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
[96]汇国发字第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负责将此文转发给辖内的外资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汇兑系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3、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分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汇两种)(见附件1)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
4、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修改《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5、各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申报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类代兑点发放。
6、各代兑点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其所属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自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第二联由填报单位留存24个月备查。各金融机构填报的申报表(日报表)由各金融机构留存备查24个月。
7、各一级外汇管理局须于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工作应按(附件2,各表均为一式两联)的要求进行。二级分局的报送时间由一级分局确定。
8、本规程所涉及的折算问题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同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进行,即每日填报本申报表时,按该折算率对“其它币种”进行折算,每月将各日填报的申报表汇总填制本中报表(月报表)。
9、《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中的地区标识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标识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最后两位为同一银行在同一地区多家机构的顺序号。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参见《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县级地区标识码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顺序号由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编制、分配,并报外汇管理局总局备案。同一地区、同一银行不同机构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10、各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的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1、自本规程实行之日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出国取现”项目不再根据该规程进行申报而按汇兑业务进行申报。
12、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2]109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包括本市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有线、无线)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以上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积极创建国家信息化城市,大力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普及教育与宣传,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识。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机构
第六条 江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市、区政府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市直各部门应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七条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根据江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政府将市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进程。
各市、区政府应将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区、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各市、区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市直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确保统一规划,共同建设,资源共享。
第四章 信息产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编制本市信息产业发展计划,指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市政府积极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信息产业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市政府积极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信息产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和《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其它信息产品的研发、制造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加强对信息服务业的规范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五章 信息工程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投资主体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八条 凡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均须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非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工程,应当统一报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逐步建立并完善信息工程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信息化建设成果的鉴定、发布、应用及奖励办法。
第六章 信息资源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设和整合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各市、区各部门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打破政府职能部门对可供利用信息资源的垄断和封锁,建设跨部门的,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数据信息库和办公信息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
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源,均通过政务公众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地查询或索取。确需收费的,按市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所禁止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信息的提供者和发布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合法的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本市三级域名系统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市范围内各级域名的注册使用情况,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级行政区域域名使用以及在GOV、ORG、NET下申请三级域名注册的审批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市、区政府在GOV、ORG、NET下申请三级域名注册,必须经市信息产业局批准后方可向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七章 信息网络管道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信息网络管道,是指各类信息传输网络专用管道和市政综合性管道中信息网络专用管孔,由管道、管道出入口、建筑物的引入管道和上引管道等组成。
第三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江门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各市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区和各市在充分利用已有管道资源的基础上,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信息网络管道工程实行自愿参与、集中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管道的规范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应坚持先立项,后勘察设计,再施工、验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阶段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各市、区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在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前,应征求所在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市在统一进行信息网络管道联合共建之后,主干道五年、次干道三年内原则上禁止因新铺设信息网络管道而开挖。
第八章 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不按总体规划内容制定专项规划和局部区域信息化规划,市或各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其它条款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或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区可依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