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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9:19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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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青海玉树地区发生的特大地震灾害,对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灾区的生产生活遭受巨大破坏。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周密部署下,抗震救灾取得阶段性成果,灾后重建工作即将展开。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做好当前的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为紧迫的重要任务。对于涉及青海玉树地区特大地震灾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应从大局出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处理涉灾案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要结合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实际,加强统筹协调,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

二、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要依法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故意破坏灾区稳定、损害抗震救灾成果、不利于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影响灾区人民群众重建家园信心和决心的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

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司法权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为灾区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二)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危害民族团结,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四)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五)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六)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七)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四、灾区人民法院要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化解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鼓励、支持人民调解等组织化解纠纷,积极支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等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对于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对于可能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群体性以及社会比较敏感的案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慎重审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进行诉前调解,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的方式化解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灾区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地震伤残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要积极主动地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扩大对地震灾区群众司法救助范围,建立抗震救灾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简化受理手续,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五、灾区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各项工作,对于在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人民法院要从法律的角度主动研究,主动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特别是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的纠纷解决体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

六、在灾后重建期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尤其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对于灾民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后,因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由于目前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在管辖问题上,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方便灾民、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统筹安排。对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切实加强涉灾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的提示;对不属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应认真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

七、当事人因青海玉树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八、对于因地震中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由于玉树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受到地震严重破坏,如果行使管辖权确有困难,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九、对于灾区人民法院一时难以开展审判活动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统一协调,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大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的力度,将灾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有待受理的适合交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执行。

十、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明确专门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十一、人民法院在抗震救灾期间,要结合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耐心做好灾区群众特别是遇难者家属的心理安抚、思想疏导工作,协助安置好灾区群众。要努力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全面排查、及时化解灾后重建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十二、灾区人民法院要根据当地民事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注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的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有序、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献计献策。

十三、对涉及玉树地区地震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处理。对于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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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征询意向公告

财政部


关于“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征询意向公告


  财政部国库司正在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国经济改革的实施(技援五期)”中的子项目“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该子项目中的一项研究任务是,研究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就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目标模式、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等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形成《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报告》,以及《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政策建议稿。

  按照世界银行同意的方式,“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课题由咨询机构承担,现就有关研究任务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研究任务

  (一)分析我国现行预算会计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研究国际上政府会计管理的主要经验,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具体做法、经验和教训,并对比分析中国与这些国家政府会计管理的异同点,以及造成这些差异背后的原因,如预算管理、经济体制、法律环境等相关方面的不同之处。

  (三)研究我国政府会计信息需求。通过调研,了解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政府债券投资者、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

  (四)分析我国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基础和条件。通过调研,了解我国政府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培训、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研究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人才、技术等政府会计管理相关基础条件状况。

  (五)研究提出我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框架目标模式。根据我国政府会计信息需求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实际状况,研究提出可行的目标模式,并从先进性、可行性、完整性等多个方面对比分析不同改革模式的利弊。

  (六)研究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建立政府会计准则和建立政府会计制度等。

  (七)研究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实施步骤。提出我国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具体规划,明确每一阶段工作的主要事项、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八)研究政府会计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出为顺利实施政府会计改革,我国应重点做好的配套工作。

  (九)参与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国际研讨会,根据会议研讨情况,修改完善研究报告,并形成《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报告》、《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建议稿)、《政府会计准则》(建议稿)和《政府会计制度》(建议稿)。

  二、有关要求

  有意承担此项工作任务的公司/机构,请于2010年11月15日前向我们表达意向并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

  (一)公司/机构简介,包括拥有政府会计相关领域专家的情况(包括专业、资历、经验和成绩)。

  (二)公司/机构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情况,特别是承担政府委托课题研究情况。

  (三)公司/机构及其专家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政府会计方面论文的情况。

  (四)公司/机构与国内相关研究机构的合作情况,以及国际交流合作情况。

  (五)公司/机构相关专家在2010年12月-2011年6月能够用于研究该课题的时间。

  三、收到三家以上公司/机构的上述文件后,将按世界银行“基于咨询者资历”的采购方法,评选出一家公司/机构,并就合同事宜展开进一步磋商。

  

  联系人:黄国华

  邮政地址:财政部国库司制度研究处

  电子邮件:huangguohua@mof.gov.cn

  电话:010-68552265

  

  

           财政部国库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农(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
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附件: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中国兽药监察所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在广州市)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在南京市)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在沈阳市)



198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