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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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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二○○二年一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供水价格的核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利润,应当根据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润率确定。
引黄灌溉及补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黄河河务部门收取的水费。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并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工业消耗水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工业贯流水、循环水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5%核定。
(三)自来水厂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来水厂提供原水)价格,按照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四)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12%或者电网平均售电价格的8%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结合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2至3倍确定。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水价或者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办法。计量水价和基本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
第十条 利用水利工程补水灌塘、灌库或回补地下水的,视其用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低核定用水价格。
第三章 供水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以及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可以实行季节定价或者季节浮动价格。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计划供水,用水户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按核定的计划供水。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按照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水费计收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水费采用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但农业用水也可以采用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应农业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出口设置量水设施;供应工业和生活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与用水户引水工程的分界点设置量水设施;未设置量水设施的,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但农业用水也可以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基本水费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计收,计量水费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发电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 农业用水的计量水费按次计收,基本水费按年计收;其他用水水费按月计收。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和本办法,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计划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按计划供水而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在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0日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章 水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水费收入中提取折旧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和折旧费适当调剂,统筹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承担防洪、除涝、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水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价的核定、调整及水费的计收、减免等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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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商贸函[2003]366号



  根据我部《关于赋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相关职能的批复》([2000]外经贸发展字第1184号)文件精神,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货代协会”)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克服“非典”影响,较好地完成了2002年度国际货代企业的年审汇总工作。

  但通过2002年的年审,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未经报批、报备而变更股权、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一些企业的国际货代批准证书到期而未及时办理换证;部分企业对年审工作不重视,未能按时报送年审材料,或对年审资料填写不认真,业务量单位不统一。上述问题不仅拖延了年审的时间,还影响了年审的质量。

  为切实加强对已获得批准的货代企业的后期管理,提高全行业经营水平,维护货代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现将2003年度货代企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建立、健全各类货代企业资料的数据库的工作,加强对数据库有效性、连续性的指导和管理。对年审的各项数据做到逐项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利于全面了解货代企业经营状况并对货代业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为制定行业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章守法情况
  (一)审查企业注册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报批、报备而发生变更事项。

  (二)审查企业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经营及是否接受非法代理挂靠。

  (三)审查货代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

  企业年审合格,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在京中央管理的企业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加盖商务部年审合格章。

  三、货代企业须于2004年3月底以前向经营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审材料、在京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中国货代协会报送年审材料。异地子公司、分公司的数据不可重复统计。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对年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办年审材料包括:

  (一)登记表(即附表1,2,3),电子软盘一张(见附件4或从“国际货代协会”网站www.cifa.org.cn上相关下载)

  (二)2003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

  (五)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的职工名单

  四、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审情况报告、企业年审汇总表(包括该内容的软盘一张)送中国货代协会。报告中须列出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企业名单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由中国货代协会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我部。
附件:

  1、附表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登记表
  2、附表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登记表
  3、附表3 2003年度省、市及在京中央国际货代企业年审登记汇总表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电子表格填制说明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部关于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部关于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18日,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关于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全国文化先进地区评选标准
二、全国文化先进集体评选标准
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评选
标准

附:文化部关于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地区、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设置的荣誉称号是文化部对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个人给予的最高行政奖励。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设置的荣誉称号分别是: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具体称谓视表彰对象的不同,分别表述为:全国文化先进市、县、区等);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
第四条 荣誉称号的适用范围是:
(一)“全国文化先进地区”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符合条件的县、旗、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及少数特别突出的地、州、盟和地级市。
(二)“全国文化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成独立建制的文化艺术单位和地、县级政府的文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内的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五条 授予荣誉称号,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评选产生,由基层单位讨论推荐,经逐级审核后,报授予机关审批。
特殊情况下,授予机关可以直接授予荣誉称号。在突发性事件中事迹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随时授予荣誉称号。对生前有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者,可及时追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工作,原则上4年进行一次;其中“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的评选周期,可根据形势发展,视情况再做调整。
第七条 已获得“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和“全国文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者,不再授予低一级荣誉称号。已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以及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也不再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四章 对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奖励
第八条 对荣誉称号获得者,由授予机关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会或以其他形式颁奖。
第九条 遵循“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颁发证书和奖牌,有条件时也可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对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颁发证书、奖章和奖品;对其中在职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给予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的奖励(企业可比照事业单位执行),对其他人员发给一次性奖金;同时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条 表彰奖励经费,由部专项经费支出。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一条 已被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或“全国文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者,如发现有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现象,或文化工作成绩明显下降,发生错误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有损荣誉称号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已被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的。
(三)受劳动教养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严重有损于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十三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原申报机关报授予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授予机关可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者,收回其证书、奖章或奖牌。对其中的个人,取消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待遇,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管理
第十五条 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撤销一般由文化部商人事部确定。表彰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第十六条 荣誉称号的管理工作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资格评审,并结合实地考核,向部写出资格审查报告;起草有关评选表彰工作的文件。
(二)负责表彰大会或其他颁奖形式的有关具体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奖励工作经费按统一规格和标准提出计划并掌握使用。
(四)负责对各类奖品的组织制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全国文化先进地区评选标准
“全国文化先进地区”荣誉称号获得者须坚持文化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双百”方针,文化事业繁荣,文化工作全面先进,在全国或本省有重要影响,堪称表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政领导重视文化工作,能把文化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提上议事日程;文化事业发展有规划、有检查、有落实;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文化设施有明显改善。
二、文化工作主管部门坚持面向基层,勇于开拓进取,近几年工作成绩突出。
三、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成绩显著,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艺术演出面向基层,具有较强的艺术生产力。
四、群众文化组织机构健全;活动场地、设施达到规范要求;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普及率高;群众文化队伍稳定,有活力;在辅导培养业余文艺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五、文化市场繁荣有序,文化娱乐场所活动内容、秩序、环境、管理及两个效益都比较好,扫黄、打击非法出版物和走私文物工作成绩突出。
六、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规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文博单位机构健全,网络完善,经费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符合规范;文物藏品底数清楚,达到科学保管要求;近5年未发生珍贵文物损毁的责任事故和重要文物藏品被盗案件;文物利用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七、公共图书馆(室)网络基本形成,图书馆的馆舍面积、藏书建设、目录建设、人员数量等达到本省《市、县图书馆工作条例》的规定,所属乡、镇或街道具有一定规模的图书室。
八、文化艺术理论研究活跃,有当地科研特色;能够不断提高文化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组织对文化科技重点项目的研制、引进、消化、吸收、推广、转化和学习培训工作,努力宣传、贯彻、执行文化行业各项技术标准。
九、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改革成效显著,影院设施更新改造效果明显,电影放映场次多,质量高,没有购买、发行、放映走私影片现象。
十、文化单位以文补文、多业助文活动广泛开展,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附件二:全国文化先进集体评选标准
“全国文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获得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改革开放,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党政领导配合密切,领导核心坚强有力,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好,敢于严格要求,善于科学管理;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成绩显著,各类先进集体应是国内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堪称楷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团体内部建立了良好的艺术生产环境并具备了较高的艺术生产水平;创作并演出了反映社会主义时代风貌和优秀民族传统的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剧目;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注重艺术质量,演出场次多,人才成长快。
二、剧场经营思想端正,设施不断改善,经济效益好,在为群众服务、为剧团服务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三、艺术院校(含成人院校)深入进行教育改革,在师资培养、教材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近几年为国家培养出一批优秀艺术人才,大专院校在国内外取得了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校园文明整洁,校风校纪好。
四、群众文化单位积极开展富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较高水平的文化娱乐活动,在活跃当地群众文化生活方面成效显著;热情指导、辅导基层群文工作,积极培训文艺人才,培育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业余文艺骨干;注重文艺理论及群众文化基础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在收集、保护、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方面贡献突出;艰苦创业,勇于开拓,以文补文活动开展得好;馆、站设施达到部或省的规范要求。
五、图书馆能够坚持“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在开发利用文献资源以及为读者服务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馆内藏书建设、目录建设等业务基础工作扎实,水平高;图书馆协作、协调工作和培训基层图书馆专业人员工作开展得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和文献研究等方面取得较高的学术成果;在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图书馆设施近年来明显改善,馆舍面积、藏书和人员数量达到部或省规定的标准。
六、文博单位机构健全,工作职能明确,岗位责任落实,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规,各项业务基础建设符合规范管理要求;培育人才和辅导基层开展业务工作成效显著;在文物调查、保护、维修、发掘、收集、保管、整理、研究、宣传、陈列展览及其他服务活动等方面卓有成效;文物安全措施得力,近5年未发生珍贵文物流失、损毁的责任事故和重要文物藏品被盗案件。
七、文化市场管理单位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本地区文化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法可依;文化市场繁荣,管理有序。
文化市场经营单位遵纪守法,经营方式和内容文明、健康;财物、物价、治安、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健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八、文化科研单位科研、科技规划管理规范有序,有较好的学术带头人,注重中青年骨干培养;不断推出科研、科技成果,形成本单位特色优势;并在科技推广、科普宣传、文化科技下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九、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坚持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努力开拓城乡电影市场。电影放映场所巩固,影院设施更新改造成效显著,服务质量高。无购买、发行、放映走私影片和侵权盗版行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都居领先地位。
十、地、县级政府的文化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团结,干部队伍素质好;机关干部面向基层,作风深入,有改革开拓精神,在发展本地区文化、艺术科技事业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附件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评选标准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积极投身于文化事业的改革开放和繁荣发展,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二、热爱文化艺术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埋头苦干,艰苦创业,无私奉献。
三、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或在某一方面为党和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关心集体、关心他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堪称楷模。
五、在突发事件中挺身而出,奋不顾身,勇于捍卫人民和国家的生命、财产,做出了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