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鱼类、贝类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鱼类、贝类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72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香港卫生署致函国家商检局要求对输港供生食的冷冻、冰鲜鱼类、贝类出具“毋需烹煮便可供食用”的证明。现将香港卫生署供生食鱼类、贝类微生物含量标准随文下达,请各局按此标准严格检验把关(贝类应加验贝类毒素DSP、PSP),经检验合格方准输港,并在原供港卫生证书内容里加注“该批货物毋须烹煮便可食用”字样。
附件一、生吃蚝微生物含量标准
二、刺身及寿司微生物含量标准
附件一
生吃蚝微生物含量标准
细菌总数:10的5次方个/g肉
大肠埃希氏菌:3个/g肉
致病菌:不含有
附件二
刺身及寿司微生物含量标准
┌────────────────┬─────┬───────┬──────┬─────┐
│ 级 │ 甲 │ 乙 │ 丙 │ 丁 │
│ ├─────┼───────┼──────┼─────┤
│ 别 │ 满意 │ 可接受 │ 不满意 │不可接受/│
│ 准 则 │ │ │ │ 存在危险│
│ ├─────┴───────┴──────┴─────┤
│ │ 细菌含量:以每克食物样本计算(除特别指定外) │
├────────────────┴──────────────────────────┤
│ 指标性细菌 │
├───────┬────────┬─────┬───────┬──────┬─────┤
│(1)细菌总含量 │ (a)(i)寿司 │ │ │ │ │
│ │ (ii)鱼肉片及│ <10的5 │10的5次方—< │ ≥10的6 │ 不适用 │
│ │ 鱼卵刺身 │次方 │10的6次方 │次方 │ │
│ ├────────┼─────┼───────┼──────┼─────┤
│ │(b)鱼肉片及鱼卵 │ <10的6 │10的6次方—< │ ≥10的7 │ 不适用 │
│ │ 之外的刺身 │次方 │10的7次方 │次方 │ │
├───────┴────────┼─────┼───────┼──────┼─────┤
│ (2)埃希氏大肠杆菌(总数) │ <20 │ 20—<100 │100<10的4 │ ≥10的4│
│ │ │ │次方 │次方 │
├────────────────┴─────┴───────┴──────┴─────┤
│ 致病菌 │
├────────────────┬─────┬───────┬──────┬─────┤
│ (1)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不适用 │ 不适用 │ 检出 │
│ │(在25克) │ │ │ (在25克)│
├────────────────┼─────┼───────┼──────┼─────┤
│ (2)金黄色葡萄球菌 │ <20 │ 20—<100 │100—<10的4│ ≥10的4│
│ │ │ │次方 │次方 │
├────────────────┼─────┼───────┼──────┼─────┤
│ (3)志贺氏杆菌* │ 不得检出│ 不适用 │ 不适用 │ 检出 │
│ │(在25克) │ │ │ (在25克)│
├────────────────┼─────┼───────┼──────┼─────┤
│ (4)副溶血性弧菌* │ <100 │ 不适用 │100-<10的3│ ≥10的3│
│ │ │ │次方 │次方 │
└────────────────┴─────┴───────┴──────┴─────┘
*有需要进进行化验(蔬菜类:验志贺氏杆菌,海产类:验副溶血性弧菌)
“刺身”(sashimi)指成分为供不经烹煮而食用的海洋鱼鱼肉片、软体类动物
、甲壳类动物、鱼卵或其他海鲜的食物;
“寿司”(sushi)指成分为经捏或压成形的熟饭并加有醋及配料的食物,这些
食物有或没有用海苔包裹,通常以小块形式进食,而有关配料是放在饭团的上面或中间,其成分包括经烹煮的、不经烹煮的或以醋淹渍的海鲜、海洋鱼或介贝类水产动物的卵、蔬菜、经烹煮的肉类和蛋。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81年9月29日,铁道部
根据中日两国政府间贷款换文的内容及通过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提供的日本政府贷款的具体要求,在国家未公布财务管理办法前,暂按本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一、目前,铁道部所使用的日元贷款,属于政府间贷款,由国家统借统还,因此用以进行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下达到有关建设单位。
二、日本“基金会”的贷款,是一项用以为完成贷款工程必需在国际市场购买物资和支付咨询,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劳务的外资借款,应按有关协议、合同及指示文件使用。贷款购入物资的价款(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折合的价款)及附加支出均由铁道部贷款办公室按转帐拨付,作为基建拨款通知各建设单位列帐。
三、利用贷款在国际市场购进物资的附加支出,包括银行手续费、中技进口公司手续费、代理费、关税、工商税和涉外事务增加的管理费(包括贷款办公室经费)等,种类多、数额大,为了充分发挥贷款效益,不打乱现行预算管理,不影响预算技术经济指标和建安成本的可比性,附加支出均不计入建安成本,只计入建设成本。
四、贷款购入物资的价款是以外币表示,折合人民币时,按照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的规定,应先按银行公布的采购合同中的外币和美元的比价折合为美元,再按一美元等于2.80人民币的内部结算价,折合人民币表示的价款(以下简称折合价)。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大,为了不虚增交付使用财产成本,此项差价可在其他基建投资科目中,增加贷款购进器材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额项目,核算投资完成并予以悬记,待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再转应核销投资支出科目予以核销。
五、贷款购进物资到岸后的接运、保管业务由物资管理局的有关物管处或材料总厂负责办理,并应单独建立相应的业务财务帐目。凡经验收的到岸物资,发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贷款购进物资,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应将点收凭证、发料单按清算价(即按牌价折合的合同价)列报清单及时送部物资管理局核转贷款办公室以便办理转帐拨付。物资处或材料总厂按清算价计算核收业务费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直接办理结算。
六、各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对贷款购进物资,除为归还垫拨贷款工程项目者外,不要和非贷款工程混用,如因特殊需要发生调剂串换时,可在数量相等的基础上,互相串换调剂使用,按国家调拨价格办理料价结算。
七、贷款工程的验工计价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贷款购进器材均系转帐拨付,在验工计价时,应将使用贷款购进器材价款扣除,即应列报清单,按清单扣除。但为了简化手续,使用的材料亦可按预算数量扣除。
八、贷款购进物资价款的转拨,由贷款办公室根据经部物资管理局核转物资管理处或材料总厂的发料单及有关单表区分国拨价(设备比照类似产品国拨价)、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采办附加支出转有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列入基建拨款—本年转帐拨付贷款购入器材款帐内。其中设备和材料的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应摊列其他基建投资科目有关项下,采办材料的附加支出摊列其他基建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财产。如采办附加支出,中技公司结算较晚,不能随同器材价款转拨时,贷款办公室在支付各项附加支出后,应将附加支出补转建设单位。
九、施工单位收到贷款购入物资,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器材采购成本(设备不包括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材料不包括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及附加支出)计算材料差价。对于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入帐,材料按计划价入帐。
十、根据贷款购入器材按转帐拨付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增设如下二级科目:
(1)基建拨款—以前年度贷款购入器材转帐拨款;
(2)基建拨款—本年贷款购入器材转帐拨款;
(3)其他基建投资—贷款购入器材附加支出;
(4)其他基建投资—贷款购入器材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
十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会计决算总表中应按照增设的二级科目相应加设行次,反映利用外资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
十二、根据贷款协议的有关条款,贷款办公室需设置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帐目,以便通过借款人与贷款人核对贷款的实施状况和核算外资贷款的动用、转拨与核销,为此,暂设置如下科目进行核算,待业务全面开展后,再视业务活动的需要予以增补。
(1)借款人—外资管委会,核算中国银行的代理行已在中国银行日元帐户中支拨的贷款;
(2)采办代理人—中技公司,核算在采办中的贷款物资的清算价;
(3)铁路接运人—××物管处或材料总厂,核算业经物管处或材料总厂接收、保管的贷款物资的清算价款;
(4)转帐拨付贷款购入设备款—××局,核算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已接运并发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贷款购入设备清算价款;
(5)转帐拨付贷款购入主要材料款—××局,核算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已接运并发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贷款购入主要材料清算价款;
(6)转帐拨付贷款支付劳务价款—××局,核算技术合作或聘请咨询者的劳务支出;
(7)预付器材款,核算根据合同规定,按一定比例由中国银行的代理行从中国银行日元帐户中支出的预付器材款。
十三、根据贷款协议、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及结算采办附加支出的有关规定,贷款办公室应设置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帐目核算:
1、以国内投资为支付来源的贷款购入物资各项附加支出以及各项附加支出的转拨,应设置贷款购入器材的附加支出科目及贷款购入器材附加支出转拨科目。
附加支出中的贷款办公室经费,可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并可结合业务特点增加涉外活动经费项目。经费支出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
2、贷款购入器材的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以及差价的转拨,应设置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科目及差价转拨科目。
十四、支付贷款购入物资附加支出及核销贷款购入物资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所需的国内投资,应包括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之内,并注明抵补附加支出和核销投资款额,其中用于支付附加费用部分,由财务局核定清算资金交贷款工程办公室掌握使用,贷款工程办公室支付后转各有关单位并定期进行清算。
贷款工程办公室应在银行开立帐户,以便结算贷款购入器材的各项附加支出,及其他有关结算事项。
十五、贷款工程办公室应比照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编报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季(年)度财务决算,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部分应另编平衡表,报有关部门。
十六、本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如与财政部将要公布的管理办法发生不一致时,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