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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21:24  浏览:9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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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增强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煤炭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煤炭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其适用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701、2702、2703、2704。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三、对1999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出口企业已出口并办理完毕退税手续的煤炭,其退税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已出口未办理退税手续的煤炭,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四、对山西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出口的煤炭,仍按照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税政策。
五、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办理出口煤炭的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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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公布。司法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自11月2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接到一些地区请示,要求明确对外修理修配飞机相关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免、抵、退税额。凡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须如实申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作相应扣减。

  三、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企业未如实申报实际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五、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情况。企业未能及时、准确申报保税进口料件使用情况的,税务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操作规程。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