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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34:45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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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银行



一、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附件一)分为正卡和副卡,均应加印防伪标志及编号(正、副卡编号一致),正卡一张,由印鉴初审人员保管使用,副卡二张,其中一张由印鉴复审人员保管使用,一张由银行受理签章后退开户单位。需要增加副卡留作后台或会计主管、会计稽核人员使用的
,由各一级分行自定,但每张卡用途要固定。开户单位留存的副卡,在更换印鉴或销户时应予交回。
二、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规定管理。每套以假定单价1元列表外科目核算。
三、单位申请开户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开销户经办人员发给开户单位空白印鉴卡,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由开户单位签收。
四、开户单位在印鉴卡正卡、副卡上填写规定内容(帐号一栏由银行填写)并签章后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要对印鉴卡的防伪标志、编号及各项内容进行核对,在确认印鉴卡真实、内容完整且正、副卡一致的情况下填上帐号,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并在印鉴卡上签字后,
将应由开户单位留存的印鉴卡送有关人员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开户银行会计“业务专用章”后,退开户单位,其他正、副卡分送有关人员保管使用。并在开销户登记簿备注栏登记印鉴卡号码。
五、初审及复审人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临时离岗时,要将印鉴卡分别装箱上锁,下班后要将印鉴卡分别装箱上锁放入保险柜(箱)保管。初审或复审人员请假离岗要严格按照规定与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临时离岗交接登记簿”。
六、开户单位更换印鉴(应出具单位证明)或销户时,将留存的原印鉴副卡交开户银行,若开户单位将原印鉴副卡丢失,要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原因,经银行会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更换印鉴或销户手续。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接到单位更换印鉴证明及原印鉴副卡后,在与开销户
登记簿上记载的号码及初审、复审人员保管的正、副卡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或参照前述三、四的规定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初审及复审人员对更换印鉴的在接到新印鉴正、副卡后应换出原印鉴正、副卡,对销户的撤出原印鉴正、副卡。开销户经办人员收妥全套原印鉴卡,加盖“已更换”
或“已销户”章后,交给会计综合人员与当日凭证一起装订保管。对单位在新印鉴启用前签发的票据,按新印鉴卡背面的旧印鉴进行验印。
七、在单位开户、销户或更换印鉴时,开销户经办人员、初审及复审人员对收到的印鉴正、副卡应认真审查,开销户经办人员要及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初审及复审人员要及时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附件二)。
八、作废的印鉴卡(单位取走未送回、填错或盖错章等),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要负责收回,并在卡上盖作废章,确实收不回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经会计负责人签章后作为作废销号的依据,登记“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注明作废原因。作废的印鉴卡要专夹保管,定期按重
要单证的销毁办法组织销毁处理。
九、对空白印鉴卡要按重要单证的保管要求定期进行盘点、检查,使用中的正、副印鉴卡要经常进行检查核对(每月至少一次),核对情况要作出登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十、坚持双人验印,初审人员与复审人员不得将印鉴正、副卡交叉使用保管。为减轻验印的工作量,业务量大的行,应积极创造条件运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印。使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印的行处,印鉴的录入应由会计主管人员和开销户经办人员双人操作,对签字印鉴可采取
“图章印鉴识别系统”结合手工的验印方法进行。运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印的管理规定,总行将另行制定。
十一、各一级分行要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尽快统一印制分发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
附件略。



19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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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增加一条为第十八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2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
  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
  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2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
  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
  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
  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
  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
  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
  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
  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3
  益。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
  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
  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
  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
  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
  4
  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
  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
  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
  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
  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
  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
  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
  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5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
  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
  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
  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
  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
  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
  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
  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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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
  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
  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
  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