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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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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就设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提出了《关于
提请审议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议案》,本次常委会审议了这个议案。现对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有违法所得而无法计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涉及标的总额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
0元。
三、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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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委办 〔2006〕 55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一日


        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2006年7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令)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苏人发〔2004〕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择优聘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招聘程序

第五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可以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八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
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聘计划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员总数;
(二)拟聘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时间、对象、范围、方式等。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经批准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于报名日前十五天通过政府人事人才网站以及其它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二条招聘信息内容: 
(一)招聘单位及其简介; 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
(三)应聘人员所需资格条件;
(四)招聘程序; 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
(六)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
(七)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招聘简章由用人单位配合其主管部门拟制,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联合发布。
          第四章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十四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聘用:
(一)符合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引进的短缺专业人才;
(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
(四)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涉密或特殊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

        第五章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七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市组织、人事部门帮助组织考试或提供相关的服务。 
第十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以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 
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聘公告中公布,可以在考试、考核之前安排体检。
第二十三条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根据招聘简章的规定,可以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组织招聘。 

        第六章聘用程序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由事业单位填写《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直接聘用工作人员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事业单位持《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二)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确立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公开招聘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报考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事业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应逐级上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经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08-16
国税发[2002]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业户)建帐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规范业户经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部分地区由于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帐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化建帐工作
国务院领导曾多次批示,要加强税收征管,改变业户无帐经营状态。这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个体税收征管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业户实行建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就显得更为重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理解业户建帐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重新审视以往的建帐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巩固已取得的成果,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纠正“重定额轻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要抽调精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人员,充分个体税收征管机构,要抽调精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人员,充实个体税收征管机构,要培训个体税收征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查帐能力,不断适应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保证推行业户建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讲方法重实效,尽快达到进度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业户建帐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强化建帐,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方案,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把建帐工作落到实处。
凡按照规定达到建帐规模的业户必须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业户具备建、记帐能力可由其自行建、记帐,不具备建、记帐能力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记帐。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建帐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总局把集贸市场和个体经营大户列为今年重点建帐对象,各地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他重点建帐对象。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六个方面的结合:一是要坚持重点建帐和全面建帐相结合;二是坚持分步实施和整体规划相结合;三是要坚持建帐工作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相结合;四是坚持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五是业户自行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相结合;六是表彰诚信纳税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相结合;力争使业户建帐工作在短时期内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多种措施并举,引导促进建帐工作
税务机关要真正掌握业户实际经营情况,抓住建帐工作的关键,使业户不能由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而少缴税款,不仅在建帐方面要下工夫,还需要多种征管措施相配合,狠抓落实。督促业户建帐、真实记帐,从而提高业户建、记帐水平,使此项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在业户中广泛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使用税控收款机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使用统一税控收款机。这种形式适用于封闭的集贸市场,市场内要设置收银台,市场开办方要承担管理的责任,负责统一收银和购置税控收款机;二是业户自用税控收款机。这种形式适用于集贸市场外所有业户和市场内经营规模较大的业户,业户自行收银和自行购置税控收款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具体适用形式。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其所有经营交易必须经过税控收款机逐笔开票,逐笔结算,不得机外结算,不得损毁和改动税控装置。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先在集贸市场和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全面推广。要加强税控收款机的管理,加大监督力度,鼓励消费者举报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对机外结算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隐瞒经营收入,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二)积极开展有奖发票的活动。在开展此项活动的过程中,应注意研究消费者必理,采取形式活泼、趣味性强的方法,增强公众参考意识。通过有奖发票,使消费者逐步养成购物索票的习惯,促使业户销售货物都要开具发票。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业户要严格依法处罚。
对集市场使用信誉卡的现象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信誉卡的管理。将其视为纳税资料,监督和检查印制、使用、库存情况。业户在向消费者开具信誉卡的同时必须开具发票,并要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信誉卡的同时必须开具发票,并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信誉卡开具的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强化调整定额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核定业户定额,并增加调整定额次数,使业户的实际税收负担与法定税率达到相同水平。对应建帐未建帐的和建假帐的业户,要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最高纳税额核定其应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严厉打击利用定期征收方式进行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必须进行司法机关处理,使业户利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不能得逞,切实解决业户偏向按定额纳税而抵触建帐的问题。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对个体税收要实行计划单列,提高个体税收收入增长幅度,促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强税务检查,以查促建,以查促管。对应建帐未建帐的业户,要严密监控其经营变化情况,加大检查力度,以检查促使业户建帐;对已建帐的业户要边检查、边辅导,在检查中逐步完善建帐工作,以检查促进管理。通过检查:一是发现业户建、记帐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二是及时了解在建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三是对建帐户起到监督作用,增强业户自学建帐和如实记帐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