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6:32:39  浏览:9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二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沈政发〔1990〕48号)等6件政府规章业经市政府2007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文号

1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
1990、6、12
沈政发[1990]48号

2
沈阳市退休干部再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90、10、6
沈政发〔1990〕85号

3
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管理暂行规定
1990、11、8
沈政发〔1990〕94号

4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0、11、19
沈政发〔1990〕101号

5
沈阳市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1990、11、29
沈政发〔1990〕102号

6
沈阳市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暂行规定
1990、11、29
沈政发〔1990〕103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
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1997年7月14日

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抗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抗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农业救灾资金在减少灾区群众损失、促进灾区经济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救灾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灾情统计、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以及申报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的发挥财政救灾资金的使用效
果,使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安排方针和原则
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是国家拨给灾区抗灾救灾急需的专项资金,是农村和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遭受水、旱、风、雹、病虫等自然灾害后,为恢复生产,减少损失而进行生产自救所需的生产补助资金。财政救灾资金安排坚持“地方自救为主,市补助为辅,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
,真正体现受灾地区政府及当地群众是抗灾救灾资金投入的主体。
二、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筹集
1.根据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原则,救灾抗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
据历年的灾情,在财政预算科目“抗旱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费”、“林木病虫害防治补助费”、“防汛费”、“救灾支出”等科目中安排一定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区县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2.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抗灾救灾,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群众参加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
三、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农业抗灾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适当照顾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乡镇、村(队)。
2.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首先动用本区县或本部门的救灾资金,进行生产自救。如遭受较大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灾区当地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预备费不能完全解决时,区县财政部门或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市财政上报申请抗灾救灾资金报告(同时上报市
农办及有关农口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性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及范围,灾情(受灾对象、受灾数量及面积、直接经济损失),当地政府采取的抗灾救灾措施、所需救灾资金情况,救灾资金的使用计划,包括当地政府救灾资金自筹情况。
市财政局接到受灾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对属于农业救灾范围的灾害,根据灾情和区县政府、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数额,经共同研究后,确定是否给予救灾资金补助。
市财政依据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意见,对确定的救灾补助资金要在十日内下达预算指标。区(县)财政或市级主管部门要在接预算指标五日内下达到受灾地区或单位。
3.抗灾救灾资金一经确定下拨,各区县或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层层留机动,要及时足额到位。各受灾区县和单位接到下拨救灾资金文件后,十日内将其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情况上报市财政,逾期不报,将视为资金未安排使用,在下一年预算安排专项
资金时给予抵扣。今后再发生灾害时,将不予补助救灾资金。
4.受灾区县和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抗灾救灾资金时,要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灾情大小,确保重点,不要平均分配,真正起到减少损失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四、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要加强对抗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每年对抗灾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区(县)、乡(镇)本级财政救灾资金的安排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各区县和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要做到及时、合理安排、使用好救灾资金,要严格把关,跟踪考核。抗灾
救灾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检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对小灾大报、虚保灾情、挤占、挪用、截留、不能及时到位以及随意安排救灾资金,违背其使用管理原则和要求的,要严厉处罚,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要认真做好全年抗灾救灾工作总结,各区县财政局、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在年底及时上报。
五、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