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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17:17  浏览:9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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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突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居住区域。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应与城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有机相结合、统筹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审核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实施主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制订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维护稳定工作。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为:
  (一)市发改委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并按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制订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四)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
  住建、财政、物价、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实施主体制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改造范围与建设时间,占地面积,人口数量及构成,棚户区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各类房屋结构、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现状,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建设资金投融资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 实施主体制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后,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

第三章 土地供应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的基本原则:融资改造,熟地供应,公开拍卖。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安置住房以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商品房安置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以及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拍卖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 利用棚户区现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人民政府与实施主体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配,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十五条 采取财政补贴、企业支持、居民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市场开发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和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十七条 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第十八条 引导国有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资金进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社会投资人享受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社会投资人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项目实施主体与投资人依法签订合同。


第五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一般按征收评估价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在评估基础上,砖混结构的房屋可参照产权调换方式1:1.2(指多层住宅)的比例测算货币补偿金额,砖木结构的房屋可参照产权调换方式1:1(指多层住宅)的比例测算货币补偿金额。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相关部门应积极提供适宜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征收与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对经营性用房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征收补偿协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奖励等计算补偿,全部支付给产权单位,其承租人的相关补偿由产权单位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产权调换以就近安置为主,其补偿标准实行“拆一补一,不补差价”(指多层住宅),即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为被征收住房同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偿差价;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其补偿标准实行“拆一补一点二,不补差价” (指多层住宅)。即: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可按征收面积与安置面积1:1.2(指多层住宅)的比例增加安置面积进行住房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上不补偿差价。
  选择就近电梯房安置的,参照就近多层住宅产权面积调换标准,对被征收人找补多层住宅与电梯房的差价;选择异地电梯房安置的,参照异地多层住宅产权面积调换标准,对被征收人找补异地多层住宅与电梯房的差价。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各项目的实施情况,可综合考虑建设安置住宅小区,安置住宅的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5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属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征收住宅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按30平方米面积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但对被征收人(含配偶)在我市中心城区有两处以上住宅,面积合并超过3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人实际征收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通过相应住房保障方式优先安排。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不能超过70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征收人,待本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完毕后,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权证交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价格部门规定标准的底限减半征收。

  第三十三条 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五条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三十六条 对个人购买属于普通住房性质的改造安置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性质的改造安置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十七条 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及因征收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第三十八条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气、网络、电话、供配电、排水、道路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四十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奖励和考核制度,对各实施主体及有关部门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到位,目标完成好的实施主体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好的实施主体及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县(市)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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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1〕85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推进我省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培育区域出口品牌,提高产业聚集度,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我们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出口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推动我省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发展。

附件:《浙江省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口基地建设是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培育区域出口品牌,提高产业聚集度,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为规范我省出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出口基地是指产业特色明显,面向国际化发展,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具备较好基础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产业集聚区域。
第三条 建设出口基地的主要目的是提升特色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推动我省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主要任务是积极打造区域品牌,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规模,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其服务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优化贸易环境,促进产业和贸易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出口基地的认定要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扶强、突出特色、动态管理、适度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浙江省商务厅是省级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对全省出口基地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出口基地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出口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搭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基地相互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市级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地区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编制本地区出口基地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本地区出口基地建设组织体系,组织本地区出口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支持本地区出口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被认定为出口基地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设立由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牵头的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制定出口基地建设的统一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出口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八条 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在地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负责本地区出口基地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每半年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出口基地运行情况、统计出口及相关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重点企业运行情况等信息;每年1月下旬报送出口基地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安排;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负责组织培育、申报和初审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在当地政府的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区域内被认定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优惠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对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被认定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单位要与基地所在地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订优惠服务协议,面向基地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记录服务台账。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出口基地总体要求:
(一)区域内相关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聚效应显著,具有较强的经济带动作用和国际竞争力,相关产品的出口规模和技术水平等在全省居同行业领先地位。
(二)地方政府对相关产业的发展有较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能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的发展和出口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推动产业出口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
(三)区域内特色产业骨干企业普遍具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经营管理体系,研发创新能力强,在行业标准制定、新品开发、优化出口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履行社会责任、行业自律及维权等方面示范带动作用显著。
(四)区域内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已初步建立,能为产业出口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五)地方政府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出口秩序,有完善的环境治理措施。区域内企业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一条 出口基地认定标准:
(一)省农、轻、纺出口基地:
申请出口基地的区域内特色产业集中度较高,其特色产业上年度产值:轻纺产品30亿元以上、农副产品10亿元以上;上年度出口额:轻纺类3亿美元以上、农副产品1亿美元以上,或者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规模的比例不低于10%。
(二)省机电产品出口基地:
申请出口基地的区域内特色产业上年度产值在50亿元以上,出口额在5亿美元以上,或者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规模的比例不低于10%。
(三)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上年度产值在10亿元以上,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者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规模的比例不低于10%。
欠发达地区出口基地认定标准适当放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由申请出口基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区域内特色产业的发展情况、出口情况和财务状况。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名称、企业数量、龙头企业情况、出口企业情况、产品内外销情况、国内外市场占有情况、品牌建设情况、产业优势、研究开发能力、自主品牌、国际商标注册、国际认证、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国内外标准制定、行业协会等情况;
(三)出口基地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内容;
(四)所在地政府已经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五)出口基地主要企业的生产和出口规模、技术水平及其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地位等相关情况说明;
(六)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七)出口及产值规模的证明材料;
(八)出口基地所在当地政府建立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相关文件,具体承办和联络单位情况;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出口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出口基地认定标准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产业类别授予“浙江省出口基地”称号,并予以公布、授牌;对不符合出口基地标准的单位不予认定,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出口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每三年进行调整,对考核优秀、发展良好的出口基地加强宣传,并加大支持力度;对两年以上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出口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口基地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主要指基地已编制专项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的配套政策;
(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情况。主要指基地内已认定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情况、已提供服务情况,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等内容;
(三)出口基地特色产业发展情况。主要指基地特色产业销售情况,在同行业中所处地位,龙头企业发展状况,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出口基地国际化发展情况。主要指基地特色产业进出口、开展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成效;
(五)出口基地组织管理情况。主要指基地组织机构、日常管理、信息报送等情况。
(六)出口基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情况。主要指基地发展特色产业的研发投入,建立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取得国内外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品牌建设方面的情况。
省商务厅将在考核前通知各出口基地报送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出口基地,如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取消所在地申报省级出口基地的资格。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出口基地,将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2日施行,原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机电产品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外经贸联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摘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摘要)》的通知

国教督[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的主题是关注义务教育教师。报告综合了2002年至2007年义务教育教师全国县的统计数据、抽样调查结果和督导检查情况,对义务教育教师的规模结构、能力水平、权益保障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督导意见。请针对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附件: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摘要)--关注义务教育教师

国家教育督导团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摘要)

--关注义务教育教师

  义务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奠基工程。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肩负着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对于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从教师的规模结构、能力水平和权益保障三个方面,选取15个主要指标,以2002年至2007年连续6年全国各县(包括其他县级单位,下同)年度教育统计资料、2007年全国32万份抽样调查问卷结果以及对7个省、自治区的实地调研情况为基础,对义务教育教师基本状况进行分析。本报告旨在推动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激励教师教书育人,引导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一、规模结构

  全国义务教育教师总体规模按现行编制标准基本满足需求,保证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但目前教师配备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农村边远地区教师数量不足、补充困难,影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教师总体配置的生师比逐步下降,农村边远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受到重视

  2007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有专任教师907.7万人,其中小学561.3万人,初中346.4万人。从城乡分布看,县镇和农村的教师占82.7%。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约有1/4的教师工作在艰苦地区。

  为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各地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努力降低学生与教师的配置比例。2007年,小学生师比由2002年的21∶1下降到18.8∶1,初中由19.3∶1下降到16.5∶1。从城乡看,小学教师城乡配置水平接近,初中教师城市配置水平较高。小学生师比城市为19.4∶1、县镇为19.6∶1、农村为19:1。初中生师比城市为15.6∶1、县镇为17.9∶1、农村为17.1∶1。

  近年来,国家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和定期交流制度,缓解了中西部农村地区教师数量不足的突出问题。2002年至2007年,全国小学累计录用大中专毕业生60万人,其中农村录用48.9万人;全国初中累计录用大中专毕业生61万人,其中农村录用48.7万人。农村小学和初中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均达录用总数的80%。2006年至2007年,全国共招聘了1.6万和1.7万名大学毕业生到中西部农村学校任教,覆盖了13个省395个县的4074所农村中小学。

  2.教师总体趋向年轻化,女教师比例高于男教师

  2007年,小学教师35岁及以下、36至45岁、46至55岁、56岁及以上的比例分别为44.1%、26.8%、24.3%和4.8%,其中45岁及以下教师的比例超过了70%。初中教师35岁及以下、36-45岁、46-55岁、56岁及以上的比例分别为55.8%、30.6%、11.3%和2.4%,其中45岁及以下教师的比例超过了86%。

  2007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专任女教师共计477.3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总量的52.6%。小学、初中女教师分别为312.8万人和164.6万人,占专任教师总量的比例为55.7%、47.5%。分区域来看,女教师比例东部高于中部、中部高于西部。从城乡看,女教师比例城市高于农村,特别是城市小学女教师的比例达79%。

  3.教师学科结构性矛盾突出,中西部农村学校部分学科教师短缺

  外语、音乐、体育、美术和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严重不足、相关课程难以开齐。2006年,全国有508个县每县平均5所小学不足一名外语教师;西部山区农村小学平均10所才有一名音乐教师;中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初中音乐、美术、信息技术三门学科教师平均每校都不足一人,致使部分学校无法正常开设规定课程。

  4.农村边远地区教师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当地义务教育的需要

  据中西部9个省(自治区)的学校数据统计,2006年,3万多所村小的班师比平均仅为1∶1.3,4万多个教学点的班师比平均仅为1∶1,均远低于全国小学1∶1.9的平均配置水平。这些地区学校的教师严重不足,进不去、留不住问题突出。

  一是现行教师编制标准尚未充分体现农村边远地区学生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学校规模小、成班率低等特点,不能适应这些地区学校教育教学对教师的实际需求。寄宿制学校等教师附加编制在部分省、区也还未得到落实。

  二是部分地区因财政困难,以较低报酬聘用代课人员,而不是按照编制正常补充合格的新教师。2007年,全国中小学仍有代课人员37.9万人。其中,小学代课人员27.2万人,87.8%以上分布在农村地区。广东、广西、甘肃小学代课人员数量多,超出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0%。

  三是边远地区学校的教师待遇低、生活条件差、工作环境艰苦、个人发展机会少,造成骨干教师流失。对艰苦地区学校的抽样调查表明,38.7%的校长反映近3年中有教师流失情况,其中,74.6%的校长反映主要流失的是骨干教师,92.5%的校长反映主要流失的是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

  二、能力水平

  全国义务教育教师师德水平、学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高,但教师培养培训“学非所教”问题严重,教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教育教学能力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1.广大教师认真教书育人,得到学生和家长的肯定

  家长和学生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比较满意。据抽样调查,87.4%的家长认为教师责任心强;91.3%的家长反映教师批改作业认真;81.7%的学生表示多数任课老师能够耐心指导学生的学习;87.7%的学生表示与老师在一起感到开心;86.9%的学生反映老师能耐心与违反纪律或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谈话。教师关心学生成长,付出的爱心赢得了广大学生和家长的认可。但还有13.4%的学生反映,教师教育方法有待改进,个别教师对违纪或学习成绩不好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

  另据抽样调查,家长对孩子的语文、数学教师和班主任表示很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分别为91.5%、91.4%和93.5%;学生表示喜欢班主任和其他任课教师的分别为87%、71.9%。上述情况,城市家长和学生表示满意的比例均高于农村。但同时还有8.8%的城市学生和15.4%的农村学生反映不能完全听懂多数教师的讲课。

  2.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但中高级职务教师比例在城乡、校际之间仍有较大差距

  2002年至2006年,小学高级以上职务教师比例超过45%的县由649个增加到1616个,初中高级以上职称教师比例超过7%的县由641个增加到1333个,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但各地城乡及校际中高级职务教师的比例差距较大,配置不均衡。2007年,全国小学中高级职务教师比例为48.2%,城市高于农村9.5个百分点以上。贵州、陕西农村小学中高级职务教师比例均低于30%,城市高于农村15个百分点以上。全国初中中高级职务教师所占比例为48.7%,城市高于农村19.2个百分点。贵州、甘肃、陕西三省农村初中中高级职务教师比例均低于30%,城市高于农村25个百分点以上。

  据中西部4个省区(黑龙江、河南、广西、云南)小学、初中2006年的统计,省域内小学中级及以上职务教师比例最高的前20%学校与最低的后20%学校分别相差24.5、27.7、30.8和32.6个百分点。省域内初中中级及以上职务教师比例最高的前20%学校与最低的后20%学校分别相差21.3、22.9、27.7和29.2个百分点。校际中高级职务教师比例差距过大,是造成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和择校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

  3.教师学历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要求,但初中教师初始学历合格率低,取得合格学历专业与所教课程不对口问题突出

  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教师学历合格率的提高。2007年全国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9.1%和97.2%,其中农村小学、初中分别达到98.7%和96%,基本达到和接近国家规定标准。城乡教师学历合格率差距进一步缩小。

  国家从政策上积极引导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各地相继采取措施,提升了高一级学历教师的比例。2007年,全国小学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66.9%,比2002年提高33.8个百分点,西藏、浙江、内蒙古小学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提升幅度超过40个百分点,达到70%以上;全国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任教师比例达到47.3%,提高27.5个百分点,宁夏、浙江、天津初中专任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提升40多个百分点,达到60%以上。

  上世纪90年代,教师规模迅速扩大,一些低学历人员进入教师队伍。抽样调查表明,小学和初中教师中,“民转公”的比例为13.2%,在农村,这一比例达20%。另外教师“拔高使用”状况在初中阶段较为突出。在进入教师队伍时,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为68.4%,其中农村为58.8%。

  所学专业与所教课程不对口的现象亦较为突出。初始学历合格的初中语文、数学、外语、美术、音乐、艺术和体育教师,约有1/3是学非所教,其中城市约为20%,农村则超过40%;而初始学历不合格的教师,取得合格学历的专业与所教课程对口率更低。抽样调查表明,初始学历不合格的初中教师,取得合格学历的专业与所教课程对口率为58.2%,农村低于城市,语文为58%、外语为50.7%、数学为20.2%、体育为8%、艺术类为5.6%。取得合格学历的途径主要是自学考试、函授、业余或广播电视大学,占87%,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占11%,普通高等教育占2%。

  三、权益保障

  近年来,教师的工资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有所改善,教师培训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法律有关规定执行不力,教师法定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1.教师基本工资实现了较快增长,但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依然偏低

  上世纪90年代,全国曾出现过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中央政府从完善教师工资保障制度入手,实行教师工资县级统筹,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确保了教师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此基础上,国家规定的教师工资实现了较快增长。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数据,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教职工人均工资收入比2002年增长了58.2%,普通中学增长了63.2%。

  由于教师津贴补贴尚未完全得到落实,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依然偏低。抽样调查显示,近50%的农村教师和县镇教师反映没有按时或足额领到津贴补贴。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包括初中与高中)教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17729元和20979元,分别比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低5198元和1948元。“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规定尚未真正得到落实。

  部分地区教师收入水平偏低。2006年,全国有273个县(占区县总数的8.5%)的小学教职工和210个县(占6.5%)的初中教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低于1.2万元,人均月工资收入不足1000元。其中河南、陕西、山东尤为突出,小学教职工人均月工资收入低于1000元的县占本省县数的比例分别为34.1%、21.2%和18.2%;初中分别为25%、20.7%和18%。

  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城乡差距依然较大。全国农村小学、初中教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分别仅相当于城市教职工的68.8%和69.2%。其中广东省小学、初中农村教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仅为城市教职工的48.2%和55.2%。2006年与2005年相比,分别有13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小学、初中城乡教职工工资收入差距有所扩大,不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稳定。另外对7省区进行的实地调研发现,城市教师工资收入的校际差距也较大。

  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低,是造成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教师队伍不稳定,难以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主要原因。

  2.教师福利待遇受到重视,但农村教师医疗、住房仍面临突出困难

  近年来,各级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努力改善教师的福利待遇。教师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城镇教师住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部分地区教师医疗保障尚未落实,农村教师住房问题尚未解决。

  据抽样调查,67.3%的校长反映本校教师尚未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中55.8%的校长称本校教师既无医疗保险,又不能报销医疗费用;32.8%的教师反映,由于负担不起医药费用而不去医院看病;63.7%的农村教师反映“多年没有”或“从来没有”参加过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活动。法律规定的“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未得到完全落实。

  农村教师住房存在政策盲点,国家现行住房改革政策未能惠及农村中小学教师。实地调研发现,多数农村教师既无建房的宅基地,又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房改优惠政策。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小学教师反映无自有住房的比例,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47.8%、48.0%、63.1%。在表示没有自有住房的46岁及以上教师中,有23.9%反映居住在学校单人或集体宿舍。在农村,这一比例达到32%。这些教师的生活条件令人忧虑,退休后还将面临无房可住的实际困难。绝大部分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无力建设教师“周转房”,给青年教师及寄宿制学校教师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困难。

  3.教师培训工作进展较大,但经费缺乏保障

  国家先后实施一系列教师培训工程计划,开展了对新教师、骨干教师以及中小学校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抽样调查表明,91.8%的教师回答在近3年中参加过培训,39.3%的教师表示参加过1个月以上培训,83.7%的教师表示工作以后接受了更高层次学历的继续教育,92.9%的校长反映参加过校长岗位培训。教师继续教育对提升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学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抽样调查也显示,59.3%的校长反映目前没有稳定的教师培训经费来源,不能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需求;65.7%的教师反映个人承担了半数以上的培训费用,个人负担过重。教师培训经费短缺,影响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还有25%的教师认为教师培训的内容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

  4.教师工作环境得到改善,但农村教师工作条件依然较差

  国家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一系列义务教育重大工程项目以来,教师工作条件明显改善,远程教育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07年,建网学校比例小学为11.2%,初中为36.2%,分别相当于2002年的4倍。

  但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全国有892个县(占区县总数的30.2%)初中教师人均办公室面积低于国家标准(3.5平方米/人)。其中,部分省、区的初中人均办公室面积低于国家标准的县数超过65%;全国有121个县小学教师人均办公室面积低于国家标准,其中,海南18%、云南43%的县小学人均办公室面积低于国家标准。

  农村学校教学条件不能满足需要。据抽样调查,53.1%的教师认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教学要求。2006年全国城市小学校均拥有计算机71台,而农村小学平均只有6台;全国城市初中校均拥有计算机102台,而农村初中平均只有38台;西部农村小学的建网学校比例为3.1%,农村初中建网学校比例仅为18.4%,无法满足教师利用现代教育信息的要求,制约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学校大班额问题严重,教师工作环境不利。2007,全国初中每班56人以上的大班额比例为44.8%,每班66人以上的超大班额比例为19.6%。中部县镇初中学校的问题尤为突出,大班额比例分别达到61.2%,超大班额比例为32.9%。湖北、海南、河南、安徽、陕西尤为严重,县镇初中超大班额比例分别为52.2%、48.3%、42.6%、42.3%和42.1%。

  教师工作时间长、压力较大。据抽样调查,小学初中教师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2.4个小时,班主任周平均工作时间达到52.1个小时。90%的教师反映周六、周日还要备课、批改作业和家访等;20.6%的山区农村教师承担了跨年级、跨课程的教学任务。特别是随着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大量增加,教师和管理人员未作相应调整和补充,导致教师额外增加了大量管理工作,延长了工作时间。

  抽样调查显示,有55.1%的教师反映工作压力较大,有32.4%的教师反映工作压力过大,城市比例高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反映压力大的前三项原因为:检查评比考核、安全责任、学生管理。在家长评价教师的众多因素中,把学生成绩和升学率排在第一位的比例高达78.9%。

  工作压力过大直接影响教师身心健康。抽样调查显示,反映睡眠质量较差和非常差的教师为21.5%;反映经常感到精神疲惫的为28.4%,其中城市为36.5%,高出农村12个百分点;教师经常因为一些小事而不能控制情绪的占13.4%,城市这一比例为17.7%,高出农村8个百分点。

  四、督导意见

  根据本次对义务教育教师基本状况督导检查情况的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满足教育需要的教师配备机制,切实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将仍是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是建立完善教师资源配置机制,努力满足农村边远地区教育的需要。各地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适应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学校布局的调整,统筹区域内教师编制和资源,完善教师聘任、调配、流动机制,积极解决农村教师不足、质量不高、骨干教师流失等问题。县级政府要统筹县域内城乡教师资源,灵活合理地配置教师。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通过有效方式,利用好设立特岗教师等政策,努力保证农村边远地区对合格教师的需求。

  二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和机制,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做好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免费师范生教育的试点工作,推进地方院校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的探索,加快教师教育的创新。要以提高教师教育水平为核心,完善教师培训与考核、使用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应把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特别要加大对农村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

  三是保障教师工资福利收入,完善医疗、保险、住房待遇。各地要在国家出台教师津贴补贴政策的同时,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规定,核定教师津贴补贴标准,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教师的实际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的实际平均工资水平。要大力推广对在农村边远等地区工作的教师按艰苦程度提高津贴标准的经验,探索将教师基本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以及定期体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措施和办法。要总结各地解决教师住房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教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及周转房等政策,更好地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