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汪疃建制镇范围内的城市公厕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是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含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城市公厕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区域内城市公厕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厕应当免费对外开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厕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放、便于清运、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的地区需要,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厕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一)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主干道两侧;
(二)旅游景区、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码头、商场、饭店、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旧城成片改造地段(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区;
(四)按照城市公厕建设规划其他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九条 城市公厕的维修、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主干道两侧设置的城市公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域城市公厕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其他城市公厕由其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或由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维修和管理。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应当依据城市公厕建设规划,将城市公厕的新建、扩建、改建纳入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工作目标,制订城市公厕新建、扩建、改建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厕的,应当确保公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公厕的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其中,小区开发配套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经批准按规定设置的公厕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厕的,项目所在区域的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公厕,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涉及公厕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公厕的或现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威海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整改计划并向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后,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和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公厕必须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并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现有的土厕、旱厕、简厕应逐步实现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造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八条 新建城市公厕应采用高效、节水型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现有储粪池公厕应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九条 人流密集、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繁华地段,其所在区域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流动公厕。
鼓励沿街单位、店铺、商场等免费开放附设的内部厕所。
第二十条 城市公厕标志牌和导示牌应当明显,并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便于使用者寻找。
城市公厕标志牌和导示牌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提出统一设置标准和设计方案,由各区城市公厕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城市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所在区域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组织实施。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应先采取临时过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周围进行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粪便清运作业通道或者影响公厕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城市公厕档案。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由责任单位负责,或者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由专人负责,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厕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
(二) 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 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垃圾;
(四) 在便池外便溺;
(五) 损坏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厕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必须经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临时过渡措施。
第二十九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供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收取水费,供电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电费。
第三十条 城市公厕应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备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公厕分类评定工作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厕开放使用、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同时建设城市公厕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公厕设施的,由所在区域的城市公厕管理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未经批准向公厕使用人收费的,由所在区域的物价部门责令整改,并对公厕产权单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城市公厕管理人员,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4号
1994-06-01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海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监控.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财政部、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税务局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会议,专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财政部部长刘仲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到会,就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做了重要讲话,并就如何把这一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你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搞好各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和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七月份投入运行.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有关的发票收集、抽样、录入、稽核、通信、查实处理等各项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计算机稽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六月份将发票收集工作布置下去,确保七月份系统试运行时,数据规范准确。(一律以六月份的票据资料收集)
三、试点城市中心机房的准备和建设、稽核软件及系统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试点城市所属的数据录入点,其设备购置、机房准备和建设、数据录入和系统 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要在6月8日前到位。6月18日前配合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安装、网络施工、调试等工作。
四、稽核软件操作培训和网络管理与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培训到各录入单位,录入人员的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业主负责培训。总局将在6月15日起进行培训,请各地做好准备。
五、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的地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二)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一)当月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并按发票顺序号排列。
(二)一册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册发票最多只能使用两个月,两月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其剩余部分注明作废。
(三)每册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册数中本册的顺序编号。
四、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本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
(一)扣税凭证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退回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顺序排列。
(二)每50张扣税凭证装订成一册,不足50张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扣税凭证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自1至50。
(三)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封面格式附后)。
五、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装订,并自行填列《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
六、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本期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册数、总份数。
七、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及相应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一)填报的各汇总清单与凭证原件是否相符;
(二)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凭证原件封面内容是否填写正确齐全;
(四)实际册数、份数与申报的册数、份数是否相符;
(五)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扣税凭证的字迹是否清晰。税务征收机关在审核后方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并在汇总清单上签字。
八、税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如下处理(汇总清单式样附后):
(一)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与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一起,汇总整理,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
(二)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汇总,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汇总清单封面式样附后)。
(三)在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上,按要求做出抽样稽核的标志。
(四)每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送达计算机录入机关,并取回上期稽核结果。
(五)将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原件退还纳税人。
九、计算机录入机关于收到汇总清单后25日内,将本月收到的被稽核发票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内容包括: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存根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作废发票不录入计算机。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抵扣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录入单位在资料录入后,应对每张资料中的金额、税率和税额关系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即:
税额=金额×税率
十、征收机关在收到上期稽核结果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一)属于政策性错误的,销售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进货方扣税凭证已抵扣的,要从本期进项税额中冲减,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二)属计算错误,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二次仍发生错误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已造成少收税或多扣税的,按偷税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属于弄虚作假的,购销双方均按偷税处理,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征收机关应在收到稽核结果后20日内核查处理完毕,并逐级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
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式样
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封面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本月总册数_____________
本册张数_____________ 本册号码_____________
汇总扣税额_____________ 验 票 人_____________
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封面式样
随机抽样标准通知单
填写单位:稽核总中心
发送对象:城市稽核分中心
发送期限:每月25日后通知下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机抽样通知单
抽样月份:_______
税金限额:______至______
抽样号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存根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发票类别编码说明
编码长度:三位
编码规则: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 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 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 1、2、3表示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 0表示电脑发票。
例:141 表示中文四联万元发票 273 表示中英文七联千万元版发票
140 表示中文四联电脑发票 270 表示中英文七联电脑发票
注:未编代码为“无效”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抵扣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售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
…
…
…
…
…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填报说明:标志字段由抽样员填写,0:随机抽样;1:定向抽样;其他字段必须由纳税人按规定格式和长度填写,不可有空缺。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存根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结
果
抵扣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抵扣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抵扣联
结
果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
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序
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
…
…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填报说明:存根联栏为回执填写栏。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序
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
…
…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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