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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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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府[2005]279号


颁布日期: 2005.09.29 颁布单位: 省政府

文府[2005]279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文昌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自然增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
第三条 实行国家抚恤,地方政府补足的原则,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革命堡垒户(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补助。
第五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原定每人每年800元,从2006年起,每人每年增发100元,以此自然增长。优待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拨付到各镇、办事处发放。孤老“三属”人员、孤老复员军人、孤老伤残军人每人每月优待金自然增长20元。
第六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原规定每人每年优待金500元,现调整为每年600元,由市财政拨款到市民政局统一发放。
第七条 抚恤、补助对象自然增长标准,按每月20元、10元两种不同标准增长,在部队曾任干部的老复员军人在原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补20元,其他的增补10元。
第八条 自然增长年限为每年一次,由市民政局优抚股编制自然增长人员花名册,发放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九条 中央及省财政下拨的抚恤经费和调整提高的抚恤补助标准的经费,作为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的基本标准经费。
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的增长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市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条 各镇、办事处、农、林场及有优抚对象的相关单位要安排一定的经费,解决本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过程中碰到的特殊问题。
第十一条 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标准,按类别高的一类执行。
第十二条 抚恤补助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通缉期间,停止抚恤补助。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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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地方(包括市级和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和区、县长以及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预算执行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市和区、县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保障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市级和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市和区、县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有利于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市和区、县财政、地税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
市级和区、县级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市和区、县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区、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市级和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市和区、县财政、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收入、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市和区、县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的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办理上下级结算的情况;
(五)市和区、县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的情况;
(六)市和区、县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和区、县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市长和区、县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对市级和区、县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市和区、县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市和区、县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对区、县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补助地方支出资金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区、县审计机关对乡、镇财政收支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
第九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市和区、县审计机关每年6月30日以前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应当分别向市长和区、县长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可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 市和区、县的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按时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统计报表、统计分析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其他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对市和区、县的财政、地税部门以及同级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
建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地税部门和市其他部门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规定、制度和办法有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市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应当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5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两个约束性指标,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前置性条件,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以下简称“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以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部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兰州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履行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各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
第二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或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对年耗能1500吨标煤或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手续,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第三条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制度,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市及县(区)政府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国土、招商、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抓项目”与节能减排目标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紧密结合起来,将项目的能源消耗水平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审核条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属于“两高”的项目在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签约之前应报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评估机构和市上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估审查。
第五条 对涉及钢铁、铝、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坚持总量控制原则。要求各县区万元GDP能耗与排污总量在县(区)域内自求平衡,严格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或审查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鼓励各县区、各部门引进资源耗用小、污染排放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按照国务院清理“两高”企业的政策要求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十一五”规划,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两高”项目的核准、备案或审批程序:
(一)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产业政策审核并出具证明;
(二)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证明,由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或专题审查,并出具节能评估或审查报告;由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三)根据节能评估(审查)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及其他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或批复立项。
第八条 项目建成必须进行节能、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 节能环保设施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确保节能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