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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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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4]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一、省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省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其中,主体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等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明确省、市州、县(市)的职责,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责,建立起纵横交织、严密有序的安全监管网络。

  四、省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抓紧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五、各市州、县(市)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逐级落实到基层。

  六、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如下: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经济委员会

(一)结合冶金、耐火材料、机械、轻工、纺织、石化和医药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执行上述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上述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省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问题,参与铁路道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中小企业发展局

  负责对中小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一)负责结合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防科技工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事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

(一)负责结合食品行业特点,组织拟订本省食品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教育厅

(一)负责组织制订本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省属高校及厅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科技厅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

(一)负责结合本省宗教工作特点,组织拟订本省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省宗教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省宗教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省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公安厅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政治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统称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跨市、州举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审批,对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进行备案。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按照管辖和职责分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责全省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指导企事业单位认真排查隐患,并督促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认真受理企事业单位报警求助,迅速侦办查处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刑事、治安案件,并及时查找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漏洞,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事业单位强化防范措施。对企事业单位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四)依法对全省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参加灭火救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申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的管理,侦察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监督检查省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监察厅

  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市州政府、省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省民政厅

(一)负责组织拟定各类民政事业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省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司法厅

(一)负责指导劳动教养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工作,对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中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监狱管理局

(一)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监狱系统安全工作规则,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教育。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狱系统安全投入机制,监督安全资金的使用,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并督促隐患的整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安全事故。

  省商务厅

(一)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厅直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厅直单位或以省厅负责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审核安全条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财政厅

  确保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费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人事厅

  在履行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负责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国土资源厅

(一)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建设厅

(一)依法对全省建设行业、建材行业(不含耐火材料,下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全省建设行业、建材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省建设行业、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全省建设行业、建材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和参与全省建设行业、建材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省公用事业供热、供水、燃气和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交通厅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省公路、地方铁路、道路运输及水路交通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督促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省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业人员资格及其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品标识)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依法对营运性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依法督促汽车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载车辆出站,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信息产业厅

(一)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的分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并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农业委员会

(一)负责全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本省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牧业管理局

(一)协调全省动物防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外地进省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省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林业厅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省林业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水利厅

(一)负责制定水利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经费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实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水利厅直属单位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抓好水利厅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督促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施工、交通、防火工作,形成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组织和参与厅直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单位重视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防止水利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管理责任。

  省文化厅

(一)负责结合本省文化艺术事业特点,组织拟订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省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省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以省文化厅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省卫生厅

(一)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省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省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省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省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省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省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省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按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中医药管理局

(一)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医保健、民族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监督指导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负责本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教育、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标准。

(二)督促所监管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所监管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六)以上安全责任,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环保局

(一)组织起草本省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一)负责本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体育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省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省体育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省体育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省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依法对省级公共体育设施及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做好属地公共体育设施及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以省体育局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负责市场和商标的监督管理,对经销掺假、商标侵权及假冒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法对本省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一)负责结合本省新闻出版行业特点,组织拟订本省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省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以省新闻出版局名义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本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省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乐设施使用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实施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开展本省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省政府1-7号办公楼及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旅游局

(一)负责结合全省旅游业特点,组织拟订全省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粮食局

(一)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工作,制定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工作大检查,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指导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做好安全保粮工作。加强对省级储备粮和库存商品粮的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全省粮食数量安全和储存安全。加强对企业储粮害虫防治药剂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的储存使用和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有毒防治药品储存、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依法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起草全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全省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根据分级负责原则,承担省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三)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五)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一)负责以省政府外办(省政府侨办)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多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二)对以省政府侨办名义举办的侨务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报送省政府公文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省煤炭工业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省煤炭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省人防办

(一)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特点,组织拟订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和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人防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人防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省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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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来提·扎克尔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加强拆除违法建筑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



  第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由政府领导和行政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监察、市政市容、国土资源、房产、水务、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园林、信访、电力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协调处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重大事项,检查考核区(县)和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七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摸底排查、例会、定期报告、执法督查、举报奖励等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八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行市、区(县)政府及其领导机构成员单位领导责任制。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第九条 各区(县)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摸底排查的情况依法及时组织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定期向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遇重大拆除违法建筑事项,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自查、自纠、自觉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扰和阻挠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四条 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行政综合执法部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签收的,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张贴在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由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七日前,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发布通告。通告须载明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被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地点、面积、强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对决定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应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的内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除之日前采取停电、停水、停气措施。



  第十八条 拆除违法建筑所需的费用,由违法建筑的所有者承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超越法定权限、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并造成损失,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房、买卖、出租违法建筑或为违法建筑办理、出具相关手续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有关企业:
现将《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淮安市重大工业项目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企业争上大项目,快上大项目,以大项目带动大投入,以大项目促进大发展,不断提高淮安工业的质量,增强淮安工业的竞争实力,加快推进淮安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一次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土建和设备投资,不含流动资金。原则上要求,总投资5000万元—10亿元的项目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实施期限可放宽到2-3年。
第三条 对重大工业项目的激励形式分为重大项目补贴和重大项目贡献奖两种。

第二章 补贴奖励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凡是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不受企业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的限制,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便可申请补贴和奖励。即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在行业内技术领先;项目应符合我市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法》、《消防法》、《卫生防疫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重大工业项目补贴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企业。
第六条 重大工业项目贡献奖的奖励对象是项目实施企业的法人代表、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其它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功人员。

第三章 补贴、奖励测算及奖金来源

第七条 重大工业项目补贴按项目总投资规模测算补贴金额。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补贴10万元;投资超过1亿元的以10万元为基数,每超过1000万元增补1万元。最高补贴为50万元。
第八条 重大工业项目贡献奖的测算以项目的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按投产后一年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1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
第九条 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四章 补贴兑现

第十条 项目申报。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或主机设备签订购货合同后,县区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县区经贸委、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直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应包括补贴申请表、县区财政部门的兑现承诺函、环保等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十一条 补贴核定。补贴申请分别经市、县区经贸委、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补贴兑现。补贴资金分两期到位,开工时到位40%,竣工时到位60%。项目开工或竣工后,分别经市、县区经贸委、财政局考核确认后,向企业下发补贴通知书,企业凭通知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贡献奖兑现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重大工业项目竣工投产一年后,县区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区经贸委、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初审后,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市直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奖金核定。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考核。经确认后,核定奖励金额,并向企业下发奖励通知书。
第十五条 奖金分配。企业收到奖励通知书后,根据奖励金额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分配办法为:按奖金总额的3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按奖金总额的20%奖励项目负责人,其余50%奖金由企业分配奖励给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功人员。企业凭奖励通知书、奖金分配方案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奖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