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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土地储备项目贷款和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0:50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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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土地储备项目贷款和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3〕20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土地储备项目贷款和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土地储备项目贷款和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

广元市土地储备项目贷款和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土地储备项目贷款和收益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对土地储备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储备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原则

土地储备贷款是为了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加速土地开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信誉和土地收入权作为质押,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还贷款的专项资金。该资金的使用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财政监督,专项审计”的管理原则。
二、土地储备贷款资金使用范围
土地储备项目贷款专项用于贷款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对增强土地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土地征用所需支出。
三、土地储备资金核拨程序

(一)土地储备贷款资金支付项目区内的征地成本及相关税费,由国土部门报送补偿项目及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贷款银行直接解缴到征收单位和直接划拨到实施补偿的单位。


(二)用于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对增强土地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承建项目单位提供用款计划,经财政、国土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贷款银行直接划拨到项目施工单位。
(三)用款计划实行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制度。

(四)使用土地储备项目贷款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
四、严格控制土地成本

(一)严格控制土地取得成本。用土地储备贷款资金进行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按市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由国土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及用款计划,经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成本。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广元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区详规及项目实施建设。建设部门会同财政、国土部门对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制定建设方案,编制工程概算,报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并依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认真组织实施,监督工程质量。同时严格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建设中确需增加工程造价的项目,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的审批,实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五、加强储备土地收益管理

项目区内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封闭运行管理,收益全额缴入财政在贷款银行开设的“土地储备项目收入专户”,优先保证用于偿还土地储备项目贷款的全部本息。为加强储备土地收益的管理,防范风险,对项目区的土地一律实行市场运作,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地价要保持一定水平并且稳中有升;项目区的土地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优惠。对地方经济有巨大推动作用的基础性产业、在国内外具有品牌优势和高科技、高税收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予以优惠,所优惠的底限不得低于取得土地的成本、开发成本之和。
六、统一储备,分项核算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使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区内外的土地出让收支分账核算,合理安排调度资金,确保土地储备贷款偿还来源。同时,兼顾项目区外的建设资金,逐步消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

(二)项目区内的土地出让收入首先用于偿还项目贷款本息,在偿还完项目区内的贷款本息后,项目区内土地出让纯收益除用于建立土地储备资金外,其余部分可用于项目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偿还相关的遗留债务。

(三)项目区外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资金和项目区外的土地开发整理支出,纯收益主要用于偿还相关的遗留债务。对旧机场的土地出让收入,仍按广元市政府《关于旧机场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进行封闭管理,土地纯收益全部用于机场偿还债务和弥补营运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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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火炬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充分发挥统计在火炬计划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极为重要、责任重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是国家对火炬计划各承担单位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状况的定量综合考察,是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踪研究火炬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编制火炬计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发展策略的基本依据。火炬计划的各级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第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炬计划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管,以保证火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四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在国家科委计划统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下进行。火炬计划统计的 主管部门是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火炬办):火炬计划统计执行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调查单位包括火炬计划项目执行单位、高新区内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进区的工业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区内企业)、高新区外经地方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科委及高新区所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高新区所属大学科技工业园区似下简称大学园区)、地方科委、高新区及其直属企业。
第五条 凡属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被调查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推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六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国家科委火炬办会同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组织拟定,经国家科委及国家统计局审批后,由国家科委火炬办负责组织实施,业务上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各地火炬计划项目、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中心的统计工作由地方科委根据国家科委的统一部署完成,业务上由各地科委综合统计部门归口管理:高新区及其直属企业、高新区内企业、大学园区的统计工作由高新区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科委的统一部署完成。
第七条 火炬计划的统计报表类型分为企业情况表、高新区综合情况表、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地方火炬计划实施情况表。凡属于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各统计单位都实行年报制度,高新区同时实行半年报制度。为及时掌握火炬计划进展情况,火炬计划统计还实行年度快报制度。火炬计划统计快报由地方科委、高新区完成。
第八条 地方科委和高新区如果需要增补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计划或调查方案,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计划或调查方案,并报国家科委火炬办备案。各地制定的补充性统计调查计划或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科委制定的统计调查计划或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公布和管理

第九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资料由国家科委负责公布,地方科委和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地方科委和高新区负责公布。凡需公布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必须经相应单位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签名,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方可公布。
第十条 地方科委和高新区统计机构必须健全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证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对外、对上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
第十一条 全国火炬计划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科委火炬办统一管理。地方科委和高新区火炬计划的统计资料。由地方科委和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科委和高新区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鼓励火炬计划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主动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同时鼓励他们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信息。积极探索信息的有偿使用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各地科委和高新区要明确一名主任主管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并根据火炬计划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火炬计划统计机构成专职火炬计划统计人员,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统计专项经费。火炬 计划统计负责人名单须报国家科委火炬办备案。统计负责人变动或统计负责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 变更时,须及时报国家科委火炬办备案。
第十四条 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科委布置的火炬计划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组织协调本系统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本系统的统计调查计划。
2.搜集、整理、提供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
3.对本系统的火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管理本系统内火炬计划统计单位的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软盘。
第十五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应具备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等基本素质、同时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中专以上学历。对于现有专业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应当组织专业培训,并逐步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六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
1.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火炬计划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火炬计划统计资料有 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具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2.统计报告权——将火炬计划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3.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火炬计划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管,提出问题和政策 建议。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于虚报、 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提出撤消其火炬计划项目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建议。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火炬计划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上作条件,对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要根据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及时聘以相应的统计专业职称职务、保证火炬计划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国家科委火炬办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地方科委和高新区的统计机构和统 计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
1.在完成规定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数据可靠、数量齐全、报送及时方面工作质量好的;
2.在火炬计划统计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管理效率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4.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成绩显著的;
5.在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科委和高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制度,并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情节较为严重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国家科委火炬办将给予通报批评: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地方科委和高新区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火炬计划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的建议,给予有上述行为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警告,直至报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撤消其火炬计划项目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的监督管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形势,现就进一步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生产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生产A型肉毒毒素制剂用菌种的保藏管理,未经批准,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菌种。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A型肉毒毒素制剂年度生产计划,严格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和药品GMP要求进行生产,并指定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经销商。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A型肉毒毒素年度生产计划、生产情况及指定经销商的情况及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企业指定经销商的情况通报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医疗机构,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A型肉毒毒素制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

  四、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向经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A型肉毒毒素经销商采购A型肉毒毒素制剂;对购进的A型肉毒毒素制剂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按规定储存,做到账物相符;医师应当根据诊疗指南和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具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用量,处方按规定保存。

  五、进口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流通和使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对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A型肉毒毒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