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协议(安徽阜阳工程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7:31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协议(安徽阜阳工程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协议


(安徽阜阳工程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文称借款人)一方与亚洲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6年12月11日签署了此协议。
  有鉴于借款人作为其技术援助运作的一部分,要求银行提供财务援助,以便完成此贷款协议附件1中所述的技术援助项目(下称技术援助)
  有鉴于亚行已同意以此协议中所列的条件与条款向其提供技术援助资金;
  现各方协议如下:

            Ⅰ 贷款规定;定义

  1.01 亚行86年7月1日发行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定的所有内容若在此写明,则对本贷款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但作如下修正(经过此修正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定下称贷款规定):
  (a)第2.01(17)条删除,改为“‘美元’或‘$’符号,表示美利坚合众国货币”;
  (b)第2.01(26)及(27)条删除,改为新的2.01(26)条:“‘美元库’系指亚行为了出资支付美元贷款以普通股本资金,形成的未偿美元借款库”;
  (c)第3.02节第一段最后一句删除;
  (d)第3.02节(b)(ii)删除,改为“(ii)与贷款相关的‘合格的借款’指92年6月30日后自美元库提取的未偿借款”;
  (e)第3.06节(a)最后一句删除,3.06节(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等词删去;
  (f)第4.02节删除,改为:“自贷款帐户提取资金以美元支付”;
  (g)第4.03(a)节删除,改为:“贷款本金需以美元偿还”;
  (h)第4.04节删除,改为:“贷款的任何一部分利息需以美元偿还”;
  (i)“根据5.02节发生的任何特殊承诺的费用”自第4.05节删除;
  (j)第4.09节删除,代之以新的4.09节如下:
  尽管有本规定中关于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资金的条款与之相违背,亚行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无法以美元支付提取资金,可以以亚行认为合适的货币(一种或几种)支付。贷款偿还及利息支付可用此种货币(一种或几种)。以这种货币(一种或几种)支付的贷款本金的利率需为亚行此种货币费用加上利差,这两个数值由亚行应时合理地决定。

 1.02 无论在本贷款协议中何处使用,除非文中另有要求,否则贷款规定中的词语在此含义相同。另有词语涵义解释如下:
  (a)“AEPC”指安徽省电力公司;
  (b)“咨询专家”是指为安徽省电力公司所聘、为完成技术援助而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专家;
  (c)“投资项目”系指拟建的安徽阜阳火电厂项目,也是进行技术援助的目的所在;
  (d)“PRC”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e)“项目协议”是指亚行与安徽省电力公司之间于同日签署的项目协议,此协议可随时修改;
  (f)“项目执行机构”系出于贷款规定目的、在贷款规定含义内指负责完成技术援助的安徽省电力公司;
  (g)“附属贷款协议”是指根据本协议3.01(a)节借款人与安徽省电力公司签署的协议。

               Ⅱ 贷款

 2.01 亚行将出资技术援助的外汇部分,为此,亚行同意从亚行普通股本资金向借款人出借200万美元。

 2.02 借款人将向亚行支付根据贷款规定3.02节确定的利息。

 2.03 贷款利息和其它费应于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每半年支付一次。

 2.04 借款人必须按照此贷款协议附件2中所定的分期偿还附表以美元支付自贷款帐户支出的贷款本金。

 2.05 如果亚行继续提供贷款出资此项目的建设或其中某部分,借款人可以选择通过包含进此新贷款出资平衡资金、进而本协议提供的贷款本金中的未偿部分。

             Ⅲ 贷款的使用

 3.01 (a)借款人需以与本贷款协议中包含的相同的条件和条款根据一附属贷款协议(附属贷款协议)将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金额转贷给安徽省电力公司。根据此附属贷款协议,安徽省电力公司将承担未偿贷款的外汇及利率风险;
  (b)借款人需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根据此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将贷款出资于技术援助费用。

 3.02 由此贷款出资的货物及服务名称、不同类别的服务及货物用款划分必须遵循此贷款协议附件3安排,这种安排可由借款人及亚行通过协议随时修改。

 3.03 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由贷款出资的货物及服务均需按照此协议中附件4及附件5要求进行采购。

 3.04 除非亚行及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借款人必须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将所有由贷款出资的货物及服务无一例外地将其用于技术援助。

 3.05 出于贷款规定8.03节中规定,自贷款帐户提取资金的截止日期为1998年12月31日或其它一由亚行及借款人应时商定的日期。

              Ⅳ 特殊契约

 4.01 (a)借款人需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认真、高效地执行技术援助,并符合正确的管理、财务、工程、环保及公共设施行为要求;
  (b)在执行技术援助时,借款人需履行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6中所列的、对借款人适用范围内的义务;

 4.02 借款人需安排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立即根据需要安排除贷款之外,完成技术援助仍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设备、材料、文件、信息及其它。

 4.03
  (a)借款人需保证其各部、各机构在咨询专家开展技术援助服务时与其通力合作,并将安装或督促安排好他们完成技术援助时合理要求的信息及协助;
  (b)借款人需提供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免费为咨询公司提供本贷款协议附件6第三段中所要求的数据、服务、设施、设备、文件及信息。

 4.04
  (a)借款人需保留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保留足以证明贷款使用及技术援助进展(包括费用)状况的帐务及记录;
  (b)借款人需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
  (Ⅰ)保留技术援助独立帐务;
  (Ⅱ)将这些帐务及财务报表(平衡表、收支报表及相关报表)按照连续的审计标准进行年审,年审由亚行对其资历、经验、工作大纲皆满意的独立审计人员进行;
  (Ⅲ)一俟这些报表完成,并最迟不迟于相关财务年度结束后九(9)个月,向亚行提供英文的经公证的年审过的财务报表及相关审计人员报告(包括审计人员对贷款使用及遵守贷款协议条款方面的意见)。借款人将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向亚行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关于这些帐务、财务报表及审计方面的进一步情况;
  (c)借款人需应亚行要求安排其随时与安徽省电力公司的审计人员商讨安徽省电力公司技术援助财务报表及与技术援助有关的财务事务,并将授权、要求这些审计人员的代表参加亚行要求进行的会谈,除非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安徽省电力公司只能由一名授权代表参加此会谈。

 4.05
  (a)借款人需、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以亚行合理要求的形式向亚行提供咨询专家完成的有关技术援助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包括报告、计划、设计、规范、施工计划、费用预算及其它相关材料;
  (b)借款人必须、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充分考虑咨询专家的所有建议,并将就其实施与亚行交换意见。

 4.06
  (a)为实现贷款应达到的目的,借款人需与亚行通力合作。为此,各方需向另一方提供所有其合理要求的关于技术援助及贷款使用情况的信息;
  (b)借款人和亚行需随时就与贷款目的及技术援助相关的事务交换意见。借款人需及时通知亚行任何干扰或威胁着干扰贷款目的的达到、借款人及安徽省电力公司本贷款协议中所述义务的履行等情况;
  (c)借款人需给予亚行代表为技术援助及贷款目的访问借款人的机会。

 4.07 亚行根据此贷款协议提供援助并不表示亚行承诺为实行咨询专家所作的任一建议将继续提供财务或进一步的技术援助给借款人。

 4.08
  (a)借款人和亚行共同议定,除了借款人所欠亚行之债外,没有其它的外债通过借款人资产留置可以优先于此贷款。因此,借款人将:
  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若以任何产生于借款人资产的留置作为其它外债的担保,根据这一事实这种留置将同样地、按比例保证贷款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的偿还;
  ii)借款人产生或允许这种留置将必须有与此相关的条款说明;
  (b)本节(a)段内容不适用于:
  i)产生于资产的留置在采购时只用作这种资产采购价格的交付担保;
  ii)任何产生于银行交易普通过程中的留置,担保一笔到期不超过一年的债务;
  (c)本节(a)段中所用“借款人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所有政治分支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这种政治分支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任何担当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责的机构。

           Ⅴ 暂缓、取消、加速到期

 5.01 出于贷款规定8.02(1)规定,下述为一暂缓借款人自贷款帐户提取资金的权利的例外事件:借款人或执行机构未能履行任一附属贷款协议中相应的义务;

 5.02 出于贷款规定8.07(d)规定,下述为一加速贷款到期的例外事件:发生了贷款协议5.01节所述的事件。

               Ⅵ 生效

 6.01 出于货款规定9.01(f)条规定,下述为此贷款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
  (a)贷款协议经由借款人国务院的批准;
  (b)附属贷款协议经亚行认可其形式内容后,已由各方完成并分发,据其条款,一旦此贷款协议生效后,该协议将完全生效、对协议各方皆有约束力。

 6.02 出于贷款规定9.02(d)条规定,下述为包括在向亚行提供意见内的一特殊事宜:附属贷款协议已由协议各方正式授权、许可,代表各方执行、分发,一旦此贷款协议生效后,其条款将对协议各方有法律约束。

 6.03 出于贷款规定9.04条规定,贷款协议签署后90天为贷款协议的生效日。

               Ⅶ 授权

 7.01 借款人在此指定安徽省电力公司为贷款协议3.02节、3.03节及3.05节所要求或允许采取行动或达成协议的机构。

 7.02 根据贷款协议7.01节中的授权,安徽省电力公司采取的行动或达成的协议将对借款人有完全的约束力,与借款人采取或达成有同等效力。

 7.03 根据贷款协议7.01节中对安徽省电力公司的授权,可以通过借款人及亚行间的协议得以撤销或修改。

               Ⅷ 其它

 8.01 出于贷款规定11.0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被指定为借款人代表。

 8.02 出于贷款规定11.01条规定,特确定下列地址:
  借款人: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电 报:RENMINBANK BEIJING
  电 传:22612 PBCHO CN
  传 真:0086-10-601-6724

  亚 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P.O BOX 789
      0980 Manila
      Philippines
  电 报:ASIAN BANK MANILA
  电 传: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IPI)
  传 真:0063-2-741-7961
      0063一2一632一6816
      0063-2-631-6816
  各方授权代表于上述之日代表各方出席并分别签署了此协议,由亚行总部分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行
     授权代表:关登明        佐藤光夫

 附件1: 安徽阜阳工程项目技术援助贷款项目的工作大纲

 一、目的
  1、技术援助的主要目的,是为拟建的2×600MW级的阜阳燃煤电厂(今后简称“投资项目”)编制经济效益好、节能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计作为建设项目的基础。本TA贷款项目以提供咨询服务来实现此要求。由对所拟采用的容量并且使用超临界蒸汽的燃煤发电机组有经验的国际咨询公司(今后简称“咨询公司”)实施下列任务:(1)通过较正式的研讨会及在设计过程中的协助,向中国工程师提供超临界机组设计方面的知识和信息;(2)协助中国工程师完成概念设计和三个主要采购包的采购直到授予合同时为止。

 二、范围
  2、本TA贷款项目通过提供下列服务,旨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项目执行之间构成一个桥梁:
  (1)通过设计过程中的研讨会等方式,传授关于先进的超临界蒸汽技术及其在火电厂实际应用方面的知识和信息。
  (2)对依据预初步设计而编制的概念设计提供咨询。
  (3)对编写招标文件包括商务条件和锅炉岛、汽轮机/发电机岛和仪表与控制设备岛的技术规范书提供技术服务,并为业主定稿。
  (4)制定采购包的评标准则,以便在成功的承包商未满足性能保证值时,按照既定的公式和采取违约赔偿金对其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实现能源效率的提高。
  (5)协助进行投标会、标前会、澄清会和评标,并为合同的最终签字作准备。

 三、具体的TOR
  A、知识及信息的传授
  3、咨询公司向中国设计工程师进行知识和信息的传授,可在咨询公司总部和中国工程师的办公室,通过在设计过程中以研讨会和具体设计工作中的培训的形式进行,这项传授主要是关于在燃煤电厂中恰当应用先进的超临界蒸汽循环的发电机组方面的知识和信息。
  B、概念设计及招标文件
  4、咨询公司要向指定的中国工程师提供依据可行性研究和预初步设计而编制概念设计所需知识和信息。工程设计工作限于投资项目初期阶段,以便向投标商提供使其能充分地编写下面第5节所述采购包的投标书所需的信息,所提供的图纸要包括现场及电厂总平面图设计以及管道布置图和仪表的图表。此外,还应提供技术援助期间为完成采购工作而需要的各种计算方法,这要包括关于一个有关假设条件及基本要求的表格,计算的单位都要用“国际计量单位(即SI)”,来自其他计量单位系统的变换结果都要明确注明单位(至/从)和变换因数。
  5、咨询公司要帮助指定的中国工程师和安徽电力公司聘用的中方采购代理,根据亚行采购导则,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形式编制三个主要采购包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范部分的招标文件。要对设备的关键性能指标给予足够重视,包括考虑到先进性和适用性,在招标文件的准备过程中对所建议的附件应列为标书的基本要求或作为其选项提出建议。三个采购包如下:
  (1)汽轮机及发电机岛--包括汽轮机、发电机、主要的热交换设备、锅炉给水泵和凝结水泵及其驱动装置;
  (2)蒸汽发生器岛--包括蒸汽发生器(锅炉及空气预热器)、制粉系统(含磨煤机)、风机(引风机、送风机和一次风机)及其驱动装置、静电除尘器(包括出口和入口烟气通道喷嘴、及其支撑物以及所有相连的烟风管道),本岛还将包括部分灰、渣处置设施以及部分煤的处置设施。
  (3)仪表及控制设备岛--包括各特定的中央控制系统、分散控制系统和数据采集系统,但不包括柜外的接线。本岛还包括主要的和辅助的变压器,隔离和负序管道,开关和电动机控制中心。
  6、咨询公司及中国工程师还应对设想将在国内竞争招标条件下采购的其它所要设备及材料是按一个“配套设施”(BOP包)采购,或分别采购,提出建议。
  7、如果假设所有采购包的招标采用单信封资格后审,咨询公司和中国工程师应拟定具体的资格后审条款,不能误译,以便选用的投标商在技术商务、资信能力能满足业主的要求,其特定的基本业绩将待进一步评审,对于不能满足资格审查条款的投标商将不予考虑。
  8、咨询公司应与中国的工程师共同对三个采购包提出符合亚行采购导则的评标准则。对汽机发电机岛及锅炉岛的评标,当承包商未满足性能保证值时,按照既定的公式和采取违约赔偿金对其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实现能源效率的提高。此外,评标还允许对不符合评标标准的投标废标。另还需向有关中国政府机构和亚行提交一份简明的补充报告,提供关于对计算评标标准的公式和违约罚金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的假设和资料。
  9、拟采取分步招标程序,首先从汽机岛包开始,这样能向锅炉岛的投标商提供有关汽机的有关技术参数,以便设备相应匹配,并进一步提高能源效率,咨询公司和中国的工程师应协助所要求的指定的国内采购代理进行招标及在标前会期间答复投标商的问题。
  10、咨询公司、中国工程师及国内采购代理商应按评标准则评标,一份写明三个采购包,具体范围参见第5段的投标建议的评标报告应在开标后60天内上报给中国政府机构,随后提交亚行批准并同时提出下一步应进行的工作的建议。
  11、咨询公司、中国工程师及国内采购代理商应协助执行机构在评审任何一个采购包的工作结束后,着手进行所需的后继工作,但不必只限于与投标商会晤,对标书达成一致意见或准备授予文件。
  C、技术援助的执行
  12、管理--咨询公司需具备一套管理体系,以便对造价进行准确计算,对每个参加工作人员每天进行管理控制。管理过程需保证高效、按时地完成了工作。
  13、计划及控制--需具备一套对项目工作逐项任务进行高级规划的体系。这将包括完成工作计划,按时间呈具有关文件报告;提供造价/工时计录,以便当工程延误时完成补救计划。鼓励使用微机程序满足此需要。
  14、项目进度--需完成项目总体计划,标明自“通知开始”至预计主贷款开始这段时间的工作任务。此计划同时需列出一简明安排,列出至电厂最终商业运行至少应完成的工作,还须列出任务所聘的其它工程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15、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此项工作中所完成的材料需满足“通用工程规范”的质量要求。必须列明所有的假设,以便项目下阶段所聘的人员更正,包括对标高、长度、面积、体积、重量、温度、热值等进行必要的注明。计算所用的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任何从其它度量衡制的转化需清楚地列明单位(转至/转为)及转化系数。为减少今后的误会、尽可能重复应用,鼓励采用草图或图的形式。所有材料均需清晰可读,无须润色。
  D、报告要求
  16、咨询专家需每个月向亚行提交一份“技术援助进度报告”。这份报告叙述下列事宜:
  ★以“技术援助进度表”衡量每月末工程进展情况;
  ★在该月的工作期间,在进展或完成的工作;
  ★下个月将开始的工作;
  ★列明工作进展中发生的延期或障碍;
  ★将采取的补救措施;
  ★列出“工作范围变化”期间而停止的工作。
  17、技术援助希于98年6月完成。

 附件2:         分摊偿还计划

      偿还日            本金偿还
    1999年9月15日      44,900
    2000年3月15日      47,200
         9月15日      49,500
    2001年3月15日      52,000
         9月15日      54,600
    2002年3月15日      57,500
         9月15日      60,200
    2003年3月15日      63,200
         9月15日      66,400
    2004年3月15日      69,700
         9月15日      73,200
    2005年3月15日      76,900
         9月15日      80,700
    2006年3月15日      84,700
         9月15日      89,000
    2007年3月15日      93,000
         9月15日      98,100
    2008年3月15日     103,000
         9月15日     108,000
    2009年3月15日     113,600
         9月15日     119,200
    2010年3月15日     125,200
         9月15日     131,500
    2011年3月15日     138,000
              合计:2,000,000 美元

 附件3:        贷款的分摊及提取

                总述

  1、本计划书中所附表格为由贷款出资的货物、服务及其它项目种类以及各类分占贷款额的情况(下称表格),(本计划书中“参见分类”系指表中分类);

                税务

  2、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资金不可用于支付地方税;

              亚行投资比例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亚行将根据表格中的百分比例对表中的各项分类中的项目出资;
  4、无需受第5段的约束,任何根据本协议附件4中的相应条款经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际采购后授于一国内供货商的合同将以下列为基础由贷款出资:
  (a)当自一国内供货商采购来的货物为当地制造,100%的所供货物出厂价(不含税收);
  (b)当自一国内供货商采购来的货物为完全进口,则为合同价的外汇部分;
               当地费用

  5、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贷款帐户的提取资金不可用于与技术援助有关的任何当地费用;
  6、第8类中所占数额为技术援助阶段应付的贷款利息。亚行有权在利息到期日代表借款人自贷款帐户提取支付要求的数额付给己方;

               重新分配

  7、无论表中贷款分配及提取比例如何:
  (a)如果分配给一类别的贷款数额不足以出资所有议定费用支出,则亚行可通知借款人:
  (Ⅰ)将那些亚行认为无须支付其它类费用的贷款数额已分配给其它类别的,重新分配给该类别,使其能满足预计缺口;
  (Ⅱ)如果这种重新分配不能完全满足预计缺口,降低用于该项支出的提取比例,以便此类别的提取进一步延续,直至该类的所有支出完毕;
  (b)如果分配给一类别的贷款数额似乎超过了该类所有议定费用支出,则亚行可通知借款人将多余部分分配给其它类别;

           预备周转金帐户;支出报帐

  8、(a)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将在生效日之后,立即在亚行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金融机构开设一预备周转金帐户。周转金帐户需根据86年11月出版、应时修改的亚行“预备周转金帐户及支出报帐程序导则”及亚行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具体安排设立、管理、补充及清算。第一次存入周转金帐户的金额将不超过10万美元;
  (b)根据亚行86年11月出版、应时修改的“预备周转金帐户及支出报帐程序导则”及亚行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具体安排,可以使用支出报帐程序于海外设计联络(第3项)的分理支出部分的付还及注入预备周转金帐户资金的清偿。根据支出报帐程序,一次付还及清偿额不可超过10万美元。

  表格     贷款分摊及提取表(安徽阜阳工程项目)

--------------------------------------
|   类    别             |   亚行出资比例    |
|----------------------|-------------|
|序号|  名  称  |分摊美元数额    |比例  自贷款帐户提取基础|
|--|--------|----------|-------------|
| 1|咨询服务    |778,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2|设备(硬、软件)|35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3|海外设计联络  |26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4|国内交通    | 4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5|实地考察    | 4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6|通讯、报告   | 2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7|项目管理    | 2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8|利息      |261,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9|未分配的    |231,000   |     到期数额    |
|--|--------|----------|-------------|
|  |  共  计  |$2,000,000|             |
--------------------------------------

 附件4:           采购

  1.贷款及服务的采购(除了任何咨询服务)须服从于此附件以及向借款人提供的亚行89年3月颁布、不断修改的《亚行贷款采购导则》。
  2.本协议附件3第二类中的设备及设施可以通过国际采购或直接采购进行,无论何种更适合采购导则的方式。

 附件5:          咨询专家

  1、在执行技术援助过程中需使用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详细工作大纲需由亚行及借款人商定。
  2、咨询专家的选定、聘用及服务需服从于此附件及亚行向借款人提供的、于1979年4月颁布并不断修改的《亚行及借款人使用咨询专家导则》。
  3、安徽省电力公司需按下列步骤选聘咨询专家:
  (a)邀请出具方案:出具方案邀请书及所有相关文件在发出前都必须经亚行批准。为此,需向亚行提供三份邀请书草案、拟邀请的公司名单、评标标准及所有其它相关材料。准备技术方案的时间应为至少60天。一旦正式的邀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发出后,需立即向亚行提供。
  (b)技术方案选定:对所收到的技术方案评估完毕后、与选定的咨询公司谈判开始前,须获得亚行对所选公司决定的批准。为此,在评审结束后,需立即向亚行提供三份评审报告及选定的理由。
  (c)合同的执行:合同谈判结束后但在合同签字前,需向亚行提交谈定的合同以获其批准。合同签定后,应立即向亚行提供三份合同。如果合同执行后有何重大修改,必须事先将变化内容提交亚行批准。

 附件6:           保证

               执行机构

  1、借款人需使安徽省电力公司为技术援助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执行技术援助有关的事务,包括负责与咨询专家及借款人有关部委、机构之间的联络。

              项目执行组织

  2、借款人需督使安徽省电力公司在生效日一个月内成立一项目执行组织,并将在整个技术援助执行阶段运作项目执行组织。

             对咨询专家的保证

  3、根据本协议4.03(b),由借款人及安徽省电力公司应提供的数据、服务、设施、设备、文件、信息如下:
  (Ⅰ)设立于安徽省电力公司总部的办公室(适当配备,与项目执行组织办公室邻近)以及咨询专家执行服务合理需求的办公设施及设备、秘书、翻译及通讯;
  (Ⅱ)配备适合的合格的、富有经验的全日制当地设计人员及配合工作人员,以便协助咨询专家完成服务;
  (Ⅲ)车辆(包括维修、行驶)、驾驶人员及其它咨询专家完成服务在借款人国内需要的国内交通设施;
  (Ⅳ)借款人及安徽省电力公司合理认为咨询专家执行其功能及职责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及设施;
  (Ⅴ)咨询专家执行服务合理要求的材料、数据、统计资料、信息及地图。

             执行项目法律实体

  4、借款人需在97年3月31日前向亚行提供一份关于机构设置、资金拥有结构及拟建法律实体、企业管理的计划,它有待于亚行和借款人在投资项目运作时作进一步商谈。

               环境考虑

  5、除了保证项目满足借款人适用的环保、安全标准外,借款人需督使安徽省电力公司保证拟建阜阳火电厂设计通过先进技术、设计,包括从亚行出资的项目准备性援助所得的技术建议、汽轮/发电机及锅炉岛交叉投标、评标阶段价格调整及未能达到运行保证标准的经济处罚措施等的采用保证能融进能源效益及环境改善。
  6、借款人需督使安徽省电力公司保证投资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报告及相关输电设施包括独立建设的220/500KV升压站的环评报告英文版在获得国家环保局批准后及时向亚行及咨询专家提供。
  7、安徽省电力公司保证在技术援助执行阶段开始的各包的采购过程将尽可能地使用国产设备,但不会忽略运行质量及所供构件的运行状况,并将通过在评标过程中以制定公布的公式进行价格调整以优化能源效益。安徽省电力公司需告知投标商如果中标商未能达到保证的运行状况将受到经济处罚(清偿损失)。
  8、为保证设备兼容性及能源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将采用交叉招标的方式,从汽轮/发电机岛开始,以便将从成功的汽轮/发电机制造商那里获得的设计数据提供给锅炉岛制造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邮政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满足社会对邮政通信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邮政信报箱间(群)、邮政报刊亭以及邮政流动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是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市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制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明确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位置和规模。

  第七条 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市邮政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规范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台湾海峡两岸航运码头、机场,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或者设置邮件装卸转运作业场所、邮政车辆出入通道等配套设施。

  第九条 邮政企业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其建设用地依法予以划拨。

  第十条 有关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邮政局(所)。其中,属政府出让土地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邮政局(所)的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要求,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让土地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邮政局(所);属政府划拨土地的,划拨土地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邮政局(所)。

  独立工业区、住宅区、大学校区等,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邮政局(所)。

  建设单位应当将邮政局(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邮政局(所)转让或者出租给邮政企业。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由邮政企业按下列方式取得:

  (一)以出让土地方式配套建设邮政局(所)的,由邮政企业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购买。

  (二)以政府划拨土地方式建设配套邮政局(所)的,由邮政企业按不高于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购买,其土地使用权为依法划拨取得;也可以由邮政企业按公房出租价格承租使用。

  邮政企业对接收的邮政局(所),应当及时设置邮政服务网点,提供邮政服务。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邮政局(所)设置标准的要求,予以另建或者以产权房屋调换方式予以安置;按照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要在该区域设置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予以货币补偿。

  拆迁人另建或者提供调换的房屋,应当与被拆迁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处于相当地段。在原面积范围内互不结算差价,超过原面积属于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结算的差价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用于解决邮政普遍服务的过渡用房;拆迁人不能提供的,可由邮政企业自行过渡,但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四条 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的设置地点,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区政府统筹确定。

  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由邮政企业统一按标准建设、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楼房、写字楼,应当将信报箱间(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交房时应将邮政信报箱间(群)一并交给业主使用,且不得另行收取邮政信报箱间(群)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居民楼房未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按照以下规定补建: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决定按规范要求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所需费用由业主支付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可由邮政企业组织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所需费用由业主支付。

  第十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邮政企业提供现场服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提供。活动举办方应当无偿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报刊亭和邮政信筒(箱)由邮政企业负责维护。

  对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日常维护,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维护责任,所需费用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承担维护责任。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的;

  (二)占用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

  (四)在邮政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私开邮政信筒(箱)、他人邮政信报箱,向邮政报刊亭、邮政信筒(箱)、邮政信报箱内塞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其他杂物;

  (六)其他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将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转让给邮政企业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邮政企业就近购置商品房设置邮政局(所),其中所增加的相应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民楼房、写字楼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设邮政信报箱间(群)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建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属于非经营性占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占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 月1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6〕125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现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

  

  前 言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保险与其他金融领域发展的重要趋势。信息技术已广泛渗透到保险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推动保险业发展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保险信息化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业未来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关系到保险业发展的全局;信息化水平是衡量一个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对我国保险信息化未来五年的发展进行了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的规划,是引领保险业加快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现状与基本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保险核心运营系统平台的改造、数据大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平台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险业务自动化的处理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进一步改进,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不断加强。大部分保险公司依托企业发展战略,借鉴国内外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引进信息化咨询服务,加强了对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制订了企业信息化的发展蓝图,推动了保险信息化的稳步进行。

  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保险业信息化资金投入为35.5亿元,占全国保险业务收入的0.72%,其中软件、运维和服务费用占比有所增加,信息化投资结构进一步改善。人员投入有所增加,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中国平安等在总、分公司层面都建立了较强的信息化工作队伍。

  业务运营平台的改造和优化逐步深入。推进了业务平台的统一化,逐步消除各地区各自为政和系统平台的不一致。加强了业务系统的标准化,促进了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和联机处理,逐步解决业务系统互不支持、信息割裂、信息不能共享的问题。同时,保险投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保险公司数据大集中稳步推进。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实现了业务、财务数据处理的全国集中,部分公司完成了业务数据的省级集中或实现了省级业务处理的集中。此外,保险业在稳步推进数据大集中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数据质量的控制和数据资产的利用。

  客户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不断加强。各保险公司不同层次地建立了各自的客户服务系统平台。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中国平安、新华人寿以及泰康人寿等公司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系统并开展咨询、投诉、报案、客户回访、挂失以及电话投保等工作,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业务系统与客户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联机处理。

  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取得成效。保险监管机构加强了内外网络的规划改造,建立了办公自动化系统、内网信息平台和门户网站,有效地提高了办公效率和质量;推动了上海、北京车险信息平台的建设;建成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初步构建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统计信息共享平台;研发了保险现场稽核系统,进一步丰富了保险监管手段,为保险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保险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各保险公司不断完善信息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积极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加快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超过50%的公司开展了灾难演习或制订了灾难演习工作计划,中国平安建立了上海数据备份中心,部分公司正在建设异地灾备中心或计划建设异地灾备中心。

  但是,保险信息化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思想认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投入与保险业发展不匹配;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制度建设不完善,标准化工作相对滞后;信息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基本形势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信息化建设为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成为促进保险业发展,提升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未来五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为保险业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同时也赋予了保险信息化新的历史责任和工作使命。保险信息化的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一是保险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逐步完善,监管部门对保险信息化的宏观指导不断加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中国保监会也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部署。“十五”期间,伴随着国家信息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等基础环境的不断改善,保险业开展了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信息标准体系研究、信息化示范工程以及信息系统密码和密钥规范研究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成立了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力度,在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验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灾难备份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推进和提升了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水平。

  二是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广泛应用成为保险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更加广泛和深入。当前,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密,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这必将推动保险信息化加速发展。

  三是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信息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五”期间,保险业保持持续高速增长态势,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5%,为保险信息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客观基础,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化在保险业务、管理以及决策等方面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离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离中央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保险信息化发展步入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四是网络与信息安全形势严峻。信息安全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给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近年来,国际间在信息网络空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信息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保险业是信息密集型行业,保险信息系统作为国家重要信息系统之一,目前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仍比较薄弱,安全意识较为淡薄,安全管理水平较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二、发展方针与目标

  (一)发展方针

  大力推进保险信息化,坚持以信息化带动保险业的发展,提升保险业核心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是实现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战略举措。“十一五”时期,推进保险信息化的发展方针是: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夯实基础,深化应用,求实创新,安全可靠。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筹划保险信息化工作,科学规划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开发,以应用为导向,不断加强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保险信息化与保险业、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的同步和协调发展。

  夯实基础,深化应用。深化信息技术在保险业务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应用是保险信息化发展的首要任务。要加快业务财务系统的改造优化,加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并通过信息技术推动业务流程再造;要不断完善保险信息制度规范和标准,加强数据中心和网络体系的建设与改造,促进保险信息化发展。

  求实创新,安全可靠。推动保险业发展是保险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评价保险信息化发展成效的最高标准。保险信息化发展要立足保险业实际,不断加强自主创新,同时借鉴行业内外的经验教训,避免形式主义、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要稳步提升信息化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要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保险信息化健康发展。

  保险信息化发展任重道远,要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和现有信息化基础,推动技术、管理和制度创新,努力提高自主开发能力,整体推进保险信息化工作,力争后来居上,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保险信息化水平要迈上新台阶。主要目标是:

  信息化整体规划显著增强,信息化管理决策机制不断优化。动态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机制基本形成,信息化工作的整体性和前瞻性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工作流程不断规范,管理与决策趋于优化,科学完备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和绩效考核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信息化治理不断完善。

  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信息化投资结构不断改善。保险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信息化能够有力支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信息化对于加强风险管控和决策支持的作用显著增强。在加强保险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软件、服务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比例,有效地改善信息化投资结构,促进保险信息化的稳步发展。

  “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平台基本建立,业务财务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业务平台实现统一化,主要业务系统的改造和整合取得阶段性成果,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理显著改善,基本实现由单元业务管理信息化向集成业务管理信息化的转变,“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平台初步建立。业务财务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业务财务数据的一致性进一步增强。

  信息化覆盖面不断扩大,信息技术支撑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面向产品开发、营销渠道开拓与整合、客户服务和再保险等方面的信息技术应用不断加强,信息化支持“三农”保险发展的能力逐步提高。保险投资管理信息化取得明显成效,资金运用风险的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保险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初显成效。信息化在业务管理、内控建设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不断深化,逐步实现信息化由内部业务处理和数据管理为主向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全面优化企业资源配置转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加强,历史数据的清理基本完成,数据质量显著提高,支持保险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及客户服务等的力度明显增强。

  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体系基本成型,监管信息化显著加强。建立并完善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相配套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丰富并改善保险监管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信息化支持监管创新的能力显著增强,监管信息系统体系基本成型。保险监管机构办公自动化环境不断改善,政府门户网站的完善基本完成。

  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保险信息安全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明显加大,安全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初步形成,信息安全通报机制、应急机制和灾难恢复计划基本确立并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信息安全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抵御信息系统灾难的能力切实加强。2010年,信息安全投入达到信息化建设投入的10%,保险网络与核心信息系统无故障运行率不低于99.9%,数据异地备份与系统容灾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保险信息化基础环境不断完善,信息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合理的信息化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保险基础数据标准基本建立,信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有效的信息化工作交流平台逐步成熟,信息共享与经验交流更加广泛,保险信息化理论与技术研究不断加强;完善的信息化培训体系基本形成,信息化人才的总量和素质基本满足信息化工作的需要。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保险信息化治理机制

  依托公司发展战略和目标制订信息化发展的短期和中长期规划,规划要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确保信息化建设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体现未来信息技术与企业组织的战略集成。加强信息化建设决策的技术经济论证,建立有效的信息化战略执行评估体系,加强信息化绩效考核,提高信息化建设的质量,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建立公司层面的信息化工作管理、决策与审计机制,适时推进首席信息官制度,优化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信息化工作的职责,规范信息化工作流程,建立既能加强风险管控,又富有弹性的科学的信息化管理架构。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紧跟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趋势,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网络和通信技术,加强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推进信息网络的改造和优化,构建具有高可靠性、高稳定性、可扩展性、高安全性、易管理性的高性能的基础网络架构。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和管理系统,加强对网络资源的有效管理、监控和维护,保障网络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切实加强数据中心的规划与建设,积极启动并推进灾备中心等基础环境建设,形成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效支撑,为保险业务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三)加快保险业务财务系统改造

  根据竞争环境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紧跟保险业多元化和综合性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传统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再造,不断完善并深化信息技术在承保、理赔、再保以及防灾等环节的应用,加快业务系统的整合与改造,积极推动远程理赔等新的服务方式,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系统平台。

  加快财务系统的改造与优化,加强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应用,强化精算对业务、财务的支持与约束,推进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整合,努力做到业务、财务的协同,基本实现资金流、信息流与业务流的有机整合。

  (四)拓宽并完善保险信息化应用

  加强并完善保险投资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系统可稽性,强化授权管理及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能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加快信息化在营销渠道开拓与整合、再保险等方面的应用,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综合客户服务平台,逐步提高信息化服务“三农”保险的能力。

  建立并完善门户网站,大力推广保险电子商务,不断扩大并提高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和层次,努力使之发展成为对外宣传和客户服务的重要手段,并逐渐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五)加强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立并完善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客户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客户服务、市场营销以及产品开发的水平,增强公司差异化竞争的能力。提高公司内控管理的科技含量,逐步将各类单证管理纳入信息化范畴,积极推进信息化在风险管理、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方面的作用。

  深化信息化在业务流程整合、再造等方面的应用,推进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化由内部业务处理和数据管理为主向全面优化企业资源配置转变。

  (六)稳步推进保险数据资源利用

  整合业务、财务及管理等各类数据资源,合理解决历史数据的清理问题,完善保险基础数据建设,制订科学的数据集中方案,建立高效、统一的数据平台。

  树立“数据是资产”的理念,不断提高数据的质量,开展数据模型的研究,充分利用数据仓库及数据挖掘的先进技术,加强数据分析,深入挖掘保险数据资产的潜在价值,为科学设计保险产品,加强核保核赔风险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决策,促进保险创新发展提供重要依据。

  (七)加快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

  稳步推进包括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监管、条款费率监管、保险机构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市场分析与决策支持以及现场稽查等在内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体系建设,建立保险监管基础信息库,不断丰富并完善保险监管手段和工具,加强对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供决策支持。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的基础环境建设,要建立保险行业信息发布平台,促进政务公开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积极推进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信息交流渠道,健全高效统一的办公自动化环境,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八)构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坚持信息安全建设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的方针,强调保险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确保并加大信息安全的投入,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全面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保险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积极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健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和通报机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架构,建立信息安全标准规范,逐步构建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信息安全保障与信息化建设同步和协调发展。

  (九)夯实保险信息化发展基础

  借鉴国内外信息化工作的成熟经验,深入研究国际上主流的信息化管理服务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保险信息化管理制度及实施规范,逐步统一并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的各类标准,打造良好的信息化发展的制度环境。

  吸引高素质的信息技术和管理人才,促进高技术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建立较为完善的保险信息化培训体系,加强信息技术的普及培训,着重培养精通保险业务和信息技术的综合型人才以及各类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人员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研究,提高认识。整合行业内研究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保险信息化的理论和技术研究,促进管理创新,为保险信息化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

  保险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保险创新、引领保险改革、提升核心竞争力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来,加强信息技术在保险业的广泛和深入应用,加大信息化建设优秀成果的宣传力度,适时推出保险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提高保险科技创新意识和水平,同时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二)推动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逐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制订信息安全等级标准,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同时,要推动保险机构信息化相关的制度规范建设,完善信息化工作规范。

  标准化工作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保障,要借鉴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工作经验,创新并完善标准研究机制,参考国际通用的保险数据标准,从制订保险基础数据、接口数据信息标准着手,完善保险统计数据接口标准,推进保险数据标准的应用,促进保险业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三)优化发展环境,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监管。引导保险机构根据信息化流程改造公司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不断完善保险信息化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新设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提高市场准入的信息化要求。

  信息技术风险监管是及时防范化解保险信息系统风险,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推动保险信息化与保险业的同步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将信息技术风险监管纳入保险监管的统一框架之中,建立并完善保险信息技术风险监管体系,加强对保险信息化的日常监管,督促并引导保险机构提高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信息化建设整体质量的有效提高和稳定发展。

  (四)促进合作,扩大交流。促进并加强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行业以及保险业内在信息化领域的各项合作,积极探索信息技术资源的共享,研究解决保险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保险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保险业的广泛深入应用,推进保险信息化的发展。

  信息化工作交流是促进保险信息化发展,提升保险信息化水平的重要途径,要建立保险信息化交流机制,引进国外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推动保险业内信息化建设先进经验的交流,加强跨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沟通,组织讨论研究保险信息化面临的关键问题和关键技术,促进保险信息化水平的整体提高。

  “十一五”时期是保险业推进信息化进程,提高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时期。保险信息化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和做大做强的宏伟目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开创保险信息化的新局面,促进保险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