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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06:51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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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2005]28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通知》(皖政[2004]5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4]68号)精神,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现将《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开展本县区贯彻落实工作,召开一次贯彻会议,制订一个实施计划,印发一个落实文件,开设一个保障专户,建立透明、规范的运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到位。
  各县区在组织贯彻实施中,要及时上报本县区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并于4月15日前将本县区组织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

附:《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劳动保障局  六安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农民工)。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帐。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并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工资支付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它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七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进入本市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工资保障手续。企业可采取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也可采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第八条 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每年的三月份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保函、担保手续。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金额度或保函、担保金不得少于企业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对市场信用好,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不再按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第九条 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必须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2%。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或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告知函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造价、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联系方式。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后,当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开工报告时,应严格把关,审查建筑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对未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年度终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担保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10日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本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投诉举报电话(0564-3337677)。公示期满10日后无拖欠、无投诉的,方可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它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必须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工资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管理,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及时纠正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否则,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和工资支付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它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八条 保函银行和担保机构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后,应当在3日内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全额划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如遇特殊情况,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或保障金不足50%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时(10天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项目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时,应当分别登记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内,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超过2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一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形建筑市场、相关网站进行曝光;建筑施工企业满3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满2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它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和取消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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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14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14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和体育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6条,双方就一九八九、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孟。
  2.孟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包括魔术师)小组访华。
  3.中方在孟加拉国举办中国图片展(一九八九年十月)。
  4.孟方在中国举办孟加拉图片和(或)绘画展览(一九八九年)。
  5.孟方派文艺界人士代表团4-6人访华。
  6.孟方派2-3人文物和博物馆专家考察组访华。
  7.双方各派2-3名画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二周的工作访问。
  8.双方鼓励用本国文字出版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学作品。
  9.双方互相推荐并交换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流图书和资料。
  10.双方互派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二、体育
  1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或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工作者进行互访和比赛。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三、教育
  12.一九八九年或一九九0年孟方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3.一九八九年或一九九0年中方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孟。
  14.中方每年向孟方提供12名本科生及2名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并提供他们来华学习和毕业回国的往返国际机票。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5.孟方每年向中方提供3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自费进修生或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四、广播、电影、电视
  16.双方互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7.双方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8.双方鼓励电影界的交流和合作。

 五、费用及其他
  19.实施本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其在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以及突然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出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20.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21.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如有一方提出新增加而又未列入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双方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另行商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赛义德·艾哈迈德
    (签字)              (签字)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第一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2002年4月9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市区建筑安装、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监理单位及建设中介机构设立
2.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对企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
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各种专项资金、贴息等),不涉及引进设备和股票债券,外部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生产、经营性基建项目
3.农转非计划
4.市区新建立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5.非公司工业企业
6.工会开办企业
7.退管会兴办经济实体
8.外地驻苏办事处(转入经贸委)
9.市级企业集团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苏州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计划指标
2.国家农业综合示范项目
3.省级农业重点开发项目
4.向国家申报农业基地项目
5.向国家申报节水增效项目
6.向国家申报灌渠配套项目
7.上报南北合作产业转移示范工程项目贷款贴息
8.棉花加工收购经营资格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准(转入经贸委)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市权限内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
报告
2.市权限内外商投资(含外资增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3.市区各类商品市场
4.市区废金属回收公司和网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市权限以上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2.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
3.路桥收费站设置
4.长江岸线利用及万吨级码头项目
5.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及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6.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增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限额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8.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免进口设备关税
9.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10.上报需国家、省审批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推进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和重大高技
术专项
11.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
12.加气站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
13.全市石油批发公司和加油站(点)设立(转入经贸委)
14.全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点)(转入经贸委)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县级市(区)在市级审批权限内自行审批的项目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省权限内限额以下、没有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2.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苏州市优秀新产品“金马奖”
4.苏州市技术进步先进企业
5.汽车延期报废
6.汽车准购证发放
7.七大类外地高危食品销售许可
8.五大类本地食品生产许可
9.电镀生产许可
10.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联运企业经营许可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省重点企业集团、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和省导向性计划项目的项
目建议书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权限内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限额以下项目
2.部分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品种
3.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4.外地驻苏办事机构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或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
以外),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市政府授权的范围)
2.化学危险物品采购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国内技术改造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不需国家平衡建设条

件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甲)和(乙)》内的限下外商投资项目,限下热电联产项目;国内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能源、原材料、交通、邮电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3000万元以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内的利用外资投资改造限上项目的建议书;借用国外贷款的限上技改项目;商办工业利用外资投资项目,限上热电联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初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外贷款项目)和总投资额以外使用自有资金的五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国家、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发展基金项目
4.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5.企业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申请指标
6.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
7.商业领域利用外资项目
8.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9.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10.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扩大股权和经营权
11.钢坯等国家规定的工业原材料进口
12.机电产品进口(转入外经贸局)

市 贸 易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审批的审核事项
1.生猪定点屠宰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拍卖企业的设立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
2.酒类销售许可(批发)

市 教 育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市基本现代化幼儿园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市属高校、成人高校专业设置、调整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市示范(合格)乡镇成教中心
2.市示范村(厂)成人学校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批准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各级各类中等学校招生
2.除省定之外的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3.中等及中等以下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
4.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市区职业高中、职工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以及专业设置
5.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包括纯初中)设立、停办、合并、搬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高等院校在苏函授站的设立
2.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试点院校设置
3.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
4.中外合作办学及外籍教师的聘请
5.省级重点中学、重点职业中学验收
6.中小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职业中专(中师)以及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事项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区初高中学生借读、跳级
2.中师生休学、复学与退学

市 科 技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科技开发企业
2.技术贸易奖酬金
3.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科技型社会团体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技术贸易机构资质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科研仪器进口
2.科技三项费用物资
3.省软件企业、产品认定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购买技术贸易发票(转入税务局)
2.科技广告(转入工商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民政局会办)
2.大型技术贸易活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2.省科技计划项目
3.实验动物许可
4.设立科研事业单位
5.市科技进步奖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2.市科技成果鉴定
3.民营科技企业
4.技术合同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民用涉密科技项目

市 公 安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
2.消防产品经营许可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三资企业立项
5.锅炉房立项
6.加油站立项
7.新车定型鉴定
8.自用大客车、大货车注册
9.微型汽车注册
10.出租车更新
11.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
12.教练车进入市区道路教练
13.打捞许可
14.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许可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单位自备接送车辆行驶线路或停靠站点
2.车辆装载三超证,高速公路超长、超宽、超高物品运输
3.非警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4.机动车临时号牌、新车试车号牌申领
5.机动车过户、变更、改装、停驶、复驶、报废、注销、外地在用车转入申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驾驶员证,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驾驶员证
7.涉外、星级宾馆(饭店)及其附属娱乐服务场所
8.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检查许可
9.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三)下放的审批事项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安全合格证
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安全合格证
3.游艺、游乐场所安全合格证
4.保龄球馆、旱冰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安全合格证
5.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
6.刻字业(公章、原子印章除外)、特种刀具、旅馆业、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
购业等特种行业许可
7.警卫、科研用犬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出租车、中巴车报废更新上牌
2.营运性小货车上牌
3.新建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审核与竣工验收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涉外演出
2.船舶、船民年度验审
(二)下放的核准事项
1.房屋出租许可证
2.居民身份证申领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下放的备案事项
1.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业
2.单位内部印刷厂开业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2.举办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共场所举办万人以上临时性大型活动治安安全
检查许可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许可
4.体育场(馆)、电子游戏机厅(室)、桑拿浴室、按摩室安全合格证
5.民用枪支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证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7.核发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许可
8.烟花爆竹生产(爆竹类)、经营、储存、燃放(B、C级)、运输(省内)许可
9.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许可、拆除爆破(B、C)、土岩爆破
工程(1万立方米以下)
10.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发证
11.机动车禁行路段通行证,特种车辆通行证
12.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设置或专用临时停车场的开辟
13.道路挖掘、占用、搭建、新增出入口、开辟通道
14.本市居民申请因私出国及赴港澳台证件
15.境外人员办理各类签证、证件
16.户口审批
17.边境通行证
18.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19.重要岗位保卫人员上岗证
20.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21.网吧安全合格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多色复印机进口和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典当行,原子印章、公章、
刻制经营权等特种行业许可
2.营业性射击场设置,狩猎场、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
3.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类)、经营、储存、燃放(A级)、运输(省外)许可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5.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
6.A级拆除爆破工程设计
7.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
8.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监理和维修保养资格
9.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资格
10.金融单位运钞车、运送增值税发票专用车辆101免检通行证
11.初次申领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12.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和转籍
13.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多次往返签注证件
14.赴港澳定居
15.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16.外国人来华定居及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17.外国人恢复、加入中国国籍
18.境外人员一次出境证件
19.宾馆饭店、小区、商住楼等涉外居住接待资格
20.建立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21.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22.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
23.安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生产登记证书资格
24.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
25.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组建
26.境外人员就业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机动车注册、转籍及补牌、补证、抵押登记、延缓使用申请
2.机动车驾驶证发放、转籍、换证、补证、注销
3.申领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牌证
4.重要文物展出、存放
5.拍卖行、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领船民证、船舶户牌
7.营运客车防护安全合格证
8.刻制公章
9.旅游船安全合格证
10.安防工程三级工程竣工验收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2.拖拉机车牌及驾驶员证
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4.国际互联网用户
5.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6.安防产品销售,保险箱准销

市 民 政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婚姻介绍所申办
2.境内100张以上床位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更名、歇业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下放的审核事项
1.新建遣送站审核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本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
(二)下放的核准事项
1.城区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地名命名、更名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本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3.城区地名命名、更名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本级气功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核
2.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合并、命名、更名
3.编印以市域地名为主的交通、旅游、行政区划地图及电话号簿
4.追认革命烈士
5.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调整,伤残证件补办
、换发,伤残抚恤待遇取消、恢复,伤残辅助器械修配
6.福利企业申办、变更
7.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公勤费待遇
8.经营性公墓申办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
2.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3.本级城镇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含本级农转非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本级特殊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 司 法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公证档案查阅、外借
2.涉台公证
(二)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网络机构建设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申请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3.公证员注册
4.律师机构设立、变更、设立分所
5.律师资格、执业证件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
2.公民代理诉讼
3.律师助理资格

市 财 政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菜篮子工程一般增值税退税
2.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3.企业税后分出利润
4.国有企业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标准、企业税前列支的待摊预提递延资产等费用合理
5.企业原材料节约奖单项奖
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事项、企业涉及有关资本的会计事项
7.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查
8.空置商品房免税
9.购置录像设备
10.空调
11.各种音响设备
12.照相机和放大机
13.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14.企业税收的先征后返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电算化、会计资格考试、会计证考试培训点
2.罚没收据、票据领用、缴销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立项
6.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变动资产评估确认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废旧物资、铸锻件等一般增值税退税
2.摩托车集控
3.股份公司资产重组方案
4.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收入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财政收支预决算
2.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会计决算
3.企业费用、工资、财务决算
4.集控审批
5.农业四税减免(耕占税、契税审批)
6.会计事项审批(代理记帐资格、帐证定点销售单位、考试单位)
7.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
8.事业单位基金提取、资产处置、工资福利奖金津贴补贴标准
9.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
10.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11.各类专项基金
12.企业改制中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13.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
14.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5.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公益性基金的设立和注销、行政事业性立项收费
2.属省级审批的耕占税、契税
3.车船税减免
4.账证监管定点印刷单位
5.评审会计中介机构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6.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7.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
8.会计事务所的设立、终止
9.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10.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11.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省级颁发各类会计证书(从业资格证、职称、电算化证书)
3.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销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区)、乡财政预决算
2.彩票发售资金和使用
3.财政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市 人 事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2.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
3.城市增容控制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各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
2.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
3.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培训机构认定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各系统公务员开展专门业务知识培训
2.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
3.机关之间调动、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劳动合同
制工人转正定级工资
二、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下放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初评委的组建
2.事业单位人员自动离职、辞退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降级以下行政处分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基金
2.全民事业单位招工计划
3.中评委和乡镇高评委的组建、调整
4.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B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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