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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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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决定

机械部


关于加强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决定
1996年12月25日,机械部

“九五”期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121”工程,即“九五”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必须围绕“产品质量翻身”、“开发能力提高”、“组织结构优化”三大战役这个中心;抓好提高标准水平,强化标准实施两个重点;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这个基础。企业标准化工作不仅是企业的基础工作,而且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此,结合机械工业当前情况,对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企业领导要增强标准化意识,重视和支持企业标准化工作
企业负责人,特别是主管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要了解有关标准化的法律和法规,以法制观念和企业内在需求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作用。标准化是企业组织生产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技术手段,是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实现自我约束的管理手段,是企业技术积累的有效措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标准化决策和措施,组织和督促职能机构做好产品开发、质量管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生产和经营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为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效益,为树立企业及其产品的良好形象做出贡献。要提高企业的全员标准化意识。在企业标准化工作中坚持依法自主管理的观念,适应市场竞争需求的观念,与有关技术、业务相互融合的观念和服务的观念。
二、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建立起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机制
企业标准化工作应由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负责人主管。大、中型企业应设置企业标准化管理职能机构,并在有关技术、业务部门设置标准化专责机构或专(兼)责人员,形成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企业标准化工作网络。小型企业可设置专职人员。根据需要,可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技术、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标准化委员会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和决策。企业领导要注重配备熟悉技术、业务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承担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井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激励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从事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待遇应与承担产品设计、工艺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相当。
三、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保持企业所用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企业应根据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目标的需要,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并能适应用户、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标准的构成和内容,保持企业所用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企业标准体系要与推行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相结合,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组织结构优化服务。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结合企业持点建立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标准和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机械工业名牌产品所用的企业标准必须达到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要依靠熟悉有关技术、业务的专业人员承担有关专业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确保标准的水行和质量。
四、强化标准实施,形成有效的企业自我监督机制
要依法严格执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技术进步示范企业和明星企业的主导产品必须获得采标证书。机械工业主要产品要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技术进步示范企业和明星企业的主导产品必须获得采标证书。企业应根据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工作难度和措施条件,组织标准的实施工作。必要时还应与产品设计评审、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等工作相互配合,或者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协同推进。有关质量和管理的标准和标准化文件应是企业质量体系的技术支撑文件。企业内所采用的一切标准,包括有关的强制件标准,企业确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以及企业在有关经济技术合同、协议中承诺采用的其他标准,均应技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加强产品及其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标准化,为提高企业的开发能力,促进产品上水平,创名牌提供技术依据
企业产品采用标准的水平直接影响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水平。涉及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必须达到有关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产品及其配套件的互换配套和接口要求,要慎重抉择,保证使用要求。在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的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通用件,以降低生产成本,缩短开发周期。要积极推行系列化、通用化设计技术、模块化技术和成组技术并对图祥及技术文件实行标准化审查,努力提高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的通用化、标准化程度,增强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和制造能力。要结合产品开发、生产技术准备和工艺整顿等工作开展工艺标准化和工艺装备标准化,提高企业的工艺管理和技术水平。企业拟定和实施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整顿、工艺整顿等生产技术措施,应有相应的标准化对策,对采用标准有关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出论证。
六、充分运用标准化手段,提高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在产、供、销各环节建立和实施必要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是实现生产与经营管理规范化的有效办法。企业要把产品标准、试验规范、售后服务规范等作为推销产品、供货谈判、工程投标、签订合同、交货验收和售后服务的依据和手段。在企业采购、配套、协作等工作中应采用有关标准或制定采购标准规范,作为控制原材料、配套件和协作件质量的重要手段。经营管理人员和采购、销售人员要熟悉标准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信誉。企业集团应注重运用标准化手段加强内部管理、协调业务、发挥标准化在技术上和管理上的作用,为提高集团产品的质量、分工协作能力和经营效益服务。
七、配合计算机技术应用,适时开展相关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是计算机技术在机械工业企业的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中推广应用必不可少的条件。开展CAD、CAM、CAPP等需要大量的标准文件支撑并在标准化基础上建立有关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典型工艺设备等各类信息数据库。计算机辅助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起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等全方位的信息系统。企业要及早推进各种信息数据的规范化。建立各种信息数据的统一编码,统一术语、符号、代号和文件格式,对数据处理程序、有关业务工作程序、操作程序,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建立CIMS更需要有关信息数据系统的整体协调配套与标准化、规范化。
八、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工作和活动
企业要组织标准化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和活动,积级参与行业的标准制定工作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以利于及时收集、掌握国内外同行业的标准化信息和标准化技术,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有条件的企业,要发挥技术优势,影响和促进行业标准化工作,并积极争取参家国际标准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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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市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六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警示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第七条 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闲置有政府原因的,在拟定处置方案时应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已设定抵押权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或相关司法机关参与。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经批准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可以采取为债权人重新担保等方式解除抵押;已经司法机关查封的,可以协调司法机关、当事人解除查封,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管理、监督等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闲置费全额纳入同级政府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 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 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 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市高新区管委按照市级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监管警示制度、审查把关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的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收费,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提出意见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
0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
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 1982.3.23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86〕工商80号 1986.3.31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1987.2.1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7〕第71号 1987.4.6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 1987.12.9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41号 1988.3.7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
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98号 1988.6.11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
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1988.9.20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
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 1988.1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
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1988.12.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
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78号 1989.4.24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7.14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第22号 1990.2.6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
(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9号 1990.3.12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66号 1990.3.20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
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工商〔1990〕第80号 1990.3.29
018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52号 1990.6.6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
安排意见
工商〔1990〕第154号 1990.6.6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商〔1990〕第163号 1990.6.8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66号 1990.6.6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174号 1990.6.16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
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1990〕第199号 1990.7.20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274号 1990.8.28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工作证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1号 1990.10.16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
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2号 1990.10.12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
的规定
工商〔1990〕第343号 1990.10.12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51号 1990.10.27
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
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399号 1990.12.14
0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
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29号 1991.1.7
0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号 1991.1.11
0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
0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
方式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4号 1991.3.30
0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
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 1991.3.30
0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
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 1991.5.11
0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1991.6.5
0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
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 1991.7.25
0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
意见
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 1991.8.8
0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1991.9.6
0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
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 1991.9.7
0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
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 1991.10.4
0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
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10号 1992.1.22
0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51号 1992.3.30
0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
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67号 1992.4.7
0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
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83号 1992.4.19
0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
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86号 1992.4.29
0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
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 1992.5.4
0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
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
工商企字〔1992〕第146号 1992.6.10
0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
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212号 1992.7.4
0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 1992.7.22
0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
业名称的核定意见
工商企字〔1992〕第272号 1992.8.13
0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 1992.8.22
0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 1992.8.25
0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
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 1992.9.11
0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
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 1992.12.8
0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
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 1992.12.9
0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沈阳市工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394号 1992.12.17
0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54号 1993.2.18
0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
册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58号 1993.2.18
0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
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73号 1993.3.22
0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 1993.5.15
0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 1993.5.20
0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 1993.5.28
0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
件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 1993.8.11
0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
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 1993.10.19
0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
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332号 1993.10.30
0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14号 1994.1.24
0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0号 1994.1.28
0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
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1号 1994.1.28
0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2号 1994.1.31
0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
盲目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7号 1994.2.4
0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 1994.5.17
0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
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 1994.5.25
0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50号 1994.9.10
0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
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 1994.10.27
0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
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 1994.11.3
07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9号 1995.2.17
07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
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30号 1995.2.28
07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5〕第34号 1995.3.1
08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5〕第36号 1995.3.1
0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
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55号 1995.3.24
08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 1995.5.9
08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
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 1995.5.15
08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1995.5.17
0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21号 1995.5.18
08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
业的定期检查制度
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 1995.6.30
08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 1995.7.12
08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
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 1995.7.18
0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
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 1995.8.8
09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登记实施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 1995.8.22
0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
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1995.8.29
0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
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 1995.9.19
0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 1995.9.27
09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 1995.10.10
0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 1995.10.10
0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
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 1995.10.10
0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 1995.10.12
0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1995.10.16
0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

工商企字〔1995〕第276号 1995.10.31
1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296号 1995.11.21
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
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 1995.12.21
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号 1996.1.2
1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2号 1996.1.2
1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
业企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2号 1996.1.5
1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
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3号 1996.1.5
1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
〔1996〕2号请示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6〕第36号 1996.1.25
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 1996.4.16
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 1996.5.16
1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41号 1996.5.27
1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
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 1996.6.27
1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
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45号 1996.7.8
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
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 1996.7.9
1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 1996.7.19
1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 1996.7.19
1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1996.9.13
1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
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16号 1996.9.19
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

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 1996.10.8
1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
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 1996.10.17
1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 1996.11.4
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
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 1996.11.26
1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403号 1996.12.19
(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1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
理的通知
〔86〕工商268号 1986.11.27
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
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 1987.6.15
1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 1987.10.28
1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
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 1987.12.21
1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 1987.12.24
1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
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1988.8.18
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作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
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1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
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 1989.11.17
1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个字〔1990〕第334号 1990.10.29
1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1991.2.11
1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
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 1991.8.2
1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 1991.10.21
1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
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
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 1991.10.26
1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1991.12.27
1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
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7号 1992.2.9
1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
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2〕第27号 1992.3.3
1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
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36号 1992.3.14
1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2〕第124号 1992.5.28
1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1992)21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 1992.5.28
1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
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 1992.8.8
1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裁剪技术培训班适
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46号 1993.2.8
1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 1993.4.28
1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 1993.7.25
1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

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 1993.8.30
1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
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4〕第53号 1994.3.7
1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 1994.6.17
1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 1994.11.18
1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 1995.5.12
1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
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 1995.8.28
1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
管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1995.8.28
1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 1995.10.9
1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 1995.11.28
1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
答复
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 1996.10.10
1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6〕第347号 1996.10.21
(三)市场监督管理
15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
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79〕工商总字第28号 1979.4.13
15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
的联合通知
〔80〕工商总字第8号 1980.1.25
15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
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55号 1980.10.30
1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
贸易的通知
〔83〕工商55号 1983.3.12
1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
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84〕工商1号 1984.1.18
1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
油化工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
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1985.7.30
1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工商177号 1985.9.19
1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
通知
〔85〕工商209号 1985.10.23
1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
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
〔86〕工商58号 1986.3.13
1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
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86〕工商169号 1986.8.4
1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
行规定
〔86〕工商181号 1986.8.19
1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
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 1987.9.9
1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 1987.10.26
1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
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 1988.7.23
1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 1988.8.15
1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的请
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61号 1989.3.24
1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
部分工协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 1989.7.28
1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
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1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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