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府办[2006]100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县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保亭县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行为,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筑,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程序,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茶)场和县建设规划、土地、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筑行为和拆除所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菜)场和县建设规划、土地、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在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区范围内发生新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和《保亭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大领导责任者实行行政问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实行的行政问责应当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举报各类违法建筑行为。
接到违法建筑行为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查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应当问责:
(一)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拆迁决定,对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工作不落实的;
(二)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为检查不力,接到违法建筑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有违法建筑行为不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由县有关部门发布拆除通告后,未及时组织协调实施强制拆除工作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本辖区范围内单位、个人实施违法建筑行为的;
第八条 各国营农(茶)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建议问责,问责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
(一)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为检查不力,接到违法建筑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有违法建筑行为不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二)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不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有违法建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说服教育的。
第九条 县建设建设、规划、土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应当问责:
(一)违反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未及时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证、认定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的;
(三)接到违法建筑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四)对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作出而不作出没收或限期拆除及其他处理决定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的;
(六)发现违法建筑行为或接到违法建筑行为的举报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查处事项,不及时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七)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行为情况的;
(八)在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应当问责:
(一)未取得县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违反已许可的范围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筑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
(四)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为违法建筑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问责的,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责令辞职;
(五)建议免职。
本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采用本款第(四)项、第(五)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对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行政问责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调查报告应当提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建议;
(二)县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三)将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的人员,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任免机关;
(四)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县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依照前款规定,执行问责的具体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对除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由被问责人员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问责人员的主管部门应当将问责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报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监察或主管部门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
教育部
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
教育部
一、对《定额》的调整
(一)教室:原规定教室每周穿插排课26至30学时,利用率偏低,现提高到每周排课至少30学时(不包括学术活动和学生自习等占用教室的时数)。各科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不得超过原定额的下限(如下表)。
科 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工 科 3.40
(建筑学) (6.30)
理 科 2.00
文 科 2.40
政法、财经科 2.08
外 语 3.34
体 育 科 1.22
(二)图书馆: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及每座位的设计定额仍按《定额》执行。重点学校书库的藏书量未达到《定额》规定的可按《定额》中的规定增加10%~15%(理工科)或15%~20%(文法财经科),书库藏书量已超过《定额》的规定者可按现有藏书量并考虑若干年的发展
增加书库的建筑面积。
(三)实验室、实习工厂:一般高等学校仍按《定额》执行。重点高等学校肩负的任务不同,其定额可适当高于《定额》中的规定。经我部批准设置的计算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其建筑面积另案核定,不在此项定额之内。
(四)教工住宅与宿舍、校行政办公用房、系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工食堂:
这四项定额与学校的人员编制比例密切相关。考虑到目前各校的人员编制普遍超过《定额》中所确定的编制比例,各校在编制总体计划任务书时应按照我部即将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暂行规定及《定额》中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对上述四项定额进行调整。新的编制比例颁发前,
可以适当提高原有的定额。
教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福利及附属用房:
1.商业服务网点所需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托儿所及幼儿园:《定额》规定按每三户入托一个孩子计算。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原规定指标有些偏高,现调整为每五户入托一个孩子,设计定额不变。
二、对《定额》的补充
(一)风雨操场:原《定额》只对5000人规模以下的学校作了规定,5000人规模以上的学校可参照下表执行:
学校规模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篮球场个数
2 2
(学生数) (米 ) (米 /生)
7000 2700 0.386 2
9000 3350 0.372 3
11,000 3950 0.359 3
13,000 4500 0.346 4
15,000 5000 0.333 4
(二)文科和政法财经科研究生的实验室辅助面积为每生建筑面积0.11~0.20平方米(原《定额》中未列),其他用房的补助面积按原《定额》执行。
(三)校医院:为解决广大师生看病难问题,可在3000人以上规模的院校设置校医院。门诊分科不宜过细,要以治疗和预防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慢性病为主,并设少量简易病床,以解决传染、妇产、小型手术后的住院问题。面积定额如下表:
学校规模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病床数
2 2
(人) (米 ) (米 /生) (床)
3000 1300 0.43 20
5000 1970 0.39 30
7000 2480 0.35 42
9000 2880 0.32 54
11,000 3300 0.30 66
13,000 3640 0.28 78
15,000 4050 0.27 90
(四)来华留学生用房:
1.生活用房:包括宿舍、文娱、阅览、会议、会客(兼辅导)、值班、管理、贮藏、浴室和食堂等。面积定额如下表:
留学生数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2 2
(人) (米 ) (米 /生)
100 3200 32.00
200 6370 31.84
300 9500 31.67
400 12,600 31.50
注:本定额所采用的居住标准是:一个本科留学生与一个我国陪住学生合住一室,每室居住面积14平方米左右,如我国学生不陪住(同楼不同室),则本科留学生二人住一室,每室居住面积16平方米左右。来华留学的研究生、进修生无我国学生陪住,一人一室,居住面积12平方
米左右。
2.其他用房:分别参照国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面积定额计算。
(五)进修生、一般干训生的宿舍参照研究生的标准(每生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算;处系级干训生的用房(包括宿舍、辅导室、资料阅览室、办公室等)按每生建筑面积19平方米计算(其中宿舍15平方米),进修生、干训生的其他用房面积与本科生相同。
(六)附中、附小用房:经我部批准成立的附中、附小,其建设规模按我部(82)教基字023号文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执行(见下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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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 中 | 初 中 | 小 学 |
|-----|-----------|-----------|-----------|
| |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 班 数 | | 2 | | 2 | | 2 |
| |(人) |(米 /生)|(人) |(米 /生)|(人) |(米 /生)|
|-----|----|------|----|------|----|------|
| 18班 | 900| 4.99 | 900| 4.78 | 810| 3.84 |
| 24班 |1200| 4.83 |1200| 4.60 |1080| 3.56 |
| 30班 |1500| 4.6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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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研机构用房:在系、所结合,充分利用学校实验用房和系行政用房的原则下,理工等自然科学研究所(室)按我部批准的专职科研人数每人建筑面积30~35平方米计算;文法财经等社会科学研究所(室)按专职科研人数,每人建筑面积12~15平方米计算。上述定额中
已包括实验室、资料、办公、会议接待、值班室等。
(八)生产用房:
1.建筑设计研究院(室):按我部批准的人员编制,每人建筑面积14~15平方米计算其用房(已包括设计、展览、资料、办公、会议、接待、值班等用房)。
2.生产性工厂:按我部批准的生产任务和人员编制,根据校办厂的特点,参照社会上同类型用房的面积定额,具体核算。
(九)会堂:每个高等学校可规划一个会堂供学术报告、重要集会及演电影之用,其建设规模参照下表进行安排:
学校规模 座位数 设计定额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2 2 2
(学生人数) (座) (米 /座) (米 ) (米 /生)
2000~4000 1000 1.60 1600 0.40~0.80
5000~7000 1500 1.55 2330 0.33~0.47
9000~12000 2000 1.50 3000 0.25~0.33
13000~15000 2500 1.45 3630 0.24~0.28
(十)夜大学、函授部用房:夜大学、函授部均只考虑教学办公及其辅助用房(资料室、会议室、学籍档案室等),其定额按我部核定的人员编制,夜大学每人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函授部每人建筑面积12平方米左右计算。夜大学的教学用房及函授部的辅导站均利用本校或其他
单位的房屋解决。教职工住宅、宿舍等生活用房可参照《定额》同类用房的指标计算。
198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