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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3:40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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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0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第四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供应,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和同此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按两国对外贸易部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世界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单位使用清算瑞士法郎。

  第四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的结算,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以清算瑞士法郎办理。为此,双方银行相互开立一九七八年清算瑞士法郎的无息无费贸易账户。
  该账户记载议定书规定的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结算。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在一九七九年三月底以前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七九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并由债务方用货物偿还。与上述账户和结算有关的技术问题由双方银行商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蒙古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经中国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的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应相互开立第四号过境运费卢布特别账户。对第四号账户截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双方银行应在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以前进行核对,核对结果所确定的差额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联国家银行公布的卢布对瑞士法郎的汇率折算转入一九七八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第一、二号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 润 生             策 伦 桑 加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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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5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促进我市鱼粉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鱼粉加工企业是指位于北海市范围内的鱼粉加工企业。
第二条 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第三条 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条 鱼粉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鱼粉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外排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环保部门要及时将鱼粉加工企业的项目审批情况及验收情况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鱼粉加工企业登记信息及年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部门。
第七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环境违法鱼粉加工企业,应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限期治理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或办理注销登记,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第九条 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鱼粉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环境违法鱼粉加工企业,不得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条 经济、质监、水产等部门要规范鱼粉行业各个环节的清洁生产,城市建设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拉鱼车的管理,对拉鱼车泄露、撒落污染城市道路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蒙关于延长两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中国 蒙古


中、蒙关于延长两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2年8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奉本国政府之命,谨申述如下。
  中国方面以本照会确认,同意一九五二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蒙古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满后继续有效,有效期十年。该协定如在期满一年前未经任何一方通知废止时,则将自动延长十年。
  本照会和贵部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同意延长中、蒙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来照即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于乌兰巴托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奉本国政府之命,谨申述如下。
  蒙古方面以本照会确认,同意一九五二年签订的蒙古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满后继续有效,有效期十年。该协定如在期满一年前未经任何一方通知废止时,则将自动延长十年。
  本照会和贵大使馆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同意延长蒙中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来照即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于乌兰巴托
                         (蒙古外交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