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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18:00  浏览:8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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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经2006年2月20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孝感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保障消防工作需要,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城市规划、城建、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根据城镇消防专业规划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公共消火栓。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负责对公共消火栓设置标志牌,统一编号,建立消火栓动态管理档案。
  第四条 各地在新建或扩建城市市区和旧城改造时,必须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或布点不合理的,应及时补建或改建。
  第五条 公共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沿道路设置,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消火栓与管网连接处不得安装控水阀等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设施。
   第六条 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按年度消火栓建设任务,从当地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所需费用由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共同编造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供水部门后由供水部门负责实施。投入使用后,按注入国有资本列帐。为了弥补城市消火栓经费不足,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鼓励在临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安装公共消火栓。有关部门应减免道路破损、管道开口和用水增容等相关费用并及时办理手续。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多渠道筹集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明确管理、维修等责任,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巡检保养制度,确保消防供水畅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公共消火栓。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
 (二)挪用停用公共消火栓;
 (三)擅自拆迁、压埋、圈占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公共消火栓标志。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公共消火栓的,应在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指定位置,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对于非消防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必须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对废品收购点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收购点有非法收购消火栓帽盖等构件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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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申报工作通知

文化部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申报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美术作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以下简称“美术创作工程”)以繁荣美术创作为中心,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美术家的智慧,调动美术团体和美术工作者积极性,创作出具有民族史诗性质、能够与伟大时代相匹配并传之久远的美术精品。

二、作品范围

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须表现公元1840年以来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波澜壮阔的反帝、反封建、反殖民主义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重大历史事件。美术创作工程选题实施方案提供100个选题,创作者围绕选题选取素材和角度进行创作。作品主要以中国画、油画和雕塑(包括壁画、浮雕)三种艺术形式进行创作;其中,中国画40幅左右,油画40幅左右,雕塑20件左右。

三、作品规格

根据题材的需要,作品的尺幅原则上分为两种规格:

(一) 重点题材

1.国画、油画横幅不小于4.5米(长)×3米(高),竖幅不超过3.5米(高)×2米(宽),

2.雕塑不超过2米(长)×2米(宽)×4米(高)。

(二) 一般题材

1.国画、油画横幅不小于3.5米(长)×2.5米(高),竖幅不超过1.8米(宽)×3米(高),

2.雕塑不小于1.8米(长)×1.8米(宽)×3米(高)。

美术创作工程采取前期创作资助和后期政府购藏奖励的方式将经费支付给作者或作者所在单位。美术创作工程作品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家文化部。

四、申报资格

(一)进行申报的创作负责人(集体创作组中的主要创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二级以上美术专业职称。

(二)创作负责人必须具有从事历史画创作的经历,有作品参加国家级美术展览或获得省级以上美术展览奖励。

五、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提交选题申报方案

凡参加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的集体和个人,均必须填写《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申报表》,该表格在文化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发布,需要者可直接从网上下载,也可向各地受理申报工作的单位索取。表格内容包括创作负责人详细资料、创作及获奖情况(重点是历史画、人物画创作经历)、所有参与创作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对申报题材的创作构思、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内容。同时,须提交创作人员创作和获奖经历证明以及所有参与创作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文本的复印件。

以个人名义申报者(含两人及两人以上创作小组)限报一个题材;以美术单位名义申报的,同一单位申报题材数量不得超过3个。

(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须成立由美术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报作品进行遴选。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提交本地区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并须将本地区确定的选题进行排序,将其相关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四)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单位直接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申报。部队美术单位和美术工作者向总政宣传部艺术局申报,由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上报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

六、参选作品的创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参选作品的所有内容均属原创。

(二)参选作品和用于创作参选作品的素材均不得侵犯著作权或识产权和其他专有权利。 

七、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06年4月1日至7月1日

特此通知。



办公室(代章)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发布部门:国家计委
发布时间:1996-4-2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借用国外贷款弥补国内建设资金不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目前,我国外债余额已达相当规模。为了控制外债余额的过快增长,确保我国的对外信誉,充分发挥外资的使用效益,使外债规模与国力相适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5]30号)的精神,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就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范围是:我国境内机构从国际金融市场(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一年期以上,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对外借贷融资。其贷款规模均需纳入国家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计划。在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统一指导下,根据不同的借用方式和偿还责任,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和指导性计划管理。
二、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范围是: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中的外国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企业、个人贷款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延期付款、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国际融资租赁(不含飞机租赁)、发行境外债券、海外在境内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等方式的对外借款。其贷款规模纳入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如有突破,须报请国务院批准。
十几年来,各地方、部门按照国家借用国外贷款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对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积累了一套科学的管理经验,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信誉。为保持国家借用国外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对上述范围的借用国外贷款管理,仍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2]24号)、《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2]752号)和《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3]2555号)并参照《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等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各地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外贷款工作的分工,各尽其责加强管理。
三、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范围是:国际飞机融资租赁、可转股债券、项目融资和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以及进行利率、币种、期限调整的债务重组等对外筹融资。对上述方式的融资实行总量控制下的指导性计划管理。筹融资规模同样要纳入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不得突破。
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办法如下:
(一)国际飞机融资租赁项目按国务院现行规定,须报国家计委审批。融资规模由国家计委按实际支付额纳入国家当年借用国外贷款计划。
(二)可转股债券具有双重特性,国内目前正处在试点阶段,因此,国务院明确由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证券委分别按各自职能管理。现重申其审批程序:项目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由国家计委下达其发行可转股债券的规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审批项目到境外发行可转股债券的时间、地点及发行条件;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国家计委根据项目发行可转股债券的规模及条件,审批其转股的规模及时间。
(三)项目融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贷款)在我国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目前正处在试点阶段。在此期间,凡采用此方式筹措资金的项目,不论限上、限下均需报国家计委审批并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由国家计委列入指导性计划管理。
(五)债务利率、币种、期限结构调整管理:
国家鼓励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有利时机,在不增加外债余额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债务利率、货币结构,降低筹资成本。由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按《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对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外债,且按照《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债务问题后,仍不能履行对外偿债义务,而不得不进行债务期限调整的对外筹融资,国家将严格控制,其借款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经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借用国外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精神,本着借用国外贷款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掌握资金投向,注意优化结构、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严格把住资金源头,做好规划和项目的前期工作,切实加强借用国外贷款的监督管理,以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