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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31:47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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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市司法局依法对市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高等院校教师、研究人员或律师。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高等院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在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法律工作中有突出业绩,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过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适合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顾问的选聘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部门自荐。市政府法制部门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市政府审定;

(二)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市政府颁发《岳阳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2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数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顾问资格,收回《岳阳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书》,并予以公告:

(一)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市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安排参与下列工作:

(一)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对重大决策,重点、难点、热点或者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

(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法律评估,对本市法治建设进行理论性分析总结,形成指导性的理论和经验;

(四)参与地方立法建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拟制的讨论;

(五)对市政府的重大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六)参与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七)经市政府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八)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工作会议可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市政府法律顾问因接受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的,应当持有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市政府颁发的法律顾问聘书。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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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11 〕 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 年第 5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一年四月二日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 用,进一步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联系咸宁实际进行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早日建成鄂南经济强市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是市人民政府主导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是本市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领导智慧的重要体现。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 二为 ” 方向和 “ 双百 ” 方针,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年度社科课题研究的重点是,立足咸宁实际,突出 “ 两型社会 ” 建设,涉及咸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


第四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的拟定,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和市党代会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为主要依据,兼顾社会科学工作者认为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问题。


第五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初拟选题,同时向社会各界征集选题,经过筛选确定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成立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专家组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以及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第七条 市内外社会科学工作者均有申报资格。先由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课题申报,再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估,确定具备研究实力的社会科学工作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第八条 课题立项后,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支付该项课题研究 经费的 30% 作为启动资金。课题研究完成后,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审,认定合格者,再支付该项课题研究经费的 70% 。在专家组评审之前,课题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


第九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成果被省以上报刊(含内参)发表的,或被市以上决策机关采用的,或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符合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申报条件的,直接进入复评。


第十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一般在本年度内完成。个别课题的结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承担者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已经支付的课题研究经费, 3 年内不得申报课题,并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取消其评估、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设立市级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基数和项目经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数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每年的基本课题研究经费;项目经费与每年承担的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量挂钩,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进行专项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省社科咸宁分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取消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配额管理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关于取消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配额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润滑油(27101991)、润滑脂(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27101993)出口配额管理,改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对其一般贸易出口仍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中国联合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下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企业可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函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证》、《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出口许可证。
  三、加工贸易项下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口报关单》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函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出口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规定的相应经营范围,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出口许可证。
  如有涉及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之情形,按二、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边境贸易企业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函和所签订出口合同,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出口许可证。
  如有涉及本公告第二、三、四条规定之情形,按二、三、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特此公告。
 

商 务 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