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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草原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58:56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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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草原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6〕69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草原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和田地区草原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已经2006年9月28日行署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和田地区草原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建设草原,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和田的实际,制定《和田地区草原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草原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原则上取之于草,用之于草,以草养草,不断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第三条 草原管理费的使用范围是草原保护、改良、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和田地区7县1市86个乡镇以及凡使用草原的单位、个人,要向所在县市的草原监理部门交纳草原管理费。
(一)国营农、牧、林场及其职工使用的草原;
(二)乡、村所属农牧场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草原;
(三)乡、村农牧民使用的草原;
(四)县、乡、村集体使用的草原;
(五)工业生产单位发展副食品生产使用的草原,商业食品企业使用的草原及部队、机关团体畜牧业生产使用的草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征和免征草原管理费:
(一)草原使用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开发建设的人工草场,三年内免征草原管理费,三年后按天然草场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管理费,并按新增的生产力重新核定载畜量。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边远草场放牧,三年内免征草场管理费。
(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干旱少雨、严重沙化、碱化、退化的草场,经县市草原监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草场管理费,并进行封育休牧恢复植被。
(四)军烈属、优抚对象及贫困户(以县扶贫办备案的户数为准)等使用的草原,经县市草原监理部门核实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草原管理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收草场管理费:
(一)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时转场,造成草场严重过牧,导致牧草植被严重退化的,按原收费标准三倍征收草原资源补偿费。
(二)草场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草原监理部门核定的载畜量在其承包的草原上放牧,严禁超载过牧,如有超载过牧造成草场退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责令采取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凡接到责令通知在半年内不改正者,则按三倍征收草原管理费。
(三)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增草增畜、减草减畜制度,减轻山区草场的压力,平原区农户家庭饲养的牲畜,原则上在农区圈养,以便扩大农区载畜量,增加农家肥。
(四)严格控制草场载畜量,严禁草原承包使用者代牧,凡是超载代牧造成草场退化,草原植被遭到破坏的,责令限期退牧还草,恢复草场植被,并按原收费标准的三倍征收草场管理费。
第七条 收购或搬运牲畜,沿途需要在他人承包的草场上放牧的应经草原承包者同意,并在当地草原监理部门办理过境通行证,办证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草原管理费根据草原不同季节和面积全年一次征收。征收标准有两种:按面积征收或按牲畜头数征收。按照草场核定牲畜头数征收草原管理费的小畜每头收费0.60元/年,大畜每头收费1.20元/年。
按照牧民承包草场核定的面积征收草原管理费,冬、夏草场征收标准一律为0.03元/亩;国家投资兴建的围栏草场按放牧利用时间每亩收费0.15元/月;国家投资兴建的人工草场每亩收费1.50元/年;天然割草场每亩收费1.20元/年;高草地草原(芦苇湖、经济芦苇)每亩收费2.00元/年。
第九条 草原管理费统一由县市草原监理部门直接向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县市草原监理部门也可委托各乡镇、场(乡草原监理员等)代为征收。
第十条 跨县市放牧使用的草原,其草原管理费由草原使用县市草原监理部门收缴。跨县市放牧收取的草原管理费应单列入帐,使用于跨县市放牧的草场上。有合同、协议明确说明是租借关系的草原(不是沿历史习惯放牧的界限)管理费交给租借草原所在县市草原监理部门。
第十一条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每年10月15日前,向县市草原监理部门(或乡镇兽医站、乡镇草原监理员)交纳草原管理费,县市草原监理部门于当年的10月30日前,按规定的比例向地区草原监理所上交草场管理费,地区草原监理所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按规定的比例向自治区草原监理站交纳草原管理费。
第十二条 草原管理费的留成和上交比例:
(一)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将草原管理费全额上缴县市草原监理部门。如委托乡镇、场代为征收的草原管理费可按自治区规定的50%留成。
(二)县市草原监理部门征收的草原管理费30%上缴地区草原监理部门,70%留存本县市。
(三)地区草原监理部门将所辖各县市上交的草原监理费总额的70%留在本地区,30%上交自治区草原监理部门。
(四)各县市草原监理部门征收的草原管理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各县市财政部门按比例上交地区财政,由地区财政全额使用于地区草原的保护、改良、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草原管理费的使用比例:
各级留用的草原管理费的60%纳入育草基金。育草基金由地、县畜牧局统一管理,单立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育草兴牧,扩充牧草资源,封草禁牧、草原的保护改良以及严重退化的草原恢复等基本建设方面;30%留作监理部门的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草原的监督管理,购置和维护草原监理所需的仪器设备、草原防火器具、草原法规宣传及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等(包括聘用乡镇草原监理人员开支);10%作为草原新技术试验推广和人员培训费。乡镇、场留用的草原管理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畜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对县市草原监理部门、乡镇、场有关草原管理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和定期审计,特别是对育草基金的留用比例、使用性质及范围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草原工作部门使用育草基金进行草原建设,必须向地区畜牧局呈报具体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报告,经畜牧局审查后,安排资金。县市育草基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报地区畜牧局备案。
草原管理部门征收草原管理费必须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同时对草原管理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进行帐目公开。
第十五条 对延期交纳草原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月加收5%的滞纳金,拒交草原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征应交纳的草原管理费。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草原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查处。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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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通知

1991年3月2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海洋三所:
为落实局一九九○年十一月广州船舶管理会议精神,强化船舶管理,积极开展创优质船活动,局在各分局制定的《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局船舶管理现状,统一制定《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从现在起,各分局、三所,要进一步开展优质船活动。各分局要抓住1 ̄2艘船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向面上推广。年底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对达到优质管理标准的船,给予奖励,并在全局范围内推广。
局希望各级领导,特别是分局、大队,两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既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船员思想政治工作,又要脚踏实地,抓好具体落实工作。通过一年狠抓船舶管理,使我局船容、船貌发生一个根本的转变,把船舶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船舶优质管理标准
优质管理船舶是船队建设的基础。船舶优质管理的基本条件是:领导班子有朝气、有干劲、敢管理、能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全船上下团结一致,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船舶维修保养良好。能安全圆满地完成年度海洋工作任务,未发生海损、机损、工伤等责任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现象。
局决定在船队开展船舶优质管理工作,这是船队建设的大事。为把船舶优质管理推向一个新水平,局特制定船舶优质管理标准如下:
一、思想政治工作
1.党支部能起战斗堡垒作用,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党政关系融洽。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好,无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行为。
2.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经常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有针对性思想政治工作。按要求经常对船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国内外形势、爱国主义、职业道德、组织纪律、艰苦奋斗教育,切实掌握船员思想动态,调动积极因素。全船树立起讲奉献、讲道德、讲文明礼貌、爱船爱海洋的好风气。
3.党团组织健全,组织生活正常活跃,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好,联系群众好,全船上下齐心团结一致为海洋事业做贡献。
4.定期进行法制教育。按规定管理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杜绝政治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行政管理工作
1.结合本船实际严格执行《船舶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坚持考勤制度。保持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
2.各级干部既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以身作则耐心说服,各种管理制度落实。严格执行1/3护船制度和航行停泊值班制度。
3.全船具有良好的作风,船上无偷拿、赌博、走私倒卖、酗洒以及黄色书刑、录相等现象。
4.船上扫除部署落实,船容整洁,无积水、无锈蚀、无积尘、无油污,各种物件摆放整齐,污油水及生活废弃物按规定排放。
5.发扬经济民主,搞好伙食管理。开支符合规定,帐目清楚,及时公布。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设法改善伙食。无浪费和食物中毒现象。
三、执行任务方面
1.船员执行任务积极热情高,领受任务后能按规定期限出航,并千方百计地克服困难完成任务,全年出海天数不低于同级船的平均数(如遇有大修则取两次大修间的平均值)。
2.为海洋综合管理服务思想明确,与随船出海科研调查、监视、监测等专业人员配合密切,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3.认真执行船舶指挥调度规程。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4.船员各种证书齐全。具有熟练的业务技术,能科学合理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能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
5.完成任务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提交的航次报告准确,符合要求。
四、安全工作
1.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形势,进行安全教育。坚持安全月、安全日制度,积极开展防事故活动。全年无责任事故和等级事故。
2.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各种航行制度,驾驶人员熟悉航政管理规定和常涉港港章。
3.驾驶室、报房、卫星接收室、机要室、机舱、实验室等重要舱室管理制度落实,各种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备便状态。
4.海上航行、停泊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交接班手续严格,安全巡视检查制度落实。
5.航海日志、停泊日志、电台日志、轮机日志等船舶重要文书齐全、整洁,填写正规、完整,符合标准。
6.海图管理符合要求,航海通告请领、登记、改正及时,各种必要的航保资料齐全。
7.严格遵守通规通纪,坚守值班岗位,按规定抄收航行警告、气象预报和传递船舶气象报。电台必备文件、资料、书籍等按规定配齐,报底报稿按期处理。无漏报、错报和无空中泄密等现象。
8.严格执行航海、通讯、动力设备操作规程。
9.各种安全制度健全。应急部署按规定张贴,船员熟悉应变部署。掌握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规定,能熟练使用救生电台。
10.消防救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按规定放置、登记、检查,无挪作他用现象。救生设备能熟练使用,按规定编制全船消防设备布置图,灭火系统完好,定期进行消防和救生演习并及时登记。
11.经常进行防沉自救教育和定期操演。全船人孔、仓口盖、水密装置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五、船只的维护保养和物料管理
1.船及各部门领导认真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把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列入船舶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认真研究、重视爱护装备教育,设备保养分工责任落实。船体和机械、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当年不进厂的船只年度在航率保持在70%以上。
2.认真开展自修、扩大自修和维修承包工作,调动船员的积极性搞好船只的维护保养。坚持日、周、月检修保养制度,按期编制周期性的检修保养计划,检修保养情况随时记录存档。
3.密切配合工厂(所)和各级业务部门把好修理质量关,提高修船经费的使用效益。
4.船上各种设备图书资料保管完好。全船机械设备维修、使用履历资料齐全。
5.各部门物料、备品进入库、消耗、存放登记清楚,领用、发放手续严格完备。仓库清洁、整齐,各种工具、备件、物料存放有序,符合规定。
6.合理用油、计划用油。结合实际,节约能源,油料无跑、冒、滴、漏现象。




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暂行办法

(2007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四)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主要途径是:

  (一)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

  (三)检查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联系选民活动;

  (五)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

  (六)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对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问题,或者工作不力、效率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等方面的问题,由主任会议成员通过谈话等方式,向其指出并提出改进要求。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发现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2月28日天津市河东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