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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9:14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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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7〕271号 2007年11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
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

(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十一月)

  为切实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我区民族中小学蒙古语文(朝鲜语文)、汉语、外语教学及推行我国少数民族汉考水平等级考试(缩写为MHK,以下简称民族汉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
  (一)自2008年起,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的高考考生,参加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民族汉考三级(代替高考汉语)、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共5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生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民族汉考三级(折算成高考汉语分值)和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作为1科成绩记入总分。
  二、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
  (一)自2008年起,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的高考考生,参加语文、蒙古语文(乙)、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共5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生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计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作为1科成绩计入总分。
  三、“三语”实验班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
  (一)自2008年起,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三语”实验班高考考生,参加蒙古语文(乙)、民族汉考三级(代替高考汉语)、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共5个科目考试。
  (二)考生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计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民族汉考三级(折算成高考汉语分值)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作为1科成绩计入总分。
  四、有关要求
  (一)自2008年起,对全区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参加高考的考生实行民族汉考,以民族汉考三级代替高考汉语考试科目,这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汉语教学改革,加强“双语”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参加民族汉考三级考试的考生,必须是自治区境内符合当年参加高考条件,以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加授汉语的民族高级中学应届、往届毕业生。民族汉考的具体考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
  (三)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在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蒙古族中学继续举办“三语”实验班,并逐步扩大范围。通过加强“双语”和外语教学,促进蒙古族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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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现行的业务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是我行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任务较重。因此,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并为资金管理部门应用微机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强化业务资金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本办法规定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鉴于目前尚未设置“省辖汇出汇款”会计科目,因此,凡办理省辖联行业务的分行,其汇出汇款资金暂按“汇出汇款”科目余额折半清算。即。汇出汇款资金一半留给分行,由分行预拨给辖内汇票承兑行;另一半上交总行,由总行预拨跨省、区的承兑行。
三、本办法中的存、借差资金额度是指往年累计存(借)差资金、累计上交或返还的重点建设资金净额(包括承包资金)之和扣除1988年以来总行累计拨付的自有资金后的资金差额。
四、为使各行正确执行调拨资金利率,特对现行调拨资金利率说明如下:
1、存差行的利率:计划内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7·2‰;超计划上交的资金(指存差行超过存差资金额度而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6·6‰;占用总行的资金(指未交存差资金,反而借用总行的资金)月利率为7·2‰。
2、借差行的利率:计划内借用资金、超计划借用资金(指借差行超过借差资金额度而借用的资金)、上交的资金(指未用借差资金额度,反而上交总行的资金)月利率均为6·6‰。
3、临时借款实行浮动利率,即根据资金供需情况,参考调拨资金、资金市场利率确定。
五、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行应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总行。

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调控职能,保证计划内重点建设和正常营运资金的合理需要,灵活调度,组织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清算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业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别管理、统筹调度、相互融通、讲究效益。统一计划,即全行各项业务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资金调拨计划;分别管理,即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统筹调度,即对各渠道的资金统一安排,合理调度;相互融通,即在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调剂资金余缺;讲究效益,即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

第二章 业务资金分项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指中央和地方财政交由建设银行经办的预算资金、委托贷款基金,以及财政性存款。
一、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先拨后用,存大于支,保证支付的原则。各级承办财政拨、贷款的行,必须按照基建支出预算和用款进度,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请领资金。预算拨、贷款支出应控制在财政拨存的资金数额内,不得透支。
二、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实行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内。
三、财政性存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信贷资金。指以信用等方式筹集和分配的货币资金。
一、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差额实行计划管理、差额调拨的原则。计划管理是指各级行按计划应上交的资金,必须足额上交;按计划应由上级行调拨的资金,必须及时下拨。差额调拨是指按照存、借差资金额度进行调拨。
二、自有资金是我行的信贷基金。分别存入各行帐户内,实行只进不出,不得自行冲减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冲减时,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三、委托贷款基金结余是指企业单位委托我行发放贷款的基金结余。委托贷款基金坚持来源正当,符合规定,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之内。
四、各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上级行核定的计划实施,其资金必须纳入信贷计划,统一平衡。
第六条 清算资金。指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每旬末,全国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由总行清算;省辖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分行清算。联行往来轧差为付方余额的由上级行通过调拨资金拨付;联行往来轧差为收方余额的和汇出汇款资金由上级行在调拨资金中抵扣或由下级行上交。各级行不得占用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发放贷款。
第七条 其它资金。指未列入上述范围而参与全行运营的资金,各行必须加强管理,在保证正常运用的前提下,做到合理地参与全行资金周转。

第三章 业务资金的调度与融通
第八条 建设银行的业务资金调拨实行“划分范围,分级负责,灵活调度,提高效益”的原则。
一、划分范围。根据资金的管理权限,划分总、分行(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的业务资金供应范围。总行供应的范围是:
1、中央财政拨、贷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拨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特种拨改贷等资金。
2、其它贷款资金。包括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中央基建临时贷款、煤代油基建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中央委托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基金在经办行的中央委托贷款)和国家投资公司其它委托贷款等资金。
3、全国联行往来轧差后为付方余额的资金。
分行及分行以下行处供应资金的范围,由各行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分级负责。各级行在各自的资金供应范围内,搞好资金的匡算和预测工作,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计划调度,保证按计划上交资金,调节资金流向,努力做到头寸存量合理适度。
三、灵活调度。根据辖内各行资金余缺情况,采用多种调拨方式,抽多补少,综合平衡,统筹运用,灵活调度。
四、提高效益。各级行要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占用和在途资金,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
第九条 业务资金实行计划调拨。各级行要按旬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一、编制依据。各行应根据存、借差资金额度和旬末有关会计科目余额,结合拨(贷)款用款进度、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预计的本旬头寸增减变化情况等资料进行编制。
二、编制方法。各行应按上级行规定的计划项目和内容(附式一)自下而上逐级编报。计划必须如实编报,不得虚报冒领资金。
三、编报时间。分行编制的调拨资金计划应于旬后四日内报到总行,地(市)级支行应于旬后二日内报到分行,县级行应于旬后一日内报到管辖行(节假日不顺延)。上报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形式。如遇上报数字变化,应于报出计划一日内上报更正。在执行过程中,如需退回资金,应征得上级行同意后,再行划款。
第十条 业务资金调拨。
采取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逐级调拨。一般采取“先预拨、后补拨”的办法。调拨资金时,由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二)一式两联,盖章后自留一联,另一联转会计部门。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有条件的分行在辖内可以采取以下调拨方式:
(一)横向调拨。即上级行根据所属行资金头寸情况,通知一个所属行将资金直接汇划给另一个所属行。调出行在汇出资金后,填制“建设银行横向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三)一式六联。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划款,其余四联分别寄上级行和调入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
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审查盖章后一联转会计部门。上级行减少调出行的调拨资金,增加调入行的调拨资金。
(二)越级调拨。即上级行在调拨资金时,将资金越过一级直接调给经办行。上级行实行越级调拨时,由资金管理部门签发“建设银行越级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四)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其余四联分别寄经办行及其管辖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将其中一联转本行会计部门记帐。管辖行增加由上级行调拨资金,同时增加对经办行的调拨资金;经办行增加由管辖行调拨资金。
(三)转帐调拨。即上级行根据资金调度需要,用转帐的方式对下级行调拨资金。转帐时,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转帐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五)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两联送会计部门转帐;两联寄下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
第十一条 临时借款。指建设银行系统内因资金临时不足和特定用途而发生的一种短期借用资金。借款行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行审批后,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临时借款通知单”(附式六)一式四联,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记帐划款;两联寄借款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
临时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四个月,借款利率、结息时间由上级行确定。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提前十天向上级行申请展期。逾期不还的,由上级行按逾期额,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 拆借资金。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借资金实行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拆借资金的数量、期限、利率、用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拆出、拆入和归还资金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汇款,不得通过联行划款。
第十三条 为了平衡资金余缺,上级行可以调用下级行的资金。下级行接到上级行的交款通知(附式七),必须按期汇交资金。逾期不交的,按调拨资金利率上浮50%加收迟交费,由上级行扣收。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全行资金正常运转,各级行对联行汇差、汇出汇款及按计划应上交的资金,必须按时清算,及时上交。任意多占或长期多占资金的,上级行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加罚利息、扣调或停调资金、扣减贷款规模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上、下级行要定期核对调拨资金、临时借款、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以及相互占用的资金。如有不符,要及时查对。

第四章 调拨资金清算及利息结算
第十六条 调拨资金的年度清算,统一由上至下进行,而且上下级行必须同时点、同口径、同额度、分层次完成,不得跨月。即上级行编妥会计决算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填制“调拨资金清算通知单”(附式八)一式两联,经资金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盖章后,寄下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转帐。
总行对分行清算范围包括:中央预算基建拨款支出、中央地质勘探拨款支出、联行往来资金。
分行对地方预算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等项拨款支出及省辖联行往来资金的清算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贷款资金不办理清算。
第十七条 调拨资金和临时借款利息结算。
一、业务资金调拨中属于上级行供应资金范围的部分不计息;超过上级行供应范围的部分和信贷资金,按上级行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息。
二、调拨资金利息由下而上按旬计算,一年分四期结算。即上年的十二月至本年二月,三月至五月,六月至八月,九月至十一月。
三、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利息结算,由分行填制“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附式九)后,上报总行一份,并于三、六、九、十二月二十日之前结清利息。
四、总行收到分行划(寄)来的利息和“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应先行记帐,然后根据资金平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由总行办理调整利息手续。
五、临时借款按日积数计息。计息起止日期为:自借出行汇出之日起至还款行划出款之日止。
六、分行对所属行的利息结算方法及划息时间由分行确定,但必须在每季终了前逐级办理完毕,以便全面反映各行的财务成果。

第五章 业务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及职责
第十八条 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分行及分行以下的行处要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组成,并由一位行长分管负责。其职能是定期对资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工作要有相应的机构办理。总行在计划部设资金处,各分行设资金管理部门,配置3至5人;地(市)级支行配备2至3名专职资金管理人员;县级行可配备1名专职人员。各级行资金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行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照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一、做好基础工作。要记好有关台帐,主要有:领(借)资金、资金调拨、资金头寸、融通资金、临时借款、自有资金、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注意积累历史资料,摸索资金运动规律。
二、根据会计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的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三、加强资金分析与预测,随时掌握全行资金动态和资金余缺情况,搞好资金平衡调度与融通,保证资金供应,减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定期向本行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资金信息,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措施。
五、管辖行要定期向下反馈资金动态与信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帮助辖内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户余额、资金平衡表(或软盘)、会计电旬报,以及调拨资金、临时借款、拆借资金等业务资金收帐通知。根据资金管理部门提供的调拨资金、临时借款、拆借资金和调拨资金年度清算等数据办理记帐、划款手续;如遇大额联行划款或解付,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计划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信贷收支(差额)计划、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为了综合平衡和调拨资金的需要,拨(贷)贷、建经、筹资等部门应提供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的拨款限额、贷款指标,以及贷款回收、大额存款、债券到期资金落实情况、用款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做好资金分析工作。下级行要定期向上级行报送资金分析报告。分行每季要写出有内容、有重点、有分析、有典型的资金分析报告,于季末十五日内报送总行。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本期资金状况及资金变化原因;(2)资金供应到位情况(突出重点项目);(3)资金使用效益,包括灵活调度,减少在途,积极融资,压缩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4)存、借差资金额度完成情况和资金预测;(5)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促进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行对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的编报和资金营运效益及分析报告水平应定期进行考核。总行对分行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考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实行。总行1986年11月4日印发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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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报│ │ │
│ 项 目 │代号│金 额 │备注│
├─────────────────────────┼──┼───┼──┤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 │ │电报│
├─────────────────────────┼──┼───┤代号│
│ 上旬止总行供应范围内的资金[(二)+(三)+(四)] │ × │ │栏有│
├─────────────────────────┼──┼───┤"×"│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 │ │号的│
├─────────────────────────┼──┼───┤不上│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报. │
├─────────────────────────┼──┼───┤ │
│(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 │ │ │
├─────────────────────────┼──┼───┤ │
│(五)上旬止总行多供应分行资金[(一)-(二)-(三)-(四)] │ × │ │ │
├─────────────────────────┼──┼───┤ │
│(六)上旬止总行少供应分行资金[(二)+(三)+(四)-(一)] │ × │ │ │
├─────────────────────────┼──┼───┤ │
│(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 │ │
├─────────────────────────┼──┼───┤ │
│(八)上旬止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 │ │ │ │
│ [(一)-(二)-(三)-(四)-(七)] │× │ │ │
├─────────────────────────┼──┼───┤ │
│(九)上旬止借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 │× │ │ │
│ [(二)+(三)+(四)-(一)+(七)] │ │ │ │
├─────────────────────────┼──┼───┤ │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资金的支用额 │ │ │ │
├─────────────────────────┼──┼───┤ │
│(十一)预计本旬借用(+)或上交(-)信贷资金 │ │ │ │
├─────────────────────────┼──┼───┤ │
│(十二)本旬申请(+)或上交(-)资金合计 │ │ │ │
├─────────────────────────┼──┼───┤ │
│(十三)预计下一旬申请(+)或上交(-)资金 │ │ │ │
├─────────────────────────┼──┼───┼──┤
│ 补 充 资 料 │ │ │ │
├─────────────────────────┼──┼───┤ │
│(一)上旬止人行往来存款 │ │ │ │
├─────────────────────────┼──┼───┤ │
│(二)上旬止同业往来 │ │ │ │
├─────────────────────────┼──┼───┤ │
│(三)上旬止库存现金 │ │ │ │
├─────────────────────────┼──┼───┤ │
│(四)上旬止借入人民银行年度性借款 │ │ │ │
├─────────────────────────┼──┼───┤ │
│(五)上旬止借入人民银行季节性,日拆性借款 │ │ │ │
├─────────────────────────┼──┼───┤ │
│(六)上旬止拆入资金 │ │ │ │
├─────────────────────────┼──┼───┤ │
│(七)上旬止拆出资金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附式一(附表):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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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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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521调拨资金--总行业务资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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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旬止总行供应范围内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应调入
的资金[(二)+(三)+(四)]│(+)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一)汇出汇款资金"
───────────┼───────────────────────────────────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 │102核定中央基建限额存款限额-103中央基建限额存款+104核定中央地质
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勘探限额-105中央地质勘探限额存款+106核定中央预付下年度限额-107中央预付
│下年度限额存款+108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112核定中央专项限额-113中央专项限
│额存款+431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付方余额)+432中央预算基建贷款
│+466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总行填)+468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408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434中央基建临时贷款+436清理拖欠设备
│贷款+438煤代油基建贷款+452中央委托贷款-451中央委托贷款基金
│+460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470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
│+474特种拨改贷+602垫付基建贷款利息科目中的"026中央垫付基建
│贷款利息户".
───────────┼───────────────────────────────────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 │525上年联行往来(付方余额)+531联行往帐(付方余额)+533联行来帐
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付方余额)-525上年联行往来(收方余额)-531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533联行来帐(收方余额)
───────────┼───────────────────────────────────
(四)上旬止应调出(-)汇 │643汇出汇款(有省辖联行往来的分行按科目余额的50%计算填列)
出汇款资金 │
───────────┼───────────────────────────────────
(五)上旬止总行多供应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分行资金[(一)-(二)-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
(三)-(四)] │出(-)汇出汇款资金"


───────────┼───────────────────────────────────
(六)上旬止总行少供应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应调入(+)或
分行资金[(二)+(三) │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上旬
+(四)-(一)] │止已调资金"
───────────┴───────────────────────────────────
───────────┬───────────────────────────────────
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
(七)本期止累计存(-)借 │累计存差资金额度计算方法:往年上交的存差资金+(往年上交重点建设
(+)差资金额度 │资金-往年返还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上交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返
│还重点建设资金)+1988年以来累计拨付分行的自有资金
│累计借差资金额度计算方法:往年总行拨补分行的计划内借差资金-
│(往年上交重点建设资金-往年返还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上交重点
│建设资金-本期止返还重点建设资金)-1988年以来累计拨付分行的自有
│资金
───────────┼───────────────────────────────────
(八)上旬止借差行超计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划借用资金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
│汇出汇款资金"-"(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九)上旬止存差行超计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已调入
划上交资金 │(+)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 │参考上旬止总行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结合业务部门提供的情况,测算本旬
资金的支用额 │的拨(贷)款支用进度和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情况填列.
───────────┼───────────────────────────────────
(十一)预计本旬借用(+) │根据本行资金头寸和实际需要填列.
或上交(-)信贷资金 │
───────────┼───────────────────────────────────
(十二)本旬申请(+)或上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资金的支用额"+"(十一)预计本旬借用(+)或上
交(-)资金合计 │交(-)信贷资金"
───────────┼───────────────────────────────────
(十三)预计下一旬申请 │参考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以及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结合总行
(+)或上交(-)资金 │供应资金的实际需要填列.
───────────┴───────────────────────────────────
───────────┬───────────────────────────────────
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
补 充 资 料 │
───────────┼───────────────────────────────────
(一)上旬止人行往来存 │502人民银行往来
───────────┼───────────────────────────────────
款 │
───────────┼───────────────────────────────────
(二)上旬止同业往来 │507同业往来(付方余额)
───────────┼───────────────────────────────────
(三)上旬止库存现金 │518库存现金
───────────┼───────────────────────────────────
(四)上旬止借入人行年 │503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年度借款户)
───────────┼───────────────────────────────────
度性借款 │
───────────┼───────────────────────────────────
(五)上旬止借入人民银 │503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季节性借款户+日拆性借款户)
───────────┼───────────────────────────────────
行季节性、日拆性借 │
───────────┼───────────────────────────────────
款 │
───────────┼───────────────────────────────────
(六)上旬止拆入资金 │519同业拆入
───────────┼───────────────────────────────────
(七)上旬止拆出资金 │522同业拆出
───────────┴───────────────────────────────────
附式二:建设银行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入行名称│ │ 金 额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式三:建设银行横向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出行名称│ │调│ 全 称 │ │
├─────┼───────┤ ├────┼───────┤
│汇出日期 │ 年 月 日 │入│ 帐 号 │ │
├─────┼───────┤ ├────┼───────┤
│金 额 │ │行│开户银行│ │
├─────┴───────┼─┴────┴───────┤
│ 根据 行 年 月│调入行或上级行签章: │
│日通知,我行已将资金汇出. │ │
│ 调出行签章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四:
建设银行越级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出行名称│ │调│ 全 称 │ │
├─────┼───────┤ ├────┼───────┤
│汇出日期 │ 年 月 日 │入│ 帐 号 │ │
├─────┼───────┤ ├────┼───────┤
│金 额 │ │行│开户银行│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五:建设银行转帐调拨资金通知单
主送: 行 抄送: 单位:万元
┌──────┬──────┬──────┬────┐
│转出帐户名称│ │转入帐户名称│ │
├────┬─┴──────┼────┬─┴────┤
│转帐日期│19 年 月 日 │金 额│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六:建设银行临时借款通知单
单位:万元
┌─────┬────┬────┬────────┐
│借入行名称│ │ 金 额 │ │
├─────┼────┼────┼────────┤
│ 帐 号 │ │ 利 率 │ 月利率 │
├─────┼────┼────┼────────┤
│ 开户银行 │ │归还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七:建设银行上交业务资金通知
行:
根据你行资金头寸和占用我行资金情况,令你行于 年 月 日前
将资金 万元汇交我行,如逾期不交则按 %计收迟交费.
一九 年 月 日
附式八:调拨奖金清算通知单
行:
你行 年度会计决算已经审查完毕,请按本通知单第二项所列金额,
于 年 月 日办理清算转帐手续.
┌───────────┬────┬────┐
│ 项 目 │ 金 额│备 注 │
├───────────┼────┼────┤
│一.年末调拨资金户余额 │ │ │
├───────────┼────┤ │
│二.当年应转销支出合计 │ │ │
├───────────┼────┤ │
│ 中央拨款支出 │ │ │
├───────────┼────┤ │
│ 加:联行来帐(付方)余额│ │ │
├───────────┼────┤ │
│ 减: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 │
├───────────┼────┤ │
│三.当年调拨资金结余 │ │ │
└───────────┴────┴────┘
资金管理部门章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会计部门章
附式九: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
编报行名称:
┌───────────────────────┬────────┬────────┬────────┬───────┬────┐
│ 金 额 │ 月 份 │ 月 份 │ 月 份 │ 合 计 │利息(元)│
│ ├──┬──┬──┼──┬──┬──┼──┬──┬──┼───────┤(11)=(10│
│ │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10)=(1)(2)+( │)÷3× │
│ 项 目 │ │ │ │ │ │ │ │ │ │3)+(4)+(5)+(6)│ 利率 │
│ │(1) │(2) │ (3)│(4) │(5) │ (6)│ (7)│ (8)│ (9)│ +(7)+(8)+(9)│ │
├───────────────────────┼──┼──┼──┼──┼──┼──┼──┼──┼──┼───────┼────┤
│(一)已调资金 │ │ │ │ │ │ │ │ │ │ │ × │
├───────────────────────┼──┼──┼──┼──┼──┼──┼──┼──┼──┼───────┼────┤
│(二)总行供应资金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 │ │ │ │ │ │ │ │ │ │ × │
├───────────────────────┼──┼──┼──┼──┼──┼──┼──┼──┼──┼───────┼────┤
│(三)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 │ │ │ │ × │
├───────────────────────┼──┼──┼──┼──┼──┼──┼──┼──┼──┼───────┼────┤
│(四)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 │ │ │ │ │ │ │ │ │ │ × │
├───────────────────────┼──┼──┼──┼──┼──┼──┼──┼──┼──┼───────┼────┤
│(五)总行多供应分行资金[(一)-(二)-(三)-(四)] │ │ │ │ │ │ │ │ │ │ │ │
└───────────────────────┴───────────────────────────────────────┘
┌───────────────────────┬────────┬────────┬────────┬───────┬────┐
│ 金 额 │ 月 份 │ 月 份 │ 月 份 │ 合 计 │利息(元)│
│ ├──┬──┬──┼──┬──┬──┼──┬──┬──┼───────┤(11)=(10│
│ │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10)=(1)(2)+( │)÷3× │
│ 项 目 │ │ │ │ │ │ │ │ │ │3)+(4)+(5)+(6)│ 利率 │
│ │(1) │(2) │ (3)│(4) │(5) │ (6)│ (7)│ (8)│ (9)│ +(7)+(8)+(9)│ │
├───────────────────────┼──┼──┼──┼──┼──┼──┼──┼──┼──┼───────┼────┤
│(一)已调资金 │ │ │ │ │ │ │ │ │ │ │ × │
│(六)总行少供应分行资金[(二)+(三)+(四)-(一)] │ │ │ │ │ │ │ │ │ │ │ │
├───────────────────────┼──┼──┼──┼──┼──┼──┼──┼──┼──┼───────┼────┤
│(七)本期止累计存(一)借(+)差资金额度 │ │ │ │ │ │ │ │ │ │ │ × │
├─────────────┬─────────┼──┼──┼──┼──┼──┼──┼──┼──┼──┼───────┼────┤
│(八)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填│ │ │ │ │ │ │ │ │ │ │ │
│ ├─────────┼──┼──┼──┼──┼──┼──┼──┼──┼──┼───────┼────┤
│[(一)-(二)-(三)-(四)-(七)]│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填│ │ │ │ │ │ │ │ │ │ │不计息 │
├─────────────┼─────────┼──┼──┼──┼──┼──┼──┼──┼──┼──┼───────┼────┤
│(九)存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填│ │ │ │ │ │ │ │ │ │ │ │
│ ├─────────┼──┼──┼──┼──┼──┼──┼──┼──┼──┼───────┼────┤
│[(二)+(三)+(四)-(一)+(七)]│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填│ │ │ │ │ │ │ │ │ │ │不计息 │
├─────────────┴─────────┼──┼──┼──┼──┼──┼──┼──┼──┼──┼───────┼────┤
│(十)应收(+)或付(-)上级行利息 │ │ │ │ │ │ │ │ │ │ │ │
├───────────────────────┼──┼──┼──┼──┼──┼──┼──┼──┼──┼───────┼────┤
│ 合计[(六)+(九)-(五)-(八)]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
注:1.本表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有关数字同口径填列.
2.存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利息=超计划上交资金÷3×(超计划上交资金利率-计划内存差资金利率)
3.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利息=超计划借用资金÷3×(超计划借用资金利率-计划内借差资金利率)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编报日期: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8〕50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汉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和《汉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指标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意义。到“十一五”末,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十五”末减少8.1%和5.1%,是我市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实用、完整统一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将主要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的重要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办法”的要求,建立起本地、本部门的相关制度。市统计局要加快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指标,完善相关统计调查表、核算方案、数据评估办法等配套措施,指导帮助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各项减排指标统计工作。环保、发改、经委、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建立基础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减排统计信息系统和工作协调机制。各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单位要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全面加强减排计量、记录和统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按时报送数据。



二、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规定。要保证各项数据真实、准确,禁止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和不报行为,确保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和严肃。要严格执行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减排指标,未经省市环保局和统计局审定,各县区政府不得擅自公布。市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数据搞好减排考核,按照“三个办法”,对各县区和重点企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切实加强对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作用。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指导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八年五月八日



汉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规范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对象,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和环境质量指数。COD、SO2等污染物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统计辖区所有污染物年度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辖区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季度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

季报制度中的国、省、市、县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公布名单执行。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环保部门组织完成并负责审核,市环保局复核审定。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实行重点调查单位逐户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的办法;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非农业人口数(或城镇人口数,以2005年环境统计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经济统计数据核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污染物排放总量占行政辖区内排污总量85%以上的排污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根据排污量数据变化逐年进行。

筛选项目为: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其中任何一个项目被筛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一)在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企业,但排放废水中含氰化物、汞、砷、铬、铅、镉等物质的企业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

(二)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投入生产或试生产的新、改、扩建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实际开工时间计算排污量,并将其纳入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范围。

(三)市、县区两级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县区重点调查企业必须包括本辖区内的中省市重点调查企业。

(四)禁止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第二章 污染源统计核算方法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和减排单位全部发表调查,被调查单位必须按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填报,并说明报告期生产运行和减排进度情况。县区环保部门对被调查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统计审核,对不准确的统计数据,应要求重新填报。

排污量的统计审核,原则上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频次不足,火电厂采用物料衡算法测算二氧化硫排放量,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选用排污系数法估算排污量。同时,监测数据法所得排污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污系数法计算所得排污量进行比照验证,若相差大于5%或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物料衡算法测算公式:燃煤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量×0.8×2×(1—脱硫率)。

含硫率以《排污收费制度》推荐值或国家认证的专业监测单位提供数据为准,若无准确监测数据,以2005年环境统计含硫率为准。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以重点调查单位汇总后的排污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估算出的各县区非重点调查单位各项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原则上不得大于重点调查单位相对应的各项数值。非重点源每年削减比例同比不应高于本县区重点源削减平均比例的10%,否则须说明原因。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统计:

(一)关停企业污染物削减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

(二)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当年实际运行时间(扣除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及污染物削减量;

(三)新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核算方法相同。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四)当年新增火电二氧化硫削减量包括当年新增的火电脱硫设施、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的循环硫化床等脱硫措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形成削减量。

第九条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

(一)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COD;

(二)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三)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取60克/人·天,煤炭含硫率原则上按历史环统水平计算,若发生明显升高或降低,应分析说明原因。

第十条 环境质量指标指数和我市实施减排的其他污染物,执行国家现行环境统计有关规定。



第三章 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减排量的核定,采用国家环保总局推荐使用的排放强度法(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使用强度法核算各县区污染物排放量时,须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根据年度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情况确定(详见附件)。

如果某一类行业工业增加值幅度较大,且该行业的排放强度与上一年整个工业污染源平均排放强度有较大差异,则可以单独测算此类行业的排放量,但须说明原因和依据。

第十三条 历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依据环境统计资料,其他基础数据均以统计部门公布或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各县区统计、环保部门须联合将本县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GDP总量及结构变动、非农人口增长率(人数)、工业和社会耗煤量、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总量减排基础统计数据报送市环保局,抄报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分别对县区上报数据进行审核,于1月20日前提出上年度初步审核数据。以年度绝对增减变动量为依据核算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核算过程中对数据先核后算,使核算结果客观反映区域污染物排放量的实际。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季报和年报,由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如实填报,并进行审核,按统一格式汇总上报。逾期未报的县区,视为该季度或年度无新增减排措施,年终考核以该调度期内无减排量计。

第十五条 环境统计季报使用国家“十一五”季报软件,只填报县(含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重点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治理及监测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上报市环境统计调查中心和市减排办。数据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第十六条 环境统计年报使用国家“十一五”年报软件,全面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所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排放及治理情况、医院废水排放及治理情况,对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并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主要参数一并上报。

各县区年报初步数据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环境统计调查中心和市减排办。数据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第十七条 环境统计部门应动态掌握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及其排放变化情况,根据每季度监测值计算结果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统计数据进行比对校核,注意统计与减排的衔接,若差异较大需说明原因,与当季季报一同上报。

第十八条 环境统计季报、年报数据经省、市环保局审核认定后反馈给县环保局,做到省、市、县、企业环境统计数据一致。如有不同,则以市环境统计数据为准核算县区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减量。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中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校正公式和有关参数



一、化学需氧量的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矿产资源采选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县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总数不超过七个行业。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非农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城镇增加的非农人口×城镇COD产生系数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县区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当年GDP=上年GDP×计算用GDP增长率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当年火力发电煤耗计算发电耗煤量,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我市目前仅大唐略阳发电有限公司一户火电企业,可以用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电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电装机容量指标。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县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县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当年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二氧化硫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环保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汉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陕西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监测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量减排监测对象

(一)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

(二)当年有减排任务的其它污染源;

(三)年度总量减排考核工作需要监测的其它单位和事项。

第三条 总量减排监测项目及频次

(一)废水必测项目为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当年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因子,每季度监测一次。废气必测项目为排放量、二氧化硫和当年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因子,每季度监测一次。

(二)废水和废气的选测项目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和全市统一规定执行,与必测项目同步,每季度监测一次。

总量减排监测与现有常规监测、重点污染源监视性监测有重叠的,可一并进行,不重复进行监测。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确认

(一)凡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必须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并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二)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管理按中省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总量减排监测由市、县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站分工负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监测,承担除省上负责校核以外的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承担开发区、宁强、留坝县的总量减排监测。

县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本县区控污染源总量减排监测。其中,镇巴县的总量减排监测由西乡县环境监测站负责,佛坪县的总量减排监测由洋县环境监测站负责。

第六条 各监测站要制定监测工作方案,指导被监测的污染源单位制定监测技术方案,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监测采样时,排污单位应保证生产负荷、治污设施运行正常,禁止人为调节工艺参数或降低生产负荷,造成样品失真。

第八条 监测采样应当与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监察同步进行,并对被监测单位采样时的原辅材料使用、工艺流程、物料平衡、环保设施运行工况等进行检查确认。

第九条 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站要对被监测的污染源(单位)逐个建立监测档案,健全有关资料。

第十条 各总量减排单位应在每月末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本企业监测数据和水、电、燃煤等主要原材料消耗情况。

第十一条 监测分析和监测报告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逐级审核制度。各县区监测数据经县区监测站三级审核,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本季度(年度)末月25日前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的总量减排监测数据和审核后的县区监测数据要在下季度(年度)首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首月10日前,报省环保局,同时通知有关县区环保局。

第十二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监测质量检查,采取交叉监测,抽查等方式,校正误差。

第十三条 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以监测的浓度和流量计算,安装有自动监测系统的,优先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以人工监测数据为依据的,提供数据的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经审核认定的污染源监测数据和排污量,环保部门应及时反馈给被监测单位,市级直接监测的,要及时通报被监测单位所在县区环保局,并按减排有关要求出具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监测项目、频次、报送时限和方式等,按现行常规监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中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汉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

指标考核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指标目标责任考核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承担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变动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省市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环境质量指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目标责任考核的环境质量指标。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削减目标和削减计划,于当年1月20日前报市政府,抄送市减排办备案。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建立本县区、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减排主要工程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的动态管理档案,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依据中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算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环境质量及其变动情况。主要考核区域流域的水、大气环境质量变动及达标情况。

第六条 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市统计局具体实施。

第七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自查、市政府组织复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八条 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重点是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产业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和环境质量变动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当年6月2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考核相关资料和自查报告。

第十条 当年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上旬,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评估和综合性考核,考核情况报经省上审核确认后,次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每年6月底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半年核查,并向各县区通报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其具体计分方法是:

(一)任务和赋分以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量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等指标为准。减排量以年初核定的环境统计数据为基数,以年度新增削减量和新增排放量之差为准。

(二)主要污染物各减排指标实行均匀赋分。只有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指标的县区,各占赋分50%,有空气质量或其他环境质量指标的县区,各占赋分的40%、40%、20%。

(三)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指标分别计算,完成率低于60%(不含,下同)的,该项计“0”分,在60-100%之间的按比例扣减该项得分。单项指标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10%加0.1分,单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5分。完成率为负数(不降反升的),每负削减10%扣0.2分,最多扣1.5分,从其它项得分中减扣。

(四)环境质量等环境治理指标达标率每增减1%,加减0.1分,加减分值最多不超过0.5分。

(五)以下情况实行加减分:

1.获得国务院环境污染治理表彰的加1.0分,获得国家部、委和省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表彰的加0.8分,获得省政府厅、局和市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表彰的加0.5分;

2.发生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点名批评的重大污染问题,被国家环境保护部“限批”或列为年度整治重点挂牌督办的,每次(项)扣减1分,被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反面曝光并属实的,每次(项)扣0.8分;

3.被国家环境保护部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点名批评,被列为省级“限批”或被省政府挂牌督办,或发生被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陕西日报反面曝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项)扣0.5分。

(六)各县区最高得分不超过赋分,超过的以满分计,最低以“0”分计,不计算负分。

第十二条 总量减排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占总分值30%左右,以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至五款实际得分按比例计入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评分。

第十三条 总量减排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及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以外的其他相关考核的,由市环保局提供指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分,由主管部门确定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对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总量减排进行专项考核奖惩,总得分按百分制,以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至五款得分为准。具体标准为: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否决性指标均完成,且得分100分(含 ,下同)以上的为超额完成,85分以上或只有一项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得分95分以上的为完成。达不到以上评分标准的为未完成。

第十五条 对考核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县区、市直部门,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任务的通报批评,未完成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对没有完成任务或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2项情况之一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按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列为年度市级减排重点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和奖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制定。

第十九条 考核中有关监测、统计数据和资料缺失或不能按期提供的,按未完成处理,相关指标计“0”分。

第二十条 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汉中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