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在执行中出现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政府财办和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巴中银监分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召集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研究全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地方性法规,提出起草、修改建议,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稳妥有效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善后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搭建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间处置非法集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提交联席会议的非法集资事件进行调查、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后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六)汇总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巴中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巴中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财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中小企业办组成,同时邀请市委宣传部、市委维稳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并作为会议成员单位。以上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代表本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请备案。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巴中银监分局牵头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巴中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每次联席会议可以设立会议发起人。发起会议的成员单位为会议发起人,一次会议可以有多个会议发起人。会议发起人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提供会议讨论的各种材料、拟定需由会议议定的事项等工作。成员单位有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时,与召集人协商后可以发起会议。
(一)研究重要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成员或部分会议成员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会议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廖忠华 巴中银监分局局长
成 员:徐伯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岳 伟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剑烈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孟 进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贾 君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周 游 市发改委副主任
余 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 军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仕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杜天河 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余 跃 市农业局副局长
何可德 市商务局副局长
蒲壮志 市工商局副局长
田 丰 人民银行巴中中心支行副行长
罗本政 巴中银监分局副局长
李本勇 市政府财办主任
王 兰 市政府法制办科长
王新民 市中小企业办主任
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以及《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非法集资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要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归口原则,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稳妥有效。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非法集资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专门部门负责接受电话、信件和人员来访举报,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监测、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涉嫌非法集资事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核实的非法集资活动,各部门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告或转交归口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调查核实。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范围由联席会议具体细化分工。
第九条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多个行业或行业归属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牵头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十条 发现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事件发生地相关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接受有关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投诉,及时上报上级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非法集资性质认定工作,相互配合,做到定性准确,防止偏差,必要时可举行定性听证,确保定性准确。
第十三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联席会议或银监、公安、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认定。
(二)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上一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上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三)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公安部门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由当地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或上报上级联席会议组织认定。
第十四条 对政策界限清晰、易于认定的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按照以下分工责任做好性质认定:
(一)只涉及本地区某行业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性质认定。
(二)对只涉及本地区、跨行业的,由当地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确定并组织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性质认定。
(三)对跨地区单一行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性质认定。
(四)对跨地区、跨行业的,由上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确定并组织各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性质认定。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认定或提交当地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属非法集资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各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或联席会议报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处置工作牵头部门依法分类处置。分类处置的方式根据性质可选择行政协调、仲裁机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受托清退等。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或当地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非法集资活动性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当地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并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非法集资活动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非法集资活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十九条 对巴中市内跨县(区)的非法集资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按以下原则统筹安排处置善后工作:
(一)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依法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活动,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对涉嫌犯罪从事非法集资的当事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对其他非法集资的当事人,涉案资金和财产要通过合法手续进行保全或查封,尽最大可能减少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等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处理终结后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民事诉讼案件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应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本级联席会议和当地人民政府。遇重要问题,下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应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建立日常报告制度,定期收集报告报表、做好汇总分析,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并向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坚持查处取缔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抵制非法集资及自我保护意识,努力消除非法集资滋生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负责制订有关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对会议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介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要加强正确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避免因不实报道或媒体炒作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十七条 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及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案发所在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证券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07]152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 集资 办法 通知
让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城市性格
张喜亮
“深圳的今天就是内地的明天”、“深圳速度”等等,脍炙人口传为一时佳话。曾几何时,也有人在怨叹深圳现象:“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深圳创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奇迹。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出现了姓资姓社的争论。小平同志南巡拨正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航向,“发展是硬道理”,正是他从深圳发出的最强音。作为一个小村镇一跃成为中国改革的标杆,深圳成为了一个令世人瞩目的新兴城市,外来工、农民工等等“移民”,正是这个绚丽多彩的城市的特征之一。深圳造就了经济的奇迹,毋庸置疑地也产生了相应的社会问题。有传说,深圳每年制造的肢体伤残劳工多达一万人;有报道,某律师收养伤残劳工讨公道名噪一时。近年来,农民工用脚投票制造了深圳等沿海地区“民工荒”,也屡见报端。压低工资、中毒事件、劳资恶斗等等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反思。改革的成就不容否定,改革中的问题亦确有其事。欣闻:深圳市宝安区动员政府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了为劳务工服务的系统工程。宝安区政府的举措,可以说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真心实意为劳务工服务,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宝安区政府服务劳务工的一系列措施,受到了劳务工的欢迎、得到了领导的赞赏、被全社会普遍认同。
回顾我国的改革开放历史,当我们为祖国日益强盛傲然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而无比自豪的时候,我们没有理由忘记和忽视劳务工的伟大贡献。中国劳动力价格优势铸就了中国的加工业、出口业的飞速发展,“中国制造”没有劳务工是不可能成就的。然而,这所谓的“价格优势”主要是来自这些劳务工。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制社会管理体制等诸多原因,这些外来工一直没有得到其工作地政府应有的关怀和同等的待遇。曾几何时,大量拖欠劳务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国家总理亦为农民工讨薪。劳务工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子女读书问题等等,业已成为一个社会的顽疾。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关心农民工、外来工的劳动保障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指示重视劳务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明确指出必须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深圳市宝安区是全国劳务工最多的地区之一。目前,全区暂住人口490多万,占全区总人口的90%以上。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宝安区积极探索关爱劳务工的途径,构建了和谐社会宝安模式。宝安区动员政府的各方面资源,真心实意服务劳务工的理念和举措,值得借鉴。宝安区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劳务工工作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涉及了宝安区区委、区政府22个职能部门8个方面的32项具体工作,被誉称为“1+22”,其总体目标就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劳务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劳务工的劳动、文化、教育和政治权利,为劳务工提供各类社会公共服务,使劳务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明显提高,家园意识和城市归属感明显增强,让劳务工共享宝安区改革发展成果。宝安区政府服务劳务工的具体目标包括:第一,劳务工身体健康状况列入区国民体质监测范围,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重点防范和遏制重大职业病事故;第二,为劳务工提供紧急救助,患重大疾病或遭遇事故致伤残而无力医治的劳务工,可以向区慈善会申请医疗救助金,临时生活困难或被偷抢的劳务工,区救助站为其提供临时的食住救助,凡在宝安区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需要社会救助的劳务工家属及其个人,可以向区慈善会申请生活救助金;第三,提高医疗保险参保率,为劳务工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稳步推行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劳务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第四,政府设立劳务工劳动争议“绿色通道”,简化劳务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降低劳务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条件;第五,增加公办学位,为劳务工子女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2008年至2010年为劳务工子女新增公办学位达到3万个以上,2009年底全面完成原村小改造工作。第六,为劳务工就业创业提供培训服务,目前建有培训机构107家,职校有5家。
深圳宝安区政府服务劳务工的举措之亮点就在于,动员和整合区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服务于劳务工的工作落到实处。那么,宝安区的经验和做法是否能够成为各地、各级政府的榜样,或许有人提出异议。笔者以为,具体的作法是可以进行探讨的,各地、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情制宜。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和措施,而在于政府及其官员是否有真正愿意服务于劳务工的意识。笔者曾经参与北京市政协“关于维护进城务工者权益”提案的论证。在调查和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的时候,笔者也曾经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看法所动摇。我们必须正视现实的城乡二元制管理体制,这个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体制,确实制约着政府的行为。以劳务工子女教育问题而言,校舍从哪里来?经费从哪里来?师资从哪里来?归口哪个部门管理?教育方针如何保障?这些问题确实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北京市也曾经发生过强行驱散农民工自己组织起来的子弟学校的事件。深圳市宝安区政府是这样思考问题的:第一,劳务工为本区的发展确实做出了贡献,他们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他们的人权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第二,劳务工也是纳税人,他们依法纳税,为本区的财税收入做出了贡献,政府必须履行为纳税人服务的义务;第三,劳动关系尤其是拥有大量劳务工的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务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构建本区和谐社会的基础,只要这个基础和谐了,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观念确定了,意识增强了,旧的城市管理体制的框框就不难突破了。正是在确立了这些观念的基础上,宝安区实现了动员全区资源真诚服务劳务工的系统工程。思想认识明确了、服务意识增强了,北京市政府经过努力,也开始实施了对劳务工培训和解决劳务工子女享受国民教育的方案。
劳务工问题,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也是中国城乡管理体制彻底改革、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的过程。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开始建立劳务工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为统一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外来工的劳动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明了方向。——所有这些都为各级、各地方政府全面实施平等善待劳务工提供了依据,坐而论道莫若起而行动。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构建和谐社会,让劳务工亦享受改革开放成果,服务于劳务工,政府责无旁贷。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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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务工权益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之本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已达到2亿人,在一些地区,农民工数量已远远超过传统意义上的产业工人人数。倘若外来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诉求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动力、资本这两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便无法实现有机的结合,外来工和投资流失的可能性、社会不稳定因素就有可能加大。如何维护好外来工合法权益,是各地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深圳市宝安区此次出台“1+22”文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次有益尝试。新政策的核心在于,不仅要通过公共服务体系来饱和外来工基本和合法权益,还要以政府的积极作用作为推动外来工自身生产技能、知识素质的发展,并以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使之融入地方社区。难能可贵的是,文件还创造性地规定,在这些方面有所作为的各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将获得政府奖励和支持。这一创新为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体制性的动力。
人民日报 《大地》杂志 ( 2007-11-01 第2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