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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17:13  浏览:8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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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1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种类民用测绘成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成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地)、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管理测绘成果的其他部门应建立测绘成果管理使用制度,配备相应的设施,保证测绘成果的妥善保存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 拥有测绘成果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使用测绘成果。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测绘成果。


  第六条 各单位在本省完成的下列测绘成果,应按《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和以下要求,在次年度的四月底以前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和城市5秒级以上控制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及有关区域略图,收集国外的可用于测绘或修测地形图及其专业测绘的卫星摄影底惩和磁带目录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地籍图、行政区域界线图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含数字化图);
  (四)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样图一式10份;
  (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测绘成果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
  (六)形变测量和其他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和图件目录或副本一式一份。


  第七条 省外单位在本省承担测绘任务和军事单位在本省承担民用测绘任务,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在测绘成果完成后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八条 各市(地)、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接收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按年度于次年度的6月底以前统一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外国人经批准在本省单独测绘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测绘的测绘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十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检验测试。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持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开具的统一印制的专用公函,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使用保密测绘成果,执行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保密测绘成果非经原提供该成果的单位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经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批准的定点复制单位复制。
  经批准复制或摘抄的保密测绘成果按原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测绘主管部门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二)测绘成果因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成果测绘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三)擅自提价收取测绘成果使用费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擅自复制、摘抄保密测绘成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发生保密测绘成果泄密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保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事故责任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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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现将《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落实。

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努力做好今年的劳动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对于巩固和发展“八五”期间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新要求,顺利完成“九五”时期的各项劳动工作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劳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总要求,把劳动工作的指导方针统一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把劳动工作的政策措施统一到“九五”计划目标的实现上来,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奋发进取,讲求实效,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新的
成绩。
1996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继续以贯彻《劳动法》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加快各项劳动制度改革步伐,为实现“九五”计划目标创造
一个良好的开端。
1996年劳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研究落实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措施,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持就业局势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成绩。
一、继续把贯彻实施《劳动法》放在统领地位,加快劳动工作法制化进程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进一步落实各项基本劳动标准。
针对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把贯彻实施《劳动法》与推进劳动制度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要带头全面落实《劳动法》,率先建立起新型劳动制度,并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其它地区。
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的起草、修改,争取尽快审议颁布。
加强地方劳动立法工作,争取多出台一些符合《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
二、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
把就业工作作为劳动部门的头等大事来抓,力争将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广开就业门路,在发展经济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制定有关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中小型企业,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引导和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实现就业。
把就业培训和转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来抓,努力提高就业质量。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运用政策引导,调动各种培训实体的办学积极性,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提高持证上岗的比例,增强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
紧密配合企业改革,着力抓好“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重点在200个城市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使全国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坚持就近就地转移为主、适量有序跨地区流动为补充的方针。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全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尽快
实现在岗民工证卡合一,持证务工。加强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登记、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发挥华南、华东、华北三大区域信息网的作用,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向大城市流动的速度和规模。
三、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季度前,各省和实行行业统筹部门的改革方案全部出台;已确定改革方案的地区,尽快进入以城市为单位的实际运转;确定重点联系城市,加强指导。
按照劳动部“覆盖计划”的要求,加紧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争取在“九五”期间把城镇职工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健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要扩大覆盖范围,实行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主要用于失业救济,同时,发挥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总结九江、镇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每个省、自治区选择2个城市进行试点。利用现有的管理基础,把医疗保险管理与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行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化的试点。
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要在扩大实施范围、规范制度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强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严禁违法使用。社会化服务工作,也要下大气力抓出成效。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管理工作
改革和完善分配体制,着力理顺和规范收入分配关系。
严格执行、不断改进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继续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改进工效挂钩办法,强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审核下达到所有挂钩企业。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加强对职工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调查研究,查清职工工资外收入的项目、水平、来源,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分别进行治理。
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试点工作先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中进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加大对垄断性行业工资收入的调控力度。对不同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从严掌握其实发工资的增长速度。重点加强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公司)的工资管理。对工资收入尚未纳入劳动部门管理的企业,要尽快纳入并加以规范。继续严格执行《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联审。
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的提取、发放及其它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企业要予以惩处。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研究建立收入申报制度,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再分配环节对工资收入的监督调节作用。
五、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把职业技能开发作为新形势下劳动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树立职业技能开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思想,把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作为扩大就业的基本手段。
职业技能开发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来进行,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内容。
职业培训必须调动社会、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培训与就业、培训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认真做好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鉴定社会化管理,尽快实现50个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
继续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充分发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等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长短结合、功能多样、面向劳动力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技能竞赛,建立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表彰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培训制度,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保证培训的投入。推动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全面开展。
六、巩固发展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新的用人机制的有效运行。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做好北京、福建、广东、深圳、成都、大连、厦门、青岛等省市的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有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
营企业率先建立起这一制度。
密切注意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注意解决转制后出现的问题,重点帮助煤炭、森工、军工等行业企业做好劳动组织调整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提高监察水平和质量。加强市县(区)两级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围绕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费用收缴、基本劳动标准等,进行重点监察。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法规情况的
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常规监察、专项监察和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使劳动争议的结案率达到90%。注重基层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做好突发事件的平息和处理工作。探索总结劳动法庭和劳动行政执法试点经验。
七、重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和在西安召开的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座谈会议精神,与有关部门一起组成解困工作领导班子,纳入议事日程,确定目标责任制。
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列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制定解困的工作方案,确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
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地方扶困基金。有条件的地区,经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地)级扶困基金,专门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生产自救,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
八、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全面担负起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职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治理。抓好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惩处。
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国有企业主要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生产特点,逐步试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继续以贯彻《矿山安全法》为中心,以控制瓦斯事故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争取使重大矿山事故得到控制。加强对乡镇办矿的安全监察,不合格的要
限期整改,到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推动《安全生产纲要》的落实,推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职工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周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广大职工及全社会安全意识。
九、加强科研、宣传、信息、信访等项基础工作,为全面实现劳动工作目标服务
劳动科研工作。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结合劳动工作的实际,建立有利于科研与劳动工作紧密结合的科研体制。抓住劳动工作的重点,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着重研究经济增长实行集约方式以后的就业、培训问题,控制工资总量过快增长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在各
类企业建立三方调节机制问题,实现养老、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问题。探索运用现代技术研究预测就业、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数量关系,使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有机结合。加强对事故预防、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的研究。
劳动宣传工作。围绕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继续宣传好《劳动法》,加大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等项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劳动工作的新闻宣传,与新闻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
规、政策和典型经验,让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劳动工作,支持劳动工作。
统计工作。下力气建立和完善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在搞好全面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大力推广抽样调查,组织对热点、难点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提高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扎实的依据。
信访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的重要渠道,是劳动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途径,应给予特别的重视。贯彻《信访条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一定要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国际合作。紧紧围绕劳动工作重点,认真吸取消化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成功做法。注重提高交流与合作的质量。
十、深入开展“学习、团结、勤政、廉政”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加强政治纪律,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杜绝行业不正之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办实事,讲实效,精简会议,精简文
件,集中精力,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劳动工作任务。



1996年1月8日

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于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的项目,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免交五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为落实《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便于台胞投资企业办理免交手续,制定本规定。
一、减免的对象范围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费免交适用对象为:《条例》实施之日起,我市鼓励类的所有台胞投资项目。当前我市鼓励类投资项目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出口创汇型项目
(二)技术先进型项目
(三)高新技术项目
(四)符合《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其它鼓励类投资项目。
台胞投资项目属以上四类项目之一的,均可申请免交土地使用费。其中出口创汇项目和技术先进型项目以高新技术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颁发的确认证书为申请依据;高新技术项目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证明文件为申请依据;属以上三类项目、但尚未被审批机关
确认的台胞投资企业,以及其它目前来投资、尚未被审批机关确认的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市外资委、市科委申请确认(其中出口创汇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应在每年四月向所在地的县、区外资部门提出申请,一年确认一次)。其它鼓励类投资项目以市计划委员会每年颁发的《鼓励外商
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为标准。
二、申办程序
属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台胞投资项目,应向市计委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台资企业确认证明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出口创汇型企业证书复印件(
仅限出口创汇型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仅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交)。
以上资料统一用A4复印纸复制一式十分,送市计委产业处。
市计委每季度未将收集的有关项目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召集“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认定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联审。下一个季度初由厦门市计委代市政府向有关企业发布审核结果通知书。
三、办理免交手续
经确认为免交对象的企业,凭《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外经处开具“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通知书”,凭此通知书到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免交手续。
四、其它
台胞投资企业在未提出申请前和经审核认为非免交对象的,每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获准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免缴期间每年应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免缴登记手续,免交期满后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199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