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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4:56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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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1月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民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六条 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 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征求意见;
  (三)咨询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公布结果。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八条 重大决策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九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重大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六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首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大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报道。
  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刊登。

第七章 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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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1998年6月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行稽核工作实际,对原《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稽核实施方案(试行)》(农发行字[1998]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稽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从1998年9月1日起? 葱小8魇》中泻图苹チ惺蟹中锌筛荼痉桨钢贫ɑ思觳榫咛迨凳┓桨福⑷险孀橹凳?


一、稽核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杜绝新的挤占挪用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我行的信贷资产质量,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二、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代理行(代理专柜),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有关企业。
三、稽核范围和稽核期限
按照下审一级的办法,各级行稽核部门每个月应分别对不少于30%的所辖机构的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稽核,检查上月一个月情况和1998年年初至稽核期末情况。
四、稽核内容
(一)稽核期内农发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情况。通过对被稽核单位信贷项目电报、财务项目电报、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月报等以及总账、分户账的检查,对信贷资金营运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资金调度是否及时;是否及时归还上级行借款和支付借款利息;资金头寸是否超限额,有无隐瞒资金
头寸问题;是否及时清算往来资金;是否在贷款发放和回收环节被挤占挪用和亏损挂账;有无其他违规问题等。
(二)稽核期内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主要检查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借据、贷款合同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审查、审批,按收购进度和收购、调入数量发放贷款,是否按收购价款和规定的收购费用核定每笔贷款的发放额度;银行有无超范围、超额度发
放贷款和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情况。
(三)稽核期内粮棉油收购资金信贷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级分支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情况,是否建立了大额现金支付审批登记簿,有无违规现象;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台账,并进行认真登记;是否建立和完善了粮棉油库存核查制度,对减少库存未收回贷款本息的资金是否认真追查
去向;是否按收购进度和收购企业粮棉油库存值的增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信贷员是否按期到企业核实库存变化情况和销售情况,是否有检查记录;检查企业在收购、调销过程中的支付情况,看银行是否对其资金使用实行了监督和管理,对发现企业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是否采取措施及
时收回,是否按规定执行加罚息、停贷等信贷制裁。
(四)检查对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督情况。主要稽核开户行是否建立了企业销售监测台账,台账所登记的情况是否与企业实际销售一致;开户企业是否建立了粮棉油企业出库、销售登记制度;检查企业是否执行了顺价销售政策,有无新的经营亏损发生,如发生新亏损,其原因是什么。
(五)检查对企业货款结算的监督情况。通过企业在开户行的存款账户及企业的相关账务,检查企业在货款结算过程中是否执行了凡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除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外,严格
坚持“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有无赊销现象。
(六)稽核期内粮棉油调销资金的回笼归行及收贷收息情况。主要检查银行是否监督企业做到了“粮出去,钱回来,存发行”的要求,是否执行了收贷款、收利息、再付企业费用的支付顺序;是否从调销回笼资金中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收回了相应的贷款本息,相应贷款本息有否被企业挤
占用于工资、费用等企业开支的情况,有无转移资金等。
(七)检查账户管理情况。检查农发行是否为粮棉油企业建立了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利息备付金账户;检查企业各种账户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多头开户现象;检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和利息补贴专户的建立和使用情况。
(八)检查现金使用情况。检查开户行对企业的现金库存,是否按规定核定了限额;检查银行是否监督企业按规定使用了现金;有无坐支、不合理凭证抵库、公款私存、超限额、超范围使用现金问题等。
(九)检查利率执行情况。重点稽核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利率;是否按规定计算利息。
(十)检查“八不贷”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检查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统计月报等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检查是否按台账如实填报汇总月报(快报)表,对企业当期销售收入和回笼货款数额统计是否准确,应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是否按照规定,当期收购值统计是否准确,实际收贷款、收息和放贷数额与信贷项目电报、财务项目
电报有关数字是否相符合等。检查分支行是否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再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五、稽核要求
(一)各级稽核部门要把稽核工作的重点真正落实到稽核检查我行自身收购资金管理情况上来。同时,可根据稽核期内收购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掌握稽核重点,对1998年3月份以前的检查重点是违纪违规问题;对1998年4月份以后要按上述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总行一系列制度措施的
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违纪违规问题。
(二)各级行在现场稽核中要根据需要延伸检查一定数量的收储企业,对银企账务、商品库存、商品销售等进行必要的核实。
(三)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查实清楚,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的意见和措施。稽核报告中列举的典型实例要具体,数据要核实准确。
(四)按新的要求写好稽核报告。应按总行近期印发的一系列新的制度、办法认真撰写稽核报告,单项稽核报告应包括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对被稽核单位的基本评价、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各分行汇总报告应包括辖内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对被稽核单
位收购资金管理的总体评价、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稽核处理和处罚情况、稽核成效等内容。无论单项报告还是汇总报告,都应当区分1998年3月份以前的情况和1998年4月份以后的情况,其中要有1998年3月末、6月末、稽核期末的累计库贷比例核实数和1998年4月份以后期间、稽核期末当月? 路⒎糯畹目獯群耸凳挂?998年4月份以后期间及稽核期末当月收贷收息的核实数据。
(五)各分行全辖的现场稽核汇总报告及附表于稽核次月15日前报送总行稽核部,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总行。
六、稽核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
(二)《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
(三)《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49号)]
(四)《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稽核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农发行字(1997)135号]
(六)《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24号]
(七)《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6号]
(八)《关于加强企业贷款利息管理与核算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7号]
(九)《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
(十)《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97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油贷款管理月报制度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198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做好贷款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248号]

附件一:农发行信贷资金头寸情况检查表(表一)

被稽核单位: 稽核期: 单位:万元
----------------------------------------------
| 时间 | 上级核定头寸 | 本级上报头寸 | 稽核实际头寸 | 少报头寸 | 超头寸 |
|----|--------|--------|--------|------|-----|
| | 1 | 2 | 3 | 4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稽核单位负责人: 稽核组组长: 稽核员:
补充说明:1.资金头寸按资金计划部门的口径计算;
2.要按利率分段计算出超头寸资金造成的利差损失金额,并在稽核报告中
反映;
3.勾稽关系:3-1=5 3-2=4;

附件二:农发行贷款发放及货款回笼情况检查表(表二)

被稽核单位: 稽核期: 单位:万元
-------------------------------------
| | | 发生额 |
| 项 目 |序 号|----------------|
| | | 年初至稽核期末 | 期末当月 |
|--------------|---|---------|------|
|贷款额 | 1 | | |
|--------------|---|---------|------|
|库存值 | 2 | | |
|--------------|---|---------|------|
|其中:直接库存值 | 3 | | |
|--------------|---|---------|------|
| 视同库存值 | 4 | | |
|--------------|---|---------|------|
|库贷比 | 5 | % | % |
|--------------|---|---------|------|
|不合理占用贷款 | 6 | | |
|--------------|---|---------|------|
|其中:企业不合理占用 | 7 | | |
|--------------|---|---------|------|
| 银行不合理占用 | 8 | | |
|--------------|---|---------|------|
|占贷款比率 | 9 | % | % |
|--------------|---|---------|------|
|回笼销售货款 |10 | | |
|--------------|---|---------|------|
|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回贷款 |11 | | |
|--------------|---|---------|------|
|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回利息 |12 | | |
|--------------|---|---------|------|
|回笼销售货款归行 |13 | | |
|--------------|---|---------|------|
|归行率 |14 | % | % |
|--------------|---|---------|------|
|其中:收回贷款 |15 | | |
|--------------|---|---------|------|
| 收贷率 |16 | % | % |
|--------------|---|---------|------|
| 收回利息 |17 | | |
|--------------|---|---------|------|
| 利息收回率 |18 | % | % |
|--------------|---|---------|------|
|企业挤占挪用销货款 |19 | | |
-------------------------------------
被稽核单位负责人: 稽核组组长: 稽核员: 稽核日期:
填表说明:
1.按总行农发行字(1998)198、215号文件规定口径稽核填列。
2.勾稽关系:1=2+6;5=2/1;9=6/1;14=13/10;16=15/11;
18=17/12;19=10-13。

附件三: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现场稽核成效统计表(表三)

填报单位: 稽核期:
-----------------------------
| 项 目 |序 号|单 位| 数 量 |
|-------------|---|---|-----|
|全辖营业机构 | 1 | 个 | |
|-------------|---|---|-----|
|现场稽核营业机构 | 2 | 个 | |
|-------------|---|---|-----|
|全辖贷款总额 | 3 |万元 | |
|-------------|---|---|-----|
|现场稽核贷款 | 4 |万元 | |
|-------------|---|---|-----|
|发现违规发放贷款 | 5 |万元 | |
|-------------|---|---|-----|
|纠正违规发放贷款 | 6 |万元 | |
|-------------|---|---|-----|
|发现挤占挪用贷款 | 7 |万元 | |
|-------------|---|---|-----|
|其中:银行挤占 | 8 |万元 | |
|-------------|---|---|-----|
| 企业挤占 | 9 |万元 | |
|-------------|---|---|-----|
|收回挤占挪用贷款 |10 |万元 | |
|-------------|---|---|-----|
|其中:收回银行挤占 |11 |万元 | |
|-------------|---|---|-----|
| 收回企业挤占 |12 |万元 | |
|-------------|---|---|-----|
|下发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 |13 | 份 | |
|-------------|---|---|-----|
|其中:稽核处罚支行 |14 | 个 | |
|-------------|---|---|-----|
| 稽核处罚支行金额 |15 | 元 | |
|-------------|---|---|-----|
|延伸检查企业数 |16 | 个 | |
|-------------|---|---|-----|
|占开户企业总数 |17 | % | |
|-------------|---|---|-----|
|发现多头开户企业 |18 | 个 | |
|-------------|---|---|-----|
|多头开户企业存款 |19 |万元 | |
|-------------|---|---|-----|
|清收回存款 |20 |万元 | |
-----------------------------
分行稽核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填报说明:本表由省、地市两级分行填报。

附件四:稽核案例表(表四)

填报行:
-----------------------------------
| 类 | 粮棉油收购资金 | 稽核期 | 年 月至 |
| 型 | | | 年 月 |
|-----|---------|-----|-----------|
| 稽核 | | 现场稽 | 年 月 日至 |
| 部门 | | 核时间 | 年 月 日 |
|-----|---------|-----|-----------|
| 被稽核 | | 违规问 | |
| 单位 | | 题性质 | |
|-----|---------------------------|
| | |
| 违 | |
| 规 | |
| 事 | |
| 实 | |
| 摘 | |
| 要 | |
| | |
|-----|---------------------------|
| 稽核 | |
| 处理 | |
| 及 | |
| 整改 | |
| 效果 | |
-----------------------------------
说明:本案例表填列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等违规问题。



1998年8月18日

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机电部


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9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加强技术管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 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机械工业的标准化工作, 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范围组织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合理发展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组织配套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生产、 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机械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 健全在技术上与国际标准基本协调, 水平上与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基本相当的我国的机械工业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技术经济交流的需要。
要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认真参与国际标准草案的讨论, 积极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提案,争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 以维护我国的利益。
第五条 制定标准应贯彻军民结合、军民通用的原则。 凡直接为国防建设服务的专用机械产品应制定军用标准, 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直接采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建立和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机械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 制定机械工业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按规定组织标准的制订和审批;
(四)组织标准工作的协调:
(五)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
(七)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八)对本行业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 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组织管理本行业范围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十)组织标准化科枝成果评选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标准化工作法规、方针、政策, 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任务, 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对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并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六)组织对重要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八)组织标准化科技成果评选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承担机械行业标准化技术总归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标准化法规、方针、 政策和组织管理办法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受部委托做好行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和技术协调;
(四)组织开展标准情报资料、技术咨询、 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承担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其主要职责按第十条执行。
第十条 专业研究所承担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标准化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提出分工范围内的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组织实施部下达的年度计划;
(三)承担标准的研究制订、组织制订和审查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草案;办理标准的报批和标准的技术协调;
(四)受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解释,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受委托承担有关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标准转化和产品命名、型号管理工作;
(六)受委托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评审;
(七)开展标准情报、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对本专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八)承担分工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化归口工作; 积极支持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切实做好所承担的秘书处工作;
(九)对标准化科技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提出建议。
第十—条 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精干的标准化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的委托, 承担本地区的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本专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体系和规划、计划的建议;
(二)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 负责标准草案的审查和标准的复审,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
(三)开展本专业的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受委托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根据企业生产类型和规模,设立或配备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 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参照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吸收有关科技成果和生产经验, 根据企业需要建立以产品标准和制造工艺标准为主,包括产品开发、 制造工艺技术和科学管理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技术进步, 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并按规定备案;
(三)根据需要也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四)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品种,科学组织生产, 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五)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 定型和技术引进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并在人力, 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
(七)积极支持标准化人员参加各类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 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的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八)组织对优秀的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机械工业标准化协会是主管部门联系基层, 发展标准化事业的纽带和助手, 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标准化共性问题和方针政策的研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基层和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协助组织制订标准和协调各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本行业标准的工作, 推动标准的贯彻;并接受委托承担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机械工业的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 协助组织和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机械工业产品具有广泛的配套性和协调统一的要求, 其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 机械产品一般不宜设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
(一)机械工业的基础标准、通用零部件和元器件标准、 通用工艺标准;
(二)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通用标准;
(三)各类主要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或通用技术条件, 量大面广的系列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
(四)对适合我国需要的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可采用制定为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是需要在本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
(一)行业范围内的产品标准、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包括安全、 环保、卫生要求和零部件、元器件标准以及试验方法;
(二)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三)属第十七条范围,但暂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 可制定为行业标准的;
(四)适合我国需要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专业协(学)会标准, 可参照制定为行业标准;
(五)产品质量分等标准、 技术引进转化的产品标准和不宜公开的行业标准,可制定行业内部标准;
(六)在发布相应的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是指在本企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主要是:
(一)没有或不宜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标准;
(二)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选用、 补充制定的具体型号、品种、规格的技术要求的产品标准;
(三)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选用、 补充和提高某些技术要求而制定的产品内控标准;
(四)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过程中对设计计算、零部件、元器件、 生产工艺技术和经营管理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有关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标准;通用的互换、配合性标准;国家和行业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技术要求及试验、 检验方法标准应制定为强制性标准。其他基础通用标准和有关产品的生产技术、 制造工艺、计算方法、管理方法等可制定为推荐性标准。 对属强制性标准范围,但技术上不够成熟的,可以先制定为推荐性标准, 待成熟后再制定为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制定标准必须保障安全、环保和卫生; 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满足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促进国际技术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由企业、 科研单位负责或组织工作组制订,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对标准化力量较弱的企业, 其产品标准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科研单位制订。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批准、发布
(一)国家标准按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二)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
(三)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和发布。对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企业制定做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要按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部门的规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标准实施后要适时复审,复审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标准的确认、更改、修订或废止,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 其中标准的修改按分工授权部科技司和行业司负责。标准的解释, 由标准批准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贯彻执行。 凡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作为合格品。不符合安全、环保和卫生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做为合同的依据、 或被政府规定必须贯彻执行,则在企业内部、 合同双方或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开发新产品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 在产品的设计、鉴定和定型时,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重要的新产品由主管部门委托标准化机构进行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定出产品标准。 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不得批准定型和批量投产。
第二十八条 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 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标准化要求,由部或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标准化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的管理职责, 对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产品依据标准进行抽查, 和对技术机构(含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贯彻标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应根据授权按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认证合格的授予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三十—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接受委托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部和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在工作中与标准化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章 标准出版发行与标准化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和部委托的单位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受部委托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的管理工作。 要保证标准的印刷质理,缩短出版周期。 其他单位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 各标准化机构应做好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搜集、 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
第三十五条 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协会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积极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标准。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协会要积极开展有关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和新标准宣讲, 推动本专业范围内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标准化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由政府拨给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助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是公益性事业, 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费用的不足部分,可由行业集资解决,企业所承担的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九条 承担产品质量检测、 质量认证的单位可本着非赢利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为促进标准化事业, 按国家规定对优秀标准化科技成果(含被采纳为ISO、IEC标准的中国提案)进行评审和奖励。
第四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 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以及长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包括标准制订、实施、监督检查等)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生产单位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的, 应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机构、 质量检验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