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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07:56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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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规范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指标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调入调出宁波市本级的土地指标,主要包括市本级围涂造地项目产生及市本级向市内、外调剂的耕地补充指标、土地折抵指标、基本农田代保指标和标准农田代建指标。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用于土地指标有关的资金,主要包括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规定的造地改田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委托耕地开垦费、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等。
  二、指标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土地指标使用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并建立土地指标调剂使用情况台帐。
  第四条 市本级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用于市本级项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宁波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县(市)、区需使用市本级土地指标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签订指标调剂协议,按市本级使用指标价格收取费用,协议文本抄送市财政局。
  三、价格管理
  第五条 各项土地指标的价格,原则上采用市场化方式确定,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补助,不赢利,搞好资金平衡。
  第六条 调入和使用耕地补充指标,需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委托耕地开垦费,委托耕地开垦费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年审核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一个年度内执行一个价格;使用土地折抵指标,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成本回收款在折抵指标调入价格基础上加收10%的运作成本,主要用于土地指标资金的平衡,其中3%用于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指标调剂工作经费,折抵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代保代建价格按省、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四、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指标使用计划和土地指标有关资金收缴情况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第八条 土地指标有关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委托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缴入财政收入过渡帐户,并于每月月底前划入财政专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规定的造地改田资金按照文件规定筹集使用。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市本级调入土地指标款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初计划,凭市政府确认的有效协议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土地指标调入资金周转困难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垫付额度和还款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垫付有困难的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
  第十条 土地指标调剂工作经费是指与调剂土地指标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土管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五、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指标及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指标购买、指标使用、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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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报亭事件:又是城管挨骂

刘建昆


  近日,南京市拆除接头报亭引法热议。根据有关报道,南京市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新闻出版局等9部门联合出台《南京市书报刊亭暂行管理办法》(未见原文);其审批程序是:报刊亭办理依据《出版物经营许可》,经营者向街道提出申请,街道城管科按规定对报刊亭定点并签署审批意见;区市容局对经营地点进行审核批准并签署意见。

  由此可见,报亭属于多重管理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除了文化主管部门对报亭进行行业主管审批许可外,由于报亭涉及“占道”,即占用城市公共道路,城市道路公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进行了公物特别使用许可。

  公物的特别使用许可是各国公物法或者公产法上通行的一种制度,它是公物行政机关基于所拥有的公物管理权所衍生出来的。我国民国学者白鹏飞认为“于长期间继续的占用道路之行为,则除受警察官署之许可外,尚须向管理道路之官署,请求许可,方可行之也”。这种制度一般应该采取行政许可的形式,使用人所获得的许可,虽然类似于民法上的地役权,但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而不是一种民事物权——有时也不直接采取行政许可的形式,而采取诸如行政协作、合同等形式。

  南京报亭事件凸显出我国公物立法所存在的缺陷,同时也说明,我国法律理论对于公物特别使用许可尚缺乏深入的研究。公物作为供公众使用的行政财产,以公众一般使用为原则,而以特别使用为例外。传统公物行政法理论上认为不但“特别使用权之特许与否,以属于官署之自由裁量为原则”,而且在公物特别使用许可的取消上,“必以不妨害此主要目的为限度。若其特许,而逾越乎此范围,官署当然有取消之权限也。”在南京报亭事件中,南京城市管理局拆除报亭,属于公物特别使用许可的取消,这是一种公物管理权行政行为,而不是公物警察权上的管理行为。但是,公物行政机关进行或者取消特许的裁量,应当以什么为标准,在实体和程序上受到何种限制,仍然属于公物法学乃至行政法的任务。

  另一个问题是,现代城市道路功能日趋多元化,在很多地方,自动售卖机、无人值守电话亭等设施都可以在道路上找到安身之地,而书刊报亭作为一种文化设施,固有其重要性。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城市道路公物在规划设计、建造之时,对这种文化设施的存在缺乏合理的考量,公物行政机关对此也缺乏相应的重视,草率决策,直接造成了管理行为不为公众所理解,引发指责。挨骂之后,倒是希望南京的城市管理部门也能有所反省。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通过)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同时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第20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