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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05:50  浏览:8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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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122号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节能概念)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建造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采暖、制冷、照明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农村自建住宅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从事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逐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可委托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发展计划、经济、规划、科技、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宣传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发展导向)

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重点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具有节能保温、隔热性能的墙体与屋面;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自然能源、清洁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七)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八)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科技研发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对建筑节能的科研、推广和应用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八条(设计、建造标准)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省或行业建筑节能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评规程和评估体系。
第九条(工程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十条(相关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将建筑节能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销售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提供建筑节能说明,注明建筑物已采取的节能措施和相应的保护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对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和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技术和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节能设计文件施工或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应责令改正;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的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对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篇(章)的专题论证。凡无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经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内容。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节能办应当对建筑节能的实施进行检查,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违反有关监理规定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将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技术和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施工图设计审查规定的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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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3年2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3年2月22日)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何访拔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左祥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何李向武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于万岭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葛圣平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刘生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郑义正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任命阙贵善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批准任命张树海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批准任命王骏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批准任命秦醒民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批准任命韦家能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批准任命龚读伦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批准任命胡克惠(女)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五、批准任命杨有才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六、批准任命李德奎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批准任命张济民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批准任命米吉提·库尔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去年在全系统部署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以来,各地广泛开展创建活动,积极争创诚信市场,涌现了一批创建先进单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为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深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强化工商部门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能,大力促进相关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营造更好的市场发展和市场消费环境,现就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创建活动的社会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指导,增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服务效能;有利于进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促进创建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拓展创建的广度和深度。

  各级工商机关要更加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摸清市场底数,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开展好创建诚信市场活动。通过有力度、有声势、讲实效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的整体诚信水平和工商机关的公信力,进一步弘扬诚信理念,优化市场环境,为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创建诚信市场,就是要不断提高市场诚信意识和能力,保持市场诚信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将市场诚信得到具体落实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是创建的主体,各级工商机关是创建的主导,消费者是创建的重要依靠力量,要发挥好各方面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要坚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加快推进“四个转变”,努力实现“四高目标”,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切实抓好以下五个结合:

  (一)将创建与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紧密结合,实现“两促进”。要将纳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中的A类市场作为创建的重点市场,广泛动员,加强引导和指导。要通过继续开展创建活动,积极支持各类市场开办者完备登记手续,提高市场的企业法人登记率,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扩大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覆盖面。以信用分类监管促进创建,以创建促进信用分类监管。

  (二)将创建与争取各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紧密结合,争取使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要以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升级改造为契机,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将创建工作融入其中,使市场的硬件建设和信用管理水平同步提升。要积极争取各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强化部门间的工作合力,争取对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的优惠政策,解决创建中的难点问题。特别是要结合开展农村文明集市创建,与地方文明办扩大合作领域,共同制定创建标准,加大文明诚信市场和商户的评比力度。要强化各级工商局机关内设机构的协作配合,增强创建活动整体合力。

  (三)将创建与全面履行工商监管执法职能紧密结合,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信用约束的作用。要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肉品质量监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处“傍名牌”和虚假违法广告、“限塑”整治、清理无照经营、消费维权等为重点,加大市场内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切实规范市场行为,改善市场环境,并将执法的重心由事后处罚转到事前的规范、指导和宣传教育上,进一步增强市场参与创建、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的动力。

  (四)将对创建的普遍要求与具体指导紧密结合,突出工作重点和特点。要把握不同类别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的规律特点,根据市场主要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等分类设置、合理规定、动态调整评价指标。要根据防范市场监管风险和市场管理风险的共同要求,以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细化指标内容,督促具体落实,提高市场开办者的问题发现、预警和处理能力,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要强化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将典型引路与开拓创新紧密结合,不断拓展和深化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广创建工作较好的地方工商部门的经验,以点带面,扩大参与,互相学习先进理念和做法。同时,要注重发挥基层工商部门和市场自身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各类市场都有可学的示范市场。对示范市场要继续严格要求、促进提升,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创建工作不放松,不断巩固已有成果。

  三、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2011年,各省(区、市)工商局进一步集中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各地要研究制定进一步开展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各项措施,并根据《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的基本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别市场的具体指标体系。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继续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工作方案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2012年上半年,根据各地开展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将对开展创建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工商局和市场分别进行表彰。

  

  附件:《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

  

  一、市场组织管理健全

  1、市场经企业法人登记,相关证照、手续齐全;已纳入工商部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并被定为A类市场。

  2、市场管理内设机构健全,职责清晰,人力、物力配备充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

  3、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对实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市场公示、先行赔偿、质量承诺、合同管理、商品退市、信用管理的要求明确具体,相应设置的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4、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计划,场内经营者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硬件设施配套完备

  1、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各类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各种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醒目,内容更新及时。

  3、市场设停车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类停放管理,进出有序。

  4、市场内交易区布局合法合理,有平面示意图和指引标识,并视情况分区设立服务台。

  三、市场开办者管理到位

  1、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台账,做到及时更新、电子化管理,与有关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关联。

  3、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商品质量、落实政策法律规定和市场要求等进行检查。加强驰名、著名商标等知名商品经营准入管理和不合格商品退市管理。食品市场开办者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机构。

  4、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5、注重正面引导和预警防范,定期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6、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

  四、场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1、依法办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经营,不无照和超范围经营。

  2、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的规定和与市场开办者的约定,接受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

  3、不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应当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不经营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欺骗消费者。对不合格商品主动下架退市,依法退款或赔偿。

  4、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有关进销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出具销货凭证,落实“三包”制度。知悉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5、不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不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不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五、信用建设管理有序

  1、场内经营者全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

  2、经常性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培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3、制订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将市场管理要求转化为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

  4、组织开展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5、结合信用评价,定期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比活动,并挂牌公示星级,可公开查询星级。

  6、在摊位续租及摊位费优惠等方面落实奖惩措施,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六、消费维权措施有力

  1、设有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站(点)等投诉举报受理、调处机构,调解处理满意率90%以上;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定期公布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偿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3、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收集有利于改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

  4、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