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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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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 〔2003〕6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公路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宜春市公路管理局
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公路管理体制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3]14号)、市编委《关于江西省宜春公路分局及其下属单位更名的通知》(宜市编发[2003]1号)文件精神,依照省编委、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规定,宜春市公路管理局为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的主管部门,承担全市国、省道及部分县乡公路、桥梁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为正处级事业单位,直属各单位实行垂直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按照全市公路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编报所辖公路养护、改建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
  (三)负责所辖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路养护有关技术规章、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权限内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搞好公路战备工作。
  (五)对全市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实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所辖公路路政工作,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办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活动。
  (七)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公路资金使用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依法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负责票据的保管、领用、缴销和结存工作。
  (八)负责科技进步工作,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的开发研究和推广运用;负责组织全市公路调查研究,统计信息与服务工作。
  (九)负责制定职工培训计划;指导公路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任务,市公路管理局拟设立14个科(室)。
  (一)办公室(事务管理科)
  (二)人事科
  (三)宣传教育科
  (四)劳动工资科
  (五)计划科
  (六)财务科
  (七)审计科
  (八)工程科
  (九)养路科
  (十)工程监理科
  (十一)机务供应科
  (十二)安全技术科
  (十三)路政(保卫)科
  (十四)总工程师办公室
   纪委(监察室)、团委、工会按各自章程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公路管理局事业编制总数为2690名。
  市公路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为85名。
  领导职数:党委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兼工会主席1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
局机关科级职数为31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
  四、下属事业单位
  市公路管理局下属16个事业单位(县、市、区公路分局、路桥工程局、机械工程局、勘察设计院、信息通信中心、职工学校、温汤交通疗养院),事业编制为2605名,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职数为6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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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2]61号

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
水利部报送的《关于请求批复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2]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治理开发,用10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黄河防洪减淤体系,重点河段防洪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基本控制洪水泥沙和游荡性河道河势;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体制,节水初见成效,基本解决黄河断流问题;基本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使干流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支流水质明显改善;水土保持得到加强,基本控制人为因素产生新的水土流失,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加强管理,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加大投入力度。《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及投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三、近期要把黄河下游防洪减淤作为治理重点。加强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和分滞洪工程建设,同时建设黄河干流宁蒙河段、禹门口至潼关河段及渭河下游等重点河段的河防工程,进行黄河滩区和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并完善非工程防洪措施,重点保障黄河下游防洪安全。
四、要把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不足和水污染问题放到突出位置。近期要以宁蒙河套平原、汾渭盆地和豫鲁沿黄平原等灌区为重点进行灌区节水改造,并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引黄水价改革的步伐,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尽快建立黄河水量调度系统,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对人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断面水质监测,为环保执法提供依据。
五、要切实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实行封山育林,封坡禁牧,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要加强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六、近期要抓紧河口村、古贤水利枢纽等骨干工程和黑山峡河段开发的论证工作,加快南水剑匕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步伐。
黄河治理开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进行重点治理开发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对于加快黄河流域及其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西部开发战略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流域内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国 务 院
二OO二年七月十四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散体流体和废弃物运载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散体流体和废弃物运载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3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散体流体和废弃物运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散体流体和废弃物运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市区散体、流体、废弃物运载作业行为,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保持城市道路整洁,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城市公共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及省、市制定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区道路范围内从事散体、流体、废弃物运载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公安、市政、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区散体、流体、废弃物的运载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载散体、流体、废弃物应当遵循合法、安全、环保和减少对城市市容及环境污染损害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运载散体、流体、废弃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容易产生颗粒、粉尘飘洒物质的,应当对运载工具加盖密闭,防止产生扬尘或散落物质污染环境;

(二)属流体物品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溅散泄漏,避免污水、泥浆、油渍或其他液态物质污损路面,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属工程渣土、建筑、装修垃圾的,应当优先采用湿化装卸,使用符合密闭条件的工具,按照核定载质量,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四)属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盛装器具应当完好,防止渗漏并加盖运输;

(五)工业或生产、经营、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装载物品散落。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运载散体、流体、废弃物依法应当取得资质或行政许可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未取得或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从事运载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散体、流体、废弃物交给不具备运载条件的单位、个人运载。

从事运载各类散体、流体、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不得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环境。

第八条 产生各类散体、流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容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应当与运载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签订规约,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和安全运输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书的文本格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道路安全隐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载散体、流体、废弃物,造成抛洒滴漏污损路面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清理,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运载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运载散体、流体、废弃物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依法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恶意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空地擅自堆放、处置、消纳废弃物等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上述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对违法运载工具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产生散体、流体、废弃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因管理不力,造成市容环境秩序恶化或道路交通隐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降低资质,也可以采取取消有关评比资格、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抗拒执法、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根据情节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第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