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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高品质特殊钢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7:28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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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高品质特殊钢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高品质特殊钢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动高品质特殊钢技术和产业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高品质特殊钢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高品质特殊钢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8/W020120824392069534364.pdf



科技部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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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目前保险日常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目前保险日常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转来的上海分行《关于目前我分行保险日常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银发〔1999〕072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函复如下:
一、在保监会派出机构设立之前,有关保险日常监管工作原则上仍按《关于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传〔1998〕85号)精神执行。9家分行和两家营业管理部在监管工作中有需要我会明确的事宜,可报请人总行转保监会处理。
二、保监会成立以前你行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和文件,除与保监会的新规定和文件(包括保监会已作修订的)不一致的外,继续有效。
三、现阶段,由各分行和两家营业管理部负责监管和指导所辖范围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
四、为使各分行及时了解保险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我会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系统的沟通与联系,相关文件在送你行的同时抄送9家分行和两家营业管理部。
五、在保监会派出机构设立之前,保险分支机构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条款费率报备等有关事宜,由其总公司集中报保监会审批;其他如审批保险分支机构迁址等日常监管工作,由你行各分行和两家营业管理部负责。
六、外资保险分公司设立、迁址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保险条款费率的审核和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设立的审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审查等有关事宜,由保监会负责;其他保险日常监管工作,如代表处迁址、代表更换的审批等,由你行各分行和两家营业管理部负责,
同时报我会备案。
七、中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外资保险分公司的年检工作,由保监会组织安排。中资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由你行各分行和两家营业管理部组织进行,今年暂不换发新证,年检后在原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印章。年检结果要及时报送保监会。
八、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管理,继续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委托你行各分行和两家营业管理部负责辖区内《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的发放和更换,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发放、更换和收缴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转发,参照办理。



1999年3月21日

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

1983年8月16日,教育部


为了便于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并进行检查验收,现对普及初等教育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暂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普及初等教育要求学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坚持读满修业年限,并达到小学毕业程度。鉴于我国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在现阶段一般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为:
(一)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二)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达到97%以上;
(三)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城市达到95%以上,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达到90%左右,其他地区达到80%左右;
(四)在12至15周岁少年儿童中,初等教育的普及率达到95%以上。
各省、市、自治区应参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不同类型的县(市、区、自治县、旗)实现普及初等教育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对经济、教育基础较差地区的要求,还可以适当低一点,宽一点。
二、对基本要求的解释
(一)学龄儿童入学率是指已入全日制小学和多种形式简易小学(包括教学班、组)的学龄儿童数占学龄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学龄儿童在小学实行五年制的地区系指7至11周岁儿童,在小学实行六年制的地区系指7至12周岁儿童(6周岁入学的地区,可依此推算学龄儿童年龄)。居住分散、教育基础差的少数民族地区学龄儿童的入学年龄是否需要适当放宽,由有关省、自治区自行规定。
要加强在盲、聋哑和弱智儿童中的普及教育工作。由于盲、聋哑教育具有特殊的规律和特点,盲、聋哑儿童的入学情况另作统计。弱智儿童目前多在普通小学就学,故除智力严重障碍和其他失去学习能力者外,在计算入学率时仍应包括这一部分儿童。
(二)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是指学年末学生数占学年初学生数的百分比。
学年末学生数,可按下学年初学生数,加上本学年实际毕业生数,减去下学年实际招生数计算。
关于学生转学问题,在计算一个地区的巩固率时,可以把转出转入视为一个互相抵消的因素;在计算一个学校的巩固率时,则应如实计算学生转出转入等情况。
各地初等学校要努力改进教学工作,尽量减少留级人数。对于非正常流动的学生,要耐心做好家访工作,及时组织他们返校复学。
(三)毕业率是指应届实际毕业生数占应届毕业班学生总数的百分比。
学生毕业应从德、智、体几方面全面考查。
毕业班学生除根据规定达到毕业程度的以外,其余学生凡会认二千五百个常用汉字,具有初步读、写能力,能进行整数四则运算的,可准予结业;达不到的,应继续留校学习。对少数民族学校学生的要求,由有关省、自治区确定。
农村小学的毕业考试在县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由中心小学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命题,并对不同形式、不同要求的学校有所区别。城市小学毕业考试如何进行,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自行决定。
(四)初等教育的普及率是指12至15周岁少年儿童中的小学毕业生数占这个年龄组少年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在农村,特别是经济、教育基础较差的地区,计算初等教育的普及率时,除了小学毕业生外,还可把通过多种途径会认2500个常用汉字、能进行整数四则运算的少年儿童数计算在内。但应随着师资状况和各项办学条件的改善,逐步降低这一部分少年儿童在普及率中所占的比重。
在计算普及率时,应将继续在小学学习的12至15周岁的少年儿童数从这个年龄组总数中减去;而在中学学习的12至15周岁少年儿童数则应列入这个年龄组计算。
三、建立验收制度
各省、市、自治区每年要对申报达到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县,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证书;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检查验收的具体办法,根据实事求是、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制定。
各省、市、自治区每年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县级单位名单及验收资料,于当年年底以前报教育部。
(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