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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荣成市桑沟湾城市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2:59:21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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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荣成市桑沟湾城市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批复

建设部


关于同意荣成市桑沟湾城市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批复



建城函[2004]34号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推荐荣成市桑沟湾城市湿地公园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意见》(鲁建城字[2003]36号)收悉。经研究,批准荣成市桑沟湾城市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管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城市园林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希望你厅切实加强指导,组织专家对荣成市桑沟湾城市湿地公园进一步划定保护范围,编制保护规划,建立地方保护法规,成立保护管理机构,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切实维护好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保护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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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供暖燃煤锅炉”修改为“燃煤供热锅炉”。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改建、扩建供热锅炉,1蒸吨以下(含1蒸吨)锅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1蒸吨至4蒸吨(含4蒸吨)锅炉应当使用固硫蜂窝型煤专用锅炉或者其它能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4蒸吨以上锅炉应当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设备。”
  第三款修改为:“在用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本条一款、二款的规定,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非供热锅炉,1蒸吨以下(含1蒸吨)锅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1蒸吨至4蒸吨(含4蒸吨)锅炉应当使用固硫蜂窝型煤专用锅炉或者其它能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4蒸吨以上以及有特殊工艺要求的1蒸吨至4蒸吨(含4蒸吨)锅炉,应当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设备。”
  “在用燃煤非供热锅炉应当按照本条一款的规定,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政府”修改为“环保部门”。

  五、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销洁净煤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及自行生产洁净煤技术产品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款修改为“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销企业所生产、经销的洁净煤技术产品以及锅炉使用单位自行生产的洁净煤技术产品进行硫份、灰份的抽检。”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司炉人员进行环保操作规程的培训,环保部门应当对锅炉使用单位组织的环保操作规程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二款、第八条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1蒸吨以下(含1蒸吨)供热锅炉和非供热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的;1蒸吨至4蒸吨(含4蒸吨)供热锅炉和非供热锅炉未使用固硫蜂窝型煤专用锅炉或者其它能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的;4蒸吨以上供热锅炉和非供热锅炉以及有特殊工艺要求的1蒸吨至4蒸吨(含4蒸吨)非供热锅炉,未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或者虽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但未配备先进的除尘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款规定,生产、经销洁净煤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及自行生产洁净煤技术产品的锅炉使用单位,未向市环保部门备案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款规定,锅炉使用单位未组织司炉人员进行环保操作规程的培训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删去第十七、十八、二十条。

  九、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是指经市供热部门确定的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能的区域。”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6号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不另行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促进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公布2003年上半年的环境信息,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

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自愿参照本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二、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

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如实、准确,有关数据应有3年连续性。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

1、废水排放总量和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

(三)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包括:

1、企业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资;
2、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4、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
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量。

(四)环保守法,包括:

1、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2、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
3、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
4、有无环境信访案件。

(五)环境管理,包括:

1、依法应当缴纳排污费金额;
2、实际缴纳排污费金额;
3、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
4、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5、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6、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其运行是否正常;
7、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
8、“三同时”执行率。

三、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

(一)企业资源消耗,包括能源总消耗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新水取用总量和单位产品新水消耗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原材料消耗量,包装材料消耗量。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指生产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烟尘、粉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水污染物。

(三)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

(四)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

(五)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

(六)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

(七)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自觉行动和实际效果。

(八)对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消耗、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和富营养化等方面的潜在环境影响。

四、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除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政府网站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外,可以通过报纸和其他形式的媒体公布,也可以通过印制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公布。

(二)鼓励企业自愿在我局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三)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在企业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

(一)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在本局网站或上报我局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1、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了排污许可证的允许排放量;
3、现场环境监察中连续2次(含)以上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4、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发生集体性环境信访案件。

(二)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应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布,可以并处相应的罚款。

六、在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另行通知,在地方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