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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40:43  浏览:9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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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施行细则》第八、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须凭所在县、市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办理。委托方属于工业企业的,产品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属于非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收回后,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按同类产
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工商统一税税率)
凡委托方未提供证明的,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工商统一税。
二、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
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纳税。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式样)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式样)
编号:
-------------------------------------
| 省(市) 市(县) 公司(厂) |
|-----------------------------------|
| 我市(县) 公司(厂)委托你公司(厂)加工 产品,根据 国税 |
|函发[1990]871号文的规定,对该公司(厂)在履行合同期间免予代 |
|收代缴委托加工产品的工商统一税。 |
| 特此证明 |
| 本证明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
| (县、市税务局印章) |
| 年 月 日 |
-------------------------------------
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由委托方交受托方
第三联:委托方留存



199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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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城[2003]1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和报批,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总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规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确定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内容。

  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报批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第九条 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行动指南和

  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 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

  规划结论, 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

  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规划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总则; 

  (二)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三)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四)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五)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六)保护培育规划;

  (七)风景游赏规划;

  (八)典型景观规划;

  (九)游览设施规划;

  (十)道路交通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

  (十二)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十三)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十四)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十五)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

  (十六)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

  (十七)附则。

  第十一条 总则应包括规划编制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以及涉及本规划的其他相关规定。

  规划分期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二条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利用,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并应明确详细的四至界限,利于设立界标。

  第十三条 风景资源评价一般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 

  第十四条 规划目标一般应包括风景资源的保护目标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目标。

  发展规模要以确定环境、生态、人口合理容量为基础,制定发展的控制规模。

  第十五条 功能分区应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体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同程度的要求。

  根据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度规定,要统筹兼顾,协调安排,综合划定各级景区、各类保护区、服务基地区、居民区和其他需要的功能区,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基础工程、服务设施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布局。

  第十六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确定分类和分级保护地区,分别规定相应的保护培育规定和措施要求。

  在保护培育规划中,要将分类和分级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地区(如重要的自然景观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划为核心景区,确定其范围界限,并对其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保护培育规划中应根据实际需要注意对当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提出规定。

  第十七条 风景游赏规划应提出景区的景观特征和游赏主题,并提出游赏景点以及游赏路线、游程、解说等内容的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 游览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规模合理,设置符合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并应严格限定在核心景区以及其他实施严格保护区域以外的地区。 

  第十九条 基础工程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能源、邮电通讯、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火、防洪、防灾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主要对涉及的旅游城镇、社区、居民村(点)和管理服务基地提出发展、控制或搬迁的调控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提出适合本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途径,对不利于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生产项目提出限制和调整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等若干专项规划,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类型、规模、资源特点、社会及区域条件和规划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按照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规划布局的要求和安排,按用地分类和使用性质,进行用地的综合平衡和协调配置。 

  第二十四条 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对5年近期规划期内的保护和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安排,并提出初步的项目投资预算。

  第二十五条 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可包括规划公布、法制建设、实施保障政策、机构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附则一般包括规划解释权限单位、实施日期、规划实施监督部门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是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

  规划说明书应在规划文本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现状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规划说明书可以对规划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

  编制的规划属于新一轮修编的,应当在说明书前言或后记中说明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对修编规划背景、重大调整内容等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规划说明书应阐述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概况与现状等基本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对策进行分析与说明,并对照规划文本中的条文内容,对相应内容的现状条件、存在问题等作出分析或说明,对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规定、结论、措施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条 在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的说明中,对现状基础资料充分研究和风景名胜资源内涵与特有价值的充分揭示,是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基础工作。

  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资源调查、环境质量调查、开发利用条件调查、风景名胜区评价依据等。

  第三十一条 规划纲要、规划中涉及的有关主要专题研究成果、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评审意见、有关审批文件等,可以作为附件汇编于规划说明书中。

  第三十二条 规划图纸应当准确表示规划内容所处的地域或空间位置,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图、规划图应当分别表示。

  所有规划图纸应图例一致,并应与其它相关的规定图例保持一致。

  规划图纸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符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是整理汇编规划工作中涉及或使用的各相关基础资料、数据统计、参考资料、论证依据等内容。

  基础资料汇编一般涉及区域状况、历史沿革、自然与环境资源条件、资源保护与利用状况、人文活动、经济条件、人工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土地利用以及其它资料。

  第三十四条 基础资料汇编中的文字资料、数据、附图等要准确清晰、简明扼要,统计数据要反映近期状况、准确有效,并可文字叙述与图、表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附件: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一)规划文本要求A4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包括规划项目名称、注明“规划文本”、规划期限、规划编制单位(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上报日期。

  (二)规划说明书可采用A4版或A3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注明“规划说明书”,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三)规划图纸可采用A4版或A3版,与规划文本合订成册。规划图纸为A3版的,图纸可以折叠并与规划文本装订成A4版规格,也可以单独装订图册。

  规划图纸要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规划期限、规划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

  (四)基础资料汇编可采用A4版或A3版。封面内容注明“基础资料汇编”,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五)在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的扉页,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委托方、承担方(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企(事)业法人代码、规划设计证书级别及编号、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姓名等,并加盖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三)镇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四)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整合到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依据琼府〔2004〕55号文应当招标的,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分工。
(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规划、制定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指导和监督镇(区)、村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根据全市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调整;负责对各单位新农村建设项目调整的审批。
(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三)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按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对资金监管。
(五)各镇(区)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资金安排计划,严格按照现行会计管理制度,及时将新农村建设资金纳入财务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负责对上级补助资金、群众集资、投工投劳及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总结上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兰花、槟榔、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发展优势畜牧业养殖补助。
3、发展“一村一品”经济补助。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镇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八条 将市政府“每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市级预算内外安排的专项资金、市级安排教育、卫生专项资金调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部分资金、中央省下达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户管理;
中央、省下达的财政支农及扶贫报账制资金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报账制管理;
第九条 市级专户资金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每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新农村示范点,按照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作出项目拨付审批意见后将资金拨入镇级专户。河东、河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拨入市级专户管理;
(二)属中央、省下达财政支农及扶贫报账制资金整合用于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按《报账制》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沼气池建设及配套养猪资金、民房改造资金使用、分配必须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要进行组织验收并经受益农户签名,镇、村两级组织盖章。资金拨付按财政支农报账制管理程序办理。
(三)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基建项目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支出管理。
各镇主村道和环村道建设全部交由各镇负责实施。工程项目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实行预(结)算评审制, 50万元以下的实行结算评审制,项目资金拨付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新农村建设资金安排用于设备购置以及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支出管理;
(五)新农村建设项目采取验收和预(结)算评审制。
第十条 镇级专户资金管理
(一)镇级财政收到市级拨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入镇级专户进行管理。镇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拨入同级专户管理;
(二)各镇负责实施的项目支出由各镇审批;
(三)新农村建设中的基本项目建设、设备购置支出等按第八条第三、四、五款管理执行。
(四)对生产发展资金要做到“群众出一点,政府帮一点”的原则进行管理。凡群众愿意出资发展生产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并且将群众出资和政府补助(主要补助实物为主)情况在项目村进行公示,同时,对政府补助必须列表并经农户签名盖章和有两人以上经办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五章 资金整合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整合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涉农专项资金进行调整组合,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整合要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实施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资金支持额度,据以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以项目整合为前提,实现资金整合目标。
第十四条 经整合各级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整合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镇级不得再进行调整。
第六章 公示总结
第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由镇(区)、村组织,以建制村、自然村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各镇(区)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时,各镇(区)要将有关项目实施资料送市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第七章 资金结转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一)当年建设项目尚未完工的项目资金继续安排用于原项目建设;
(二)当年建设项目完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列入下年资金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三)其他经批准的结转资金。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市级审计部门要对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该项目区不再安排其它任何新的项目资金。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