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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08:07  浏览:9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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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95年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收、海关管理的规章、程序和办理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各方将对原产于或出口到缔约另一方境内的产品在数量限制和许可证发放方面给予非歧视性待遇。
  原产于缔约一方境内、进口到缔约另一方境内的产品将根据缔约方的本国法规在法律、规定和税赋方面享有不少于提供给国产产品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和促进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企业和组织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现行国际市场价格作为洽谈商品价格的基础。
  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法律、法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双方接受的其他方式办理。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及来访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促进缔约另一方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他们各自国家设立和经营常驻代表处。

  第十条 
  1.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2.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增进相互了解,检查本协定的执行,解决两国经济贸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旨在促进双边经济贸易关系发展的建议,并提交各自政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就双边经济贸易关系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二条 本协定于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三十天后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之日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署,共两份,每份以中文、拉脱维亚文和英文书就,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瓦尔迪斯·比尔卡夫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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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申报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农垦)厅(局):
根据农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农农发〔1996〕4号)规定,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集中交易活动,须经当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一规定,现将申报举办
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含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下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主办各类农作物种子交易会的单位,应具有种子经营资格,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交易会名称应由年、举办地、交易会种类三部分组成。除国家举办的交易会外,交易会名称不得有“中国”、“全国”字样。
二、办会要求
主办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为宗旨,宣传优良品种,沟通产销信息。交易会要辐射面广并有一定规模,举办地点要交通便利,交易场所要有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主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合理收费,减轻参会单位负担,不得以开会名义公费旅游和馈赠礼品。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举办种子交易会,由主办单位向举办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交易会名称、时间、地点、举办条件、交易范围、参加单位、预计规模、收费标准、支出计划以及参与举办活动各有关单位的协商结果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于每年1
月31日前(1997年于4月1日前)向我部农业司报送本年度全省(区、市)拟举办的农作物种子交易会计划和各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四、审批和管理
我部将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各地上报的交易会申请进行审批,经我部批准举办的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将在《农民日报》上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地点、交易范围等内容,依法组织好种子交易活动,主动接受当地种子管理和工商部门的
管理,并在交易会结束后1个月内,向我部农业司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参展单位、人数、交易范围、成交量、成交额、会议经费决算等。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种子交易会的,有关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拒绝参加,并将根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1997年3月4日

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水利部


关于印发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普法(2009)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
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围绕水利发展与改革的中心任务,以“法律进机关”为重点,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进程,为水利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水利中心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民生水利
1、加强服务民生水利和促进水利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大力发展民生水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应有之义。必须把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与民生水利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围绕解决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生存发展、人居环境、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民生水利问题,加大宣传力度。
2、继续深入开展宪法和重点水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法制宣传工作中去,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要紧密结合水利法治建设的需要,大力宣传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抗旱条例、水文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水法规、规章,把水法宣传活动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
二、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法律进机关”为重点,在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学法用法的新方法和新途径。领导干部、公务员要带头学法,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以考(训)促学等形式,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水法规知识,实现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不断增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4、继续加大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水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2009年,水利部普法办将加大培训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普法骨干及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三、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扩大普法覆盖面,促进全民法制素质的提高
5、认真贯彻全国“法律六进”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切实加强“法律六进”组织领导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地、各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制定工作方案,推广“法律六进”活动新形式、新方法,确保“法律六进”稳步实施;水利部普法办将适时进行检查。
6、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法律进机关,重点是推进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法律进乡村,主要采用实用法律图书、光盘、宣传画、网页等多种形式深化宣传;法律进社区,注重发挥街道管理机关、社区服务部门的作用,利用多种资源优势,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法律进学校,着重采用以事、以案说法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法律进企业,要以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深入宣传有关的水法规,提高企业用法、守法意识;法律进单位,要以面向社会公众的窗口单位为重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水利部普法办将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对“法律六进”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将推荐到全国普法办。
四、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7、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为重点,深入开展水利法制宣传教育。今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结合宣传主题,水利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全国青联于2009年共同发起“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主题宣传活动,并于2009年3月22日举办活动启动仪式。通过向全国青年发起节水倡议,组织青年走近水利、了解水资源,提高他们的水资源忧患意识,身体力行参与节约保护水资源行动。各地要紧紧围绕这一主题,组织安排好宣传活动。
8、不断丰富和改进法制宣传方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用性和群众的参与性。广泛深入开展法制文艺汇演、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征文、演讲比赛等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水利部普法办将组织开展水利法制宣传优秀文艺节目评选活动并制作发放宣传光盘;继续组织水法宣传电视系列片《人•水•法》第四部制作工作;组织编辑典型案例选编,为水利普法提供宣传材料;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报、简报等媒介的作用,特别注重利用新兴传播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息报送,积极向“水政在线”传送信息资料,扎实推进“五五”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