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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48:54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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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调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干部管理体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按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吉安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吉市组字[2005]2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管理体制

1、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未单独设立地质矿产局的县,其矿政管理职能划入县国土资源局。

2、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已经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的管理维持不变;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上收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管理到位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等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国土资源所,也可以按区域设立国土资源分局。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分局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编制3—5人。

(三)财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并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机构编制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要逐步消化,对2004年3月19日以后违反规定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进行清理。今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录用(调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编制、按规定,并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办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二、完善健全土地审批管理体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市、县(市、区)、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市、县(市、区)工业园区(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

(一)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确保执法监察到位。市、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大队,为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调动下级执法监察力量办案。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于上级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依法查处并按期上报处理结果。

(二)认真落实执法监察有关制度。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带头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

(三)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交接有序、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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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抗击冰雪灾害,做好粮食企业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指示精神,尽快恢复粮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库存粮食安全,为2008年的夏粮收购做好准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科学调度,努力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调动各方力量,发扬连续战斗的精神,力争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各地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粮食“一盘棋”的精神,统一协调,团结协作,加快事故处理和灾后重建工作。要抓紧核实灾情,科学分析灾情,明确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目标,并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要充分发挥专家在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把灾后重建和行业发展有效结合起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为今年夏粮收购工作做好准备。

  二、抓住重点,全力以赴,认真做好粮食企业的“两清一查”工作。当前,粮食企业要抓紧做好库区厂区和仓房屋顶的积雪清理工作,防止出现新的灾情。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仓房、厂房、罩棚等设施倒塌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及时修复受损的生产设备,尽量减小事故损失。本次灾害还对粮食企业的各类设施造成了一些隐性损害,有关企业要做好设施的危害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衍生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管理,科学监测,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受灾的粮食企业要抓紧做好受灾粮食的清理、转移和整晒工作,尽量挽回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加强对受灾粮食的检验鉴定工作,防止霉变和受到污染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大对受到灾害影响粮食的粮情检查频率,密切关注受影响粮食粮情变化趋势,一旦发现局部粮食水分偏高或发热情况,要及时进行通风、翻倒处理,确保库存粮食安全。要充分利用当前气温较低的有利时机,科学开展通风作业,降低库存粮食温度,稳定粮情,确保储粮安全。

                            国家粮食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政府制定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政府制定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6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转来的《关于地方政府制定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湘政法[2003]8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据此,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该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暂行条例外,还应适用包括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在内的其他税收暂行条例。因此,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有效的。

二、1994年税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税收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的原则。1998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进一步重申:“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又进一步将这一原则法律化。因此,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授权的外,地方不得单独制定税收方面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已经对地方的管理权限作了明确授权。该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根据这一授权规定,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有特殊情况的外资企业的房地产减免房地产税。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政府制定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3年7月2日湘政法[2003]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这样,就形成了对内资企业和本国公民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则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局面。

1991年,我省人大常委会曾制定《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免征地方税,其中包括城市房地产税。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于2002年3月废止了《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这样,从2002年3月起恢复了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地方税务局的同志发现《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与现在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纳税人也提出城市房地产税高于房产税(房产税可以扣除10%至30%的房产原值后征税),与世贸规则的“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因而征管矛盾大。为此,省地方税务局请求制定《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比照房产税减免城市房地产税,以保持城市房地产税与房产税(即内外商税负)的基本平衡。

在审查中,我们发现制定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有以下几个问题,把握不准:

一、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否现行有效?因为1995年国务院法制办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1949-1994)》中未收入该行政法规。

二、地方能否单独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税的问题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

三、地方能否立法比照对内的房产税规定减免对外的城市房地产税,以达到内外商税负平衡?如不能,有违世贸规则的“国民待遇原则”,必然而且已经引起了外商的不满;如能,又有违地方不得越权减免税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如何?

专此请示,请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