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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如何实现绩效管理初探/沈德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49:53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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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如何实现绩效管理初探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沈德成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视。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认真落实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推动队伍建设,为检察工作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其中,不乏一些成功的做法和尝试,如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机制、办案流程管理机制、案件质量制约保障机制、内外监督制约保障机制……这些,还只是检察机关管理机制创新的良好开端,距离“绩效管理”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以绩效管理理论为指导,完善、调整、整合有关的管理制度十分必要。笔者将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实现绩效管理这个问题,略抒己见,供大家商榷。
一、绩效管理的由来以及检察机关引入该机制的必要性
绩效管理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为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与效能而推行的一系列管理体制革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绩效管理有益于在系统内部的各个部门引入竞争、效率意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在阐述“依法治国”理论时指出:要改革党的权力运行机制,使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规范、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可见,加强管理机制建设实质是解决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问题,这种改革权力运行机制的观点,对我国各行各业管理的改革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我们铁检机关加强管理机制创新工作的思想武器。只有用制度管人管事,才能彻底改革“人治”型权力运行机制,要求充分尊重客观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群体的优势。当今人类社会发展到了知识经济时代,人才资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与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的一项指标,创造和应用知识、信息的能力与效率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就强,否则,就会导致落后。我们检察机关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开创新的局面,也必须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通过科学管理把干警的聪明才智开发出来,实现每个人的自我价值。现代心理学研究证明,自我价值是个体的最高追求,绩效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的开发现有人力资源,使不同的人才在绩效管理休系中合理流动,最终与最适合的岗位相匹配,将产生最大的工作效率,当然也包括司法效率。绩效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工作的政绩、工作成果的最大化。任何一项工作的主题都是效益,实现效益的动力是科学,而源泉都是人才;检察机关的主题就是办高质量的案件,动力是检察改革,而源泉就是满足检察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人才。因此,关键是要建立起能最大限度地盘活人力资源及相关要求的模式,这种模式就是绩效管理。
二、绩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在制度建设中,人的位置是举足轻重的。制度的组成是两个要件,即人和办事的规程,连结点是人要“遵守”。规程又是人制定的,程序结构设置的科学程度与人的认识水平和严谨态度有着必然的联系。实践中也发生过由于程序结构设置的不科学造成的悲剧事故。1991年,从西安起飞了一架图154客机,仅8分钟就失事了,事故原因是飞机自动驾驶电脑程序是靠八条线来连结的,问题出在第七和第八条线,两条线插反了位置,致使惨祸的发生。如果该飞机的插头和插座是匹配的结合,如果不匹配就插不进去,这样就从程序上封死了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错误,也就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体现整体效能原则。管理机制是各项制度的有机结合体,是各项制度间的内联性、互动性、制约性、激励性和惩罚性的有机结合。贯彻整体效能原则实质是使制度形成机制,产生推动作用,实现机制建设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三是要体现运用现代科技的原则。管理内容的机制包括人、制度和科技三个部分,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和互动的程度,直接影响管理的成效。人的能力是受到局限的,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现代科技已经发展到用电脑代替人脑的部分功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力量来填补人的能力所达不到的领域,探索以微机管理为载体的管理机制创新途径,应该成为我们研究的课题,发挥其在动态管理、量化管理和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使其成为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基层检察院实现绩效管理的初步构想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就是创新,因此,检察机关同样也面临着创新这样的课题,要深入研究并切实解决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管理、队伍管理和政务管理机制如何紧跟时代步伐的问题。在这里,笔者进行了一下展望,那就是将全部绩效管理制度整合为环环相扣的三大项管理机制,即:
一是确立以院党组为中心,健全以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考评、使用、奖惩为重点的政治工作机制。检察工作要想跟上时代的发展,开创新的局面,必须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尤其要提高“人才资源”的管理水平,要把充实办案基本技能和科技技能作为培训重点,通过强化岗位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人才;认真总结以往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践中的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完善政绩考核与奖惩办法,用选人、用人、考评、奖惩机制增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活力,做到有为者有位,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的潜能作用,从而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最大的工作效率和最大的工作成果。
二是健全完善以检委会为中心的业务管理机制。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决策机构,对检察业务负总责。因此,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必须建立符合规律的审查逮捕、公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一体化”的侦查协作机制;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以确保对检察业务实行有效管理。(2)必须制定出完善合理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议事事项的提请时间、拟定开会时间、书面汇报材料的行文标准均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保证检委会的决策质量,从而切实起到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核把关的作用。(3)由检委会负责对各科室局检察业务工作的考核。以上级院规定的各部门工作评比办法为蓝本,结合每个院的具体目标,制定各科室局业务考核奖惩办法,组织进行年度业务考核评比。(4)由检委会负责对主诉检察官和主办检察官的考核。组织开展案卷季检、年检、跟庭考核、跟踪考核、规范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加大对主诉官、主办官考核力度。(5)对检察实践中遇到的共性、疑难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研,为正确执法提供理论、政策依据。
三是建立以院务会为核心的政务、事务管理机制。要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全面实行规范化的工作管理机制,将政务、事务管理全部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达到资源配置优化、办公秩序井然、装备管理正规、工作运行高效的目标。转变院务会由检察长听取各科室局汇报、安排工作的单一工作模式,要将长效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长远的检察装备的建设规划、检务保障资源的调整配置、检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确定等,纳入到以院务会为核心的政务事务管理机制之中,以便推进规范化管理和绩效管理,提高检务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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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利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1.为保证国家利率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在利率管理上实行“逐级管理、专业分工、各司其责”的原则。
2.各级行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除国家法规、政策及人民银行总行和工商银行总行特殊规定外,不得豁免贷款本金,不得挂帐停息,不得减免贷款利息。
二、管理内容和权限
1.管理内容:工商银行各种存、贷款利率(包括优惠、贴息贷款利率、金融债券利率),拆入、拆出资金利率、邮政汇兑往来利率以及内部资金往来利率的管理;利率政策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的反映和请示。
2.管理权限:总行负责制定贯彻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补充规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利率浮动原则和范围,规定总行与分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包括汇差资金、上存下贷资金、二级准备金、联行保付基金等)。省、市分行根据总行规定,在以上利率管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确定省、市分行与地市行的内部资金往来利率。
三、组织实施
1.在行长领导下,计划部门具体负责利率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应各自履行起本部门的职责,共同搞好利率管理。
2.分行以上(含分行)计划部门必须配备利率专管人员,同级有关业务部门也应设有利率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利率管理的有关具体事宜。分行以下各级行要相应配备利率专管或兼管人员。利率管理人员的配置要相对稳定。
四、部门职责
1.计划部门
(1)各级行的计划部门是利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利率调整、变动的贯彻执行和解释工作。其他部门凡涉及利率的文件,必须经计划部门会签。
(2)各级计划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和部署,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利率调整时,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
(3)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确定利率浮动的范围和原则。
(4)检查分析利率执行情况,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信贷部门
(1)负责执行贷款利率政策规定。银企双方签具的借贷合同和借款借据,要载明贷款种类、利率和贷款起止日期。如遇利率调整,信贷部门应根据有关文件及时配合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利率并通知企业。
(2)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贷款中的逾期、挤占挪用贷款,并及时通知会计部门计收加罚息。
(3)协同会计部门做好应收未收及挂帐利息的催收工作。
(4)反映利率执行中的问题。
3.会计部门
(1)按照规定的利率和信贷部门的加罚息通知,正确计结利息。严格掌握企业贷款期限,及时办理逾期贷款的帐户划转。
(2)利率调整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做好调整利率的各项工作。
(3)各级会计部门应注重对应收未收利息清收情况进行反映,按贷款性质建立应收未收利息季度报告制度,并通知信贷和计划部门,以便能准确掌握应收未收利息情况,协助信贷部门催收。
4.储蓄部门
(1)负责储蓄利率的执行、宣传和咨询工作。
(2)正确计付储蓄存款利息,遇到利率变动时要会同会计部门及时调整,并做好有关帐务处理。
5.稽核部门
根据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对各项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五、利率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处理
1.各级行有关业务部门要经常检查本部门和利率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全行要在行长的领导下,由稽核、计划、信贷、储蓄、会计等部门共同参加,每年对全行的利率执行情况至少要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2.检查内容包括:各种存、贷款利率及有关浮动、加罚息是否按规定执行;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是否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等。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对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在规定允许的权限内,省(市)分行可结合本行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从1991年3月1日起执行,有关解释、修正权归总行。


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青海省安置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处理意见

司法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青海省安置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处理意见
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青政(1986)59号文《关于安置刑满留场(厂)人员的请示》经我们研究,并报请国务院审阅同意,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鉴于你省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绝大多数系五六十年代的内地调犯,现已年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社会不能再安置就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3)公发(劳)51号文件规定,本着老有所养,区别对待的精神,原则上由青海省参照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养起
来。对本人愿意按发给一次性费用的办法安置,家属同意接收,当地又准予落户的,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回家属所在地安置。安置待遇可略高于内地,低于青海省职工退休退职的标准。
就业人员安置处理后,子女不顶替。一九八三年五月四日前已经离开劳改单位的留场就业人员,维持过去规定的待遇,不再重新处理,并向他们做好解释工作。
对因工致残的就业人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对无家可归、又不符合参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条件的,发给生活费养起来。
二、对发原工资养起来的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本人作一次性选择。本人要求按退休处理的,改按退休处理;不愿按退休处理的,继续发原工资养起来。
三、原刑满留场(厂)人员,经人民法院平反的,享受青海省职工的同等待遇。
四、考虑到你省安置上述人员所需一次性费用较多,财政有一定的实际困难,决定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你省四千万元,分别在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度拨给,每年二千万元,列入其他部门事业费科目,不足部分由你省财政开支。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周密调查研究,认真计划安排,稳妥而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198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