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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15:15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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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广东省税务局


(1988年3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座落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经省税务局批准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有房产,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缴纳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依百分之一点二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第四条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下列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一)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二)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三)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第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新建立的建制镇,凡经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房产税的,其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同样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给予定期免征房产税的优惠办法,仍按省税务局〔1984〕粤税外字第023号文的规定办理。
对按规定免税期满但纳税仍有因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第七条 对新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或购置的房产,免税期可从房产落成或购置之月份起计算。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和设立的机构,其房产税的征免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颁布的有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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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3月16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 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99 年3月12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 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 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五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建设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东省辖区内以连山壮族瑶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四条 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法律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机关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集中力量进 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机关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实行依法治县,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采取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县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壮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应当有壮族、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 报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的县长由壮族或者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壮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连干部。 
 

第十八条 自治机关重视从少数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各类人才。 
 

自治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收或者聘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或者聘用壮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对自治县的各项费用标准、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可以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具体办法,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县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自然减员的缺额,由自治县自主补充。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各民族干部、工人为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用服务。 
 

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在自治县工作三十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和在职时的全额工资待遇。 
 

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中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和工作满十五年的中专毕业生以及在镇工作的中专以上(含中专)毕业生,向上浮动一级职务工资;工作满二十年经考核合格转为固 定工资,再向上浮动一级职务工资。
  

在自治县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和工人,其子女在升学、就业方面,享受与少数民族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壮族或者瑶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长。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壮族、瑶族公民。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本地方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法律文书使用汉文。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本地方通用语言的诉 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自治县国民经 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充分发挥山地、森林、水力、矿藏等资源的优势,实行以农业为基础,以提高工业经济效益为重点,加快交通能源建设,积极开发民族山区生态旅游业,农工商贸协调发展的经济建 设方针。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稳定粮食产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农业结构,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加快山地农业开发,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项目,鼓 励和扶持农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农村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倡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群众性的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对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制定林业长远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资源。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保持在林业用地总面积30%以上。通过调整和优化林种结构,重点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提高林业的经济 效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组织和鼓励群众植树造林。林木、林地实行国家、集体、个人联办、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林木谁种谁有,长期不变。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流转 。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加强林政管理,重视封山育林和森林防火,禁止盗伐林木、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用材林应当按照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60%的原则,严格控制采伐量。 
 

第三十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林业生产基地,重点抓好速生丰产用材林,松脂林,茶竹林和果树林等生产基地的建设。
  

自治县筹集专项资金,发展林业生产。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维持简单再生产费和林业建设保护费,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水电事业,允许和鼓励县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独资私营、合资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发水力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和闲置、荒芜土地。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立足本地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建材、林产化工、食品、电化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地方工业,扶持镇、村企业,鼓励发展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指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加快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自治县境内的公路建设,在资金投入方面,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特殊补助。 
 

自治县经济建设的重点项目,在立项、贷款规模等方面,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加强城乡集市的建设和管理,繁荣商品市场,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自治县的国有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的有关优惠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商品出口和劳务输出。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县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县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事业,依法保护其权益。 
 

第四十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对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优惠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帮助和扶持群众发展经济,改变落后面貌,加快致富步伐。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依法制定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环境优美、安全文明的城镇和村寨。
  

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县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旅游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视社会保险工作,努力办好社会福利事业,维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实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政体制,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照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财政自有财力人均数达不到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全省人均最低费用标准的,不足部分可以报请省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 
 

自治县在核定人员经费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新增支部分,自治县财政无力支付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对财政的管理,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自治县对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民族补助费、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贴,实行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抵减正常经费。
  

自治县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上缴资金,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 税。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置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但不得超过预算支出总额的3%。

第五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建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根据本地方的特点,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发展学前教育。
  

自治县依法保证教育费附加的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条 自治县努力办好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电视大学和函授教育,举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逐步扩大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班,在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办好教学点,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捐资助学或者出资办学、合作办学。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扶持重点科技项目的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在群众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自治县重视科学技术人才的合理使用,鼓励外地科技人员到自治县工作。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文化事业,增加文化设施,健全文化网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积极培养文艺创作人才,鼓励文艺创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文明的娱乐活动,丰富城乡的文 化生活。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做好民间文化、民族历史文物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增添城乡运动场所和其它体育设施,促进各项体育活动的开展,增强各民族公民体质。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加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健全、巩固和发展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加强卫生防疫和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不断改善医疗卫生条 件,提高各民族公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重视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和医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利用,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医疗机构和药品的监督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县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共处,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以利于工作和增进了解,密切民族关系。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之间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依法解决。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公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民族成份,未经自治县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民族成份。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支持各民族公民开展有益于民族团结和身心健康的传统节日活动。  


每年农历十月十六日(不闰月)是瑶族的传统节日盘王节。 
 

每年的九月二十六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各项建设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必须冠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全称。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2002年3月1日)

教体艺厅〔2002〕1号


  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促进教师教育跨越式的发展,积极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现就"十五"期间推进我国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潮流,是国家社会发展的趋势,信息化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积极推进国家信息化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提高国民的信息素养,培养信息化人才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根本,教育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教师教育信息化既是教育信息化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当前,信息化已经引起中小学的教育思想、观念、内容、方法等方面发生深刻变革。要实现信息技术在中小学逐步普及和应用,建设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具有较高信息素养的中小学师资队伍是关键。目前,我国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的教师教育机构,存在着信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设薄弱,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尚未普及,在教师教育中还不能广泛应用现代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手段等方面的问题,难以适应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发展的需要。因此,教师教育必须加快信息化进程,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信息素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十五"期间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发展目标和措施

  "十五"期间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坚持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注重应用,立足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中小学师资,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信息素养。

  “十五"期间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原则:以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以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为重点,以提高教师教育质量为根本。

  "十五"期间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目标:
  --加快以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的教师教育机构信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设,逐步构建全国教师教育信息化网络教育体系。
  --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在教师教育中的普及和应用,显著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信息素养,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
  --积极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管理体制和办学方式的改革创新,探索并初步构建信息环境下教师教育的有效模式。  

  "十五"期间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加快教师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和推进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每所师范院校都要能够与中国教育科研网联接,并结合自身条件,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为广大中小学教师提供丰富的教育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师范大学数字化学习环境的示范性建设。重点支持西部若干所师范大学校园网建设与升级改造工程。依托有条件的师范大学和其他高等学校建设开放式教师教育网络学院。
--配合中小学"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加强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特别是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其为中小学教师开展校本培训和日常教学提供支持与服务的能力。国家将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东西部地区师范院校之间广泛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对口支援和相互协作,实现全国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协同发展。
--继续在师范院校广泛、深入地开展"捐赠电脑助学行动",支持广大农村和贫困地区中小学开展和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加快教师教育信息资源建设
--加强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师教育优质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建立教师教育信息资源库,开展教师教育远程教育试点,大力发展远程教师教育。
--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教师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积极整合各类教师教育信息资源,加强区域性联合,优势互补,实现教师教育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
--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信息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教育改革实验,建设本区域的教师教育网络资源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与当地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园网连通,以多种方式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服务。
加强师范院校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等专业建设,培养、培训适应普及信息技术教育需要的中小学教师
--有条件的师范院校要开设信息技术教育等专业,逐步扩大招生名额。探索通过双学位、主辅修及加强选修课等形式,培养能基本胜任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师资。引导高师院校信息技术、教育技术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加强师范院校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教育水平,增加硕士点和博士点数量。扩大教育技术等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规模。
--师范院校要开设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公共必修课。加强师范院校信息技术相关公共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
--不断提高师范院校教师的信息素养。5年内,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中青年教师,要接受不同程度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技术的相关培训,学会利用教学软件和通过网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形成一批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教材和教师指导用书。
--把信息技术教育作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各种方式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一轮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培训。要特别加强对骨干教师的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的培训。
--加强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职教师的培训,争取用2至3年时间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骨干教师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有针对性的轮训一遍,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国家将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信息技术教育师资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积极探索和构建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教师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新模式
--以科学研究为先导,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应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改革教师教育,重视教师教育相关技术及标准的研究,鼓励师范院校积极参与教师教育信息化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初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远程教师教育模式。
--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师教育各个专业和学科课程的整合,引导和支持广大教师在教学中广泛运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教育技术等先进手段,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积极研究在信息环境下教师教育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研究各类师范院校信息化教育管理的评价标准,推进教师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组织和发动广大师范院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对教师教育信息化以及师范院校和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内容、方法、途径和教学模式以及一系列重要课题的研究。
加强领导、管理和评估
--教育部将加强对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切实保证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扎实、稳步地实施。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应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加强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研究,在引入市场机制、东西部联合与合作、教育资源开发、学位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制定有关信息化建设的评估标准,通过有效的评估手段促进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师范院校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确保教育信息源的内容健康、可靠和安全,防范不良信息的扩散。在吸引外部资金的同时,要把质量和效益放在第一位,淡化商业色彩,坚持教育在信息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避免商业运作中产生失控的现象。
--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依据评估标准对各地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实施情况和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推进"十五"教师教育信息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充满创新和挑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师范院校既要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又要实事求是,扎实稳妥,因地制宜。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师教育信息化的总体部署,与本地教育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制订本地区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实施计划和政策,并具体指导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根据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立足本校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施教师教育信息化过程中要注意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国家将重点支持对教师教育信息化起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项目,带动全国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全面发展和整体水平提高。国家对东部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教师教育信息化,主要给予政策支持与宏观指导。
坚持资源共享,协同发展
--要积极开发和合理利用各类教师教育信息资源,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已有的建设条件,重视卫星数字广播在教师教育信息化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教师教育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类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当地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与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和"校校通" 工程的实施,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坚持探索创新,注重应用
--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突破传统教师教育的时空观,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积极研究、探索和实践在信息环境下教师教育教学的理论、观念、内容、模式和方法的改革和创新,推动我国教师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和教师教育质量的显著提高。
坚持政府引导,因地制宜
--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应采取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结合的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国家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投入将主要用于对教师教育信息化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的支持以及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
--各地在逐渐加大对本地教师教育信息化的投入之外,要适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师范院校依托自身优势,积极探索争取国内外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合作,引进技术、管理和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实施滚动开发,在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同时,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教育信息产业。保证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良性循环发展。

  请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和学校实际,积极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工作,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