,而且通过决算工作基本形成了定期检查诊断和改进提高的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改进,也为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决算管理工作,认真总结以前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经验,结合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工作组织力度,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规范,认真组织做好财务决算布置、培训、编制、审核、审计、分析和上报等各项工作,积极整改落实财务决算中反映的各类问题,确保财务决算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做好财务决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要做实做细财务决算基础工作,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着力解决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一是彻底清查户数,将具有产权、财务隶属或管理关系的企业均纳入清理范围,理清产权关系,规范确定集团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对于按规定未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要加强管理与监督。二是认真做好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收款项、存货、股权投资等各项资产清查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三是全面核查集团所属单位开设的各类银行帐号及其资金收支情况,清理关闭不规范、不需要的银行帐号,进一步完善资金收支流程与控制措施,加大集团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力度。

  三、积极消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要积极消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等经营困难企业或长期不分红等低效对外投资,要加快处置与重组步伐;对于按规定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补未补的各类欠账,以及客观原因长期未处理的各类资产、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事项,要积极消化处理;对于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清理出来的各类资金和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纳入法定账册核算,对于不属于“小金库”是账外或表外资产或企业,以及存在各类隐患的资产,应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责任,加快处置进度,消除管理隐患。

  四、严格遵守财务决算工作纪律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市国资委关于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一是严格执行集团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核算,未经备案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滥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年度间经营成果;二是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账簿资料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禁止任何虚构交易行为,不得新设“小金库”;三是规范确认收入,及时结转、分摊成本费用,足额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充分抵消内部交易,不得延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费用,不得存有新的潜亏挂账;四是规范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与核算,不得滥用公允价值计量调节利润;五是严格遵循控制原则,准确界定合并范围,不得利用合并范围变更调节利润;六是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隐瞒不报;七是对合并范围的变化、担保、抵押、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财务决算工作进度安排,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五、规范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 [2010]409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一是要将财务决算审计作为检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查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工作组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审计协调,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二是要统筹安排审计工作进度,对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三是要及时做好审计沟通和调整工作,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未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项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专项报告,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对于2010年划入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2011年执行统一委托制度。但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六、认真落实决算反映问题整改工作。

  各委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市国资委的决算批复,对各年度决算批复中所反映的问题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等各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认真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并注重举一反三,剖析原因,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改到位;探索建立集团内部决算批复制度,核实子企业年度经营成果,指出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明确整改要求。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各类问题整改进度与效果的跟踪监督,并作为评价企业决算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年度评选财务决算先进单位的依据。

  七、加强财务决算分析工作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要在财务决算工作完成后,运用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增长能力等财务绩效水平以及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八、做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工作

  2010年度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填报首次执行新准则重大影响情况表,并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对调整金额进行说明。

  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已经下发的《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354号)的要求,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在2011年完成新会计准则的衔接工作。

  九、按时报送财务决算报告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本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制订相关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进度表(格式参见附件6),加强对报表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财务决算工作目标按时保质完成。各企业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进度表。

  2010年财务决算报告应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以正式行文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1) 各委管企业应当报送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一份和纸质文件两份,同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一份(内控制度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也应同时报送);

  (2) 集团本部的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一份和纸质文件两份、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一份;

  (3) 所有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的电子文档;

  (4)二级子企业和非合并企业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各一份;

  (5)企业所属重要的三级及以下子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重要的三级及以下子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占集团合并10%以上的子企业);

  (6)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

  报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统一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数据软盘按统一格式报送,数据软件可从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

  各委托监管单位应当负责汇总所监管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按上述内容和要求报市国资委。

  十、其他

  1、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本通知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

  各企业在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2010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2.2010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4.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内容提要

  5.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6.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进度表

  联系人:郭嘉英 电话:23115881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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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理顺工作关系,规范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报告和严肃调查处理海洋石油事故,现将《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事故范围

  海洋石油事故是指在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及油田废弃等作业中油(气)田生产设施、海上石油作业平台、工程船舶(物探船、铺管船、酸化压裂船、固井船、起重船等)、专用船舶(守护船、供应船、运输船等)、专用飞机及陆岸油(气)终端等发生的下列事故:

  1.井喷失控;

  2.火灾与爆炸;

  3.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控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翻沉);

  4.飞机失事;

  5.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断损);

  6.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包括单点系泊、电气管线、海底油气管线的破损、泄漏、断裂);

  7.有毒、有害物质、气体泄漏或遗散;

  8.急性中毒;

  9.潜水作业事故;

  10.大型溢油事故(溢油量大于一百吨);

  11.其他人员伤亡事故,如机械伤害、人员落水等。

  二、事故分级

  海洋石油事故按级别划分为无人员伤亡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无人员伤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二)轻伤事故: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三)重伤事故:有重伤而无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五)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六)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尚不足1亿元的事故。

  (七)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作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二)作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办)相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以下简称监督处)。

  (三)监督处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海油办相关分部。海油办相关分部接到重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按重、特大事故要求上报。

  (四)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五)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四、事故调查

  除飞机失事、船舶海损、放射性物质遗散和大型溢油事故等非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由民航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外,其他海洋石油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一)无人员伤亡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作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上述事故,海油办相关的分部或监督处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海油办相关分部或委托监督处牵头组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特大事故,由海油办牵头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按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五、事故处理

(一)海油办相关分部及监督处对作业单位、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征得海油办同意后,由海油办相关的分部下达结案通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故报告经批复后,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作业单位、企业等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四)事故处理应当于90日内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批复结案后,应当按规定公布处理结果。

  六、其他事项

 (一)海洋石油事故由海油办各分部负责统计,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纳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范围。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市政府令〔2009〕91号


《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绍兴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部门、统一承担市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土地使用权被收购、收回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做好按期交付土地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新增土地储备规模;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土地储备计划应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储备土地供应的总量。
第八条 土地储备计划按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可作为项目办理立项、规划、拆迁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规定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方案报批。可以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后,由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纳入储备。经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权属。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地上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核验;
(三)评估测算。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市政府指定收储价格的除外);
(四)费用确定。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以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为依据,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以原批准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的评估价为依据,经市国土部门审查后确定;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按本条第(三)项的评估价确定;涉及城市居民房屋的,按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确定补偿标准;
(五)报批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经市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
(九)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同时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权属变更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市国土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由土地储备机构持土地征收文件、规划资料等,报经土地登记机关登记造册后,纳入土地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征地补偿等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其实施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储备土地供应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进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向市国土部门备案,并提出储备土地供应建议。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及为储备土地进行融资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供应纳入市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用于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土地以及进行前期开发管理等,通过下列渠道筹措的资金。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收储和征地补偿、土地开发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中提取5%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安排用作土地储备的收购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存储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得挪作它用。储备土地资金收支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分帐核算,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抵押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将储备成本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市国土部门按照宗地核算的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清算储备成本,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清算后的相应资金拨付给市国土部门,由市国土部门即时转付给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项成本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成本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的土地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